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
逮捕就開始算了
所以檢察官是鐵了心要聲請羈押了
不會再問他了
KP還想用提審拖延時間
根本就是請鬼拿藥單
=======================================================================
第 228 條 IV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 ******************************
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
第 93 條 II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
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本署檢察官31日凌晨對柯文哲訊問過程中,柯文哲表示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欲離開偵查: 庭,檢察官曉諭得先行休息後再接受訊問,惟仍遭柯拒絕,經審酌柯涉犯圖利罪嫌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倘若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其自由離去,將使案情: 晦暗不明、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庭諭知逮捕柯,: 並告知相關權利、交付逮捕通知書。
: 柯文哲及辯護人表示行使提審權,目前程序進行中。至於彭振聲尚在漏夜偵訊,陳佩琪、: 謝夏喬訊後請回。
: 北檢凌晨4點發出的聲明
: 聯合新聞網已經報導
: 可能是提供給媒體群組的吧
: 有交代凌晨柯文哲等人的訊問情況
: 資料來源:柯文哲拒夜間偵訊遭當庭逮捕聲請提審 北檢:柯有串滅證之虞(聯合新聞網: )
--
串證那句出來,九成機率會聲押,看法院決定
彭已經被聲押禁見了.
是的
這才是符合人民期待<<<馬英九
彭不是還在繼續偵訊嘛
喔 有新聞了
他已經發兩篇推了 也沒付消息來源 什
麼機器造謠帳號嗎
有新聞了
彭已經被聲押了
還真的 奇怪 彭反而被聲押
彭被押這個我好意外
彭 重大關係人 本來就該押 不然要出去串
證嗎
配合北檢聲明,高機率是柯找彭試圖串證,被
掛線抓個正著吧,不然彭之前很配合幹嘛押
彭振聲484被發現什麼
聲押並不表示進去關了 謝律師有解說過
彭沒休息 柯如果不休息可能也押了
沈慶京好像也都這時候押的
還要法院判定
啊 所以還沒開羈押庭
雞鴨獲准要等到早上吧 柯大概也是一早
就會準備聲押
阿本這下真的穩了
阿北
柯真的很穩
我是想到沈說有官員要錢...
彭被聲押真的有點意外 以為他可以交保
史書華又要破財了嗎 他說柯文哲被押他要辦流
水席
彭被押還滿意外的 代表他可能也沒他自己說
的這麼純
雖然最後的簽名沒有他 就要看他到底扮演什
麼腳色
用跟鄭文燦一樣的實質影響力來羈押阿
當過工務局長跟副市長,可能涉入更多案子吧
都是兩年前當過市長 沒道理鄭文燦有影響力
阿北就沒有吧
看過小朋友要去看醫生,小朋友害怕死命
不從,就坐地撒賴,死豬亂叫,柯文哲應
該就像是這個樣子,以為可以這樣拖過去
檢方是聲請羈押 准不准還要看法官決定
![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https://i.imgur.com/3xtDXER.jpeg?e=1725381139&s=ws4hdD4NFMA698tISh9G4w)
哈哈哈,46樓的圖真傳神
彭是放出去釣魚的餌,結果沈跟應先破
罐破摔,連帶提前抓人
看來阿北在小草心中的白蓮花形象還
沒破滅w阿北什麼都不知道,阿北是
被人陷害的,你家阿北都和沈慶京唱
過歌、親自施壓市府官員,還在說阿
北無辜阿北被蒙蔽XDD
阿北 是台灣法治教育 大神 !!!!
既然如此,昨天傍晚就接申押,拖這麼晚
是啥意思,申押還要柯同意?
原本還有在野黨主席身份你好好配合還
可以客客氣氣 結果你沒問完就想回家休
息 那只好只用犯罪嫌疑人身份就逮捕了
彭應該就是媒體說的拿錢的那個副市長吧
爆
首Po本署檢察官31日凌晨對柯文哲訊問過程中,柯文哲表示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欲離開偵查 庭,檢察官曉諭得先行休息後再接受訊問,惟仍遭柯拒絕,經審酌柯涉犯圖利罪嫌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倘若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其自由離去,將使案情 晦暗不明、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庭諭知逮捕柯, 並告知相關權利、交付逮捕通知書。39
簡單講就是 約在凌晨12點30多分左右,柯文哲由廉政署移至地檢署複訊,這時段很明顯 就是夜間,而這個夜間詢問,對檢察官跟法官並不受此限,夜間詢問只對警方夜間詢問製 作筆錄有此限,否則你無法解釋檢察官明知這時段就是夜間為何還要偵訊?因為檢察官就 不受此限制。檢察官不會蠢到明知夜間偵訊違反偵查程序,還要明知故犯來讓你抓到把柄 ,到時候上法庭又在那邊揮這個跟本案無關的程序問題5
這種人就是白目搞不懂狀況 檢方在家,給他面子,請他上車 他在那邊對民眾放話,又想撕裂台灣社會 偵訊他,覺得他累說他可以休息 結果他說他要回家28
在廉政署那麼久,就是廉政署官員會好聲好氣的跟你問話 當然你可以問A答B、說不知道、拒絕回答什麼的 廉政署官員也不會跟你說什麼 就是一個問題接著一個問題問,你答什麼他就記錄什麼 實問虛答也沒關係,反正就是你第一次口供6
.......柯阿北是累惹嗎:(? 可是台大醫當主任的時候,應該也輪過班,做過夜班工作吧 儘管個性自大如出一轍的吃屎加蛋人--始終瞧不起所有的輪班工作(如下面檔 急診室的操勞,是不言可喻的 何況當市長也是"嗡嗡嗡"0730上工著名的 阿北應該不是真的累惹吧..1
小弟柯學觀察家,就我觀察柯多年我認為柯在審訊過程並未想要製造民眾輿論啦。 他在這起事件上唯一想到製造輿論的只有剛出門的那番智障話,什麼主要在野黨(明明主 要是kmt),什麼執政當局(支那用語武哥一直酸),什麼第一位被搜索主席(明明前有時力 跟統畜黨案例),總之就出門那番破綻萬出的言論才是訴諸輿論用的。 那回到審訊階段我是這樣認為啦,眾所周知柯式管理學都來自於電視小說,不管電影還連23
按照這說法來看,心理建設大概是: 檢察官:不問到痛點、不找到足以聲押的疑點前,不會善罷甘休 柯文哲:正常人需要休息的好嗎... 至於「疲勞訊問」的問題,其實《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有闡註「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 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19
我法盲啦 想請教一點問題 1.關於有人提出柯文哲本來就可以直接走出去 這是根據哪個法律 2.話說約談不是可以談到24小時 且根據100條之3 有檢察官或法官許可可以夜間審訊 如果對方要休息 可以讓被審訊方在該地方休息 --1
看這件事看起來就是 一開始檢方是用約談的方式請柯文哲過去的 所以才會有早上的那一幕還可以跟記者放話煽動小草的畫面出現 然後等到柯文哲想回家的時候 才出現逮捕這個詞
38
Re: [新聞] Toyz與藥腳對話曝光! 驚爆「黑吃黑」第 5 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 所以偵查不公開只是話術 : 真要寫陰謀論的小說我也會32
[問卦] 收押可以發聲明喔?大家好我八卦水桶常客啦 想問下被收押的人可以透過律師發聲明喔? 我查了下 當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有以下可能時,可向法官申請判決將嫌疑犯羈押。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2
[討論] 「有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必要」啥意思?誒誒誒 羈押的理由不外乎如下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9
Re: [爆卦] 柯拒夜間偵訊 檢諭知逮捕想請教一下大大,您都把法條寫出來了怎麼不順便PO法條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6
Re: [討論] 北檢:約談柯文哲4人 並有3項回應趁機法普 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拘捕前置原則」 意思是羈押是相較於拘提逮捕更嚴重的人身自由限制強制處分 因此在羈押前一定要先有拘提或逮捕 實務上常常會有開了搜索票但沒開拘票的情況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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