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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逮捕柯文哲、聲押彭振聲 北檢:有事實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逮捕柯文哲、聲押彭振聲 北檢:有事實作者
j0588
(提前退休ing)
時間推噓 6 推:6 噓:0 →:15

※ 引述《acln0816 ()》之銘言:
: 先講結論
: 今天的爭議點會在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
: 是不是能作為被告拒絕夜間訊問而要拘束人身自由的手段?
: 首先
: 先不討論在廉政署問了12小時
: 有沒有問出東西
: 還有檢察官手上到底有多少證據資料
: 這些就沒人知道也不會有人能證實
: 小草說沒有 柯黑說很多
: 也都是純粹瞎猜
: 而單論訴訟程序來看
: 檢察官確實就是可以夜間訊問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只規定了警察才不行
: 這就是法律容許檢察官可以使用的偵查手段
: 只能說
: 不爽去修法囉
: 再來是逮捕的部分
: 從早上搜索完後還讓柯文哲跟媒體講話
: 甚至是讓他坐自己的車去廉政署
: 確實柯就是沒有被拘提或逮捕的情形
: 至於訊問中柯說好累想走
: 因為上面已經講過了檢察官確實是可以夜間訊問的
: 他沒問完當然不會讓你走
: 原本沒要拘束人身自由也得拘束了
: 那該怎麼拘束呢?
: 今天既然爭議在逮捕
: 就不討論其他的了
: 而逮捕有三種情形
: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88條、第228條第4項但書
: 反正柯肯定不是現行犯或通緝犯就不討論前兩條了
: 而依聲明稿北檢適用的也確實第228條
: 這就是所謂的「逮捕前置原則」
: 也就是在想羈押被告前一定要先做「逮捕」的動作
: 當然這是為了配合第93條的24小時限制
: 不能讓被告的人身自由在還沒被法院裁准前有過久的侵害
: 所以我個人認為這個逮捕挺形式的
: 問完了想羈押
: 所以再做個逮捕的動作然後馬上聲請羈押
: 蠻脫褲子放屁的
: 但規定就是規定
: 檢察官想羈押就只能照做
: 因為今天柯是晚上12點半走進地檢的
: 再快我猜也是1點開始訊問
: 2點多柯就不想再給問了
: 除非加上廉政署的訊問
: 以及這段一個多小時北檢的訊問
: 就足以讓檢察官有聲請柯羈押的必要
: 不然只是為了不讓柯離開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確實很有的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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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法不一樣

刑訴法93條5項: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雖只約束法官沒明講檢察官,但舉重以明輕,所以檢察官非有正當理由仍不得夜間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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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ehouse 08/31 08:40土城的選擇賴功德

ILoveKMT 08/31 08:40土城的選擇 柯文哲

bigsun0709 08/31 08:41柯文哲就是貪汙垃圾

diplomaMill 08/31 08:42復讀機有了生命,剩下重複一生

hensel 08/31 08:4809年修過施行法了啦

dream77125 08/31 08:50想升官當然要努力啊

ery001 08/31 08:50正當理由:綠共頭子要我這麼做

ery001 08/31 08:52國文都不國文了,正不正當只看拳頭說話

Wolverin5566 08/31 08:57不得夜間訊問不適用自行到場的被告

anly888 08/31 09:05民進黨也貪污,

anly888 08/31 09:05一起貪污

anly888 08/31 09:05同流合污

clark03188 08/31 09:16法條引用有誤,本件柯P是自行到場。

clark03188 08/31 09:16該條第一項開宗明義就寫「拘提或逮捕

clark03188 08/31 09:16」到場者

andykao082 08/31 09:19沒事實犯罪證據,夜間還不給休息誇張

j0588 08/31 09:19柯自己已經要走了,就不算自願到場啦,法條

andykao082 08/31 09:20當警察疲勞轟炸犯人逼供嗎

j0588 08/31 09:20沒錯誤

j0588 08/31 09:20自願到場當然可以自願離開,這不難懂吧

andykao082 08/31 09:21搞笑,誰會自願去,都黨帶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