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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大陸地區人民在現行法律上之地位先說結論,依《釋字第710號解釋》大法官陳春生之協同意見,「一、大陸地區人民之 法地位較為特殊,大陸地區人民依憲法增修條文既非外國人、又非本國人(不具中 華民國國籍)、亦非無國籍人,故其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無法立即與本國人或外國 人一概而論。大陸地區人民顯然非中華民國國民,前面一直跳針的人可以結束了。 一、國籍法及移民法之規定2X
Re: [新聞] 沈伯洋質疑無中國護照怎來台 李貞秀嗆笑死!二岸人民關係條例根本就不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國籍的取得的規定規範在國籍法第二條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3
Re: [新聞] 沈伯洋質疑無中國護照怎來台 李貞秀→ sobiNOva: 你想問的是中國護照不是台胞證吧zzz 125.229.209.154 11/10 06:26 → sobiNOva: 香港出國是香港護照還是中國護照? 125.229.209.154 11/10 06:27 笑死!小草又在自曝其短了 居然不知道香港人拿的是香港特區護照 這跟中國護照是完全不一樣的5
Re: [新聞] 沈伯洋質疑無中國護照怎來台 李貞秀→ semicoma: 這個社會不是圍繞蠢鳥或蠢草良好的自我 100.2.231.231 11/10 01:34 → semicoma: 感覺在運作的 100.2.231.231 11/10 01:34 → semicoma: 不過提醒一下 修憲成為憲法上的兩個國家 100.2.231.231 11/10 01:35 → semicoma: 之前 蠢鳥會先遇到1.美國反對台獨 2.民 100.2.231.231 11/10 01:35 → semicoma: 進黨不敢台獨 3.備戰中國進犯 而蠢鳥沒 100.2.231.231 11/10 01:36X
Re: [新聞] 沈伯洋質疑無中國護照怎來台 李貞秀笑死!一大堆小草連回文內容都沒看清楚就一直在跳針的 ※ 引述《Ischolar (happy new year)》之銘言: : 請沈伯洋趕快出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台 灣 : 居民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喔。X
Re: [新聞] 沈伯洋質疑無中國護照怎來台 李貞秀噓 deegs10221: 這不是法條問題是實務面問題,笑死 27.51.40.196 11/09 22:11 噓 t21: 看到說中國會看台灣護照就知道只會出一張嘴。 111.246.70.242 11/09 22:50 我說小草是不是沒出過國?一直野人獻曝自曝其短? 首先依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1
Re: [新聞] 沈伯洋質疑無中國護照怎來台 李貞秀笑死,法盲又在耍寶了! 依照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必備文件如下: 第 5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備下列文件: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憲法第74條已經暫停適用了,現在要看增修條文了,立法委員的逮捕豁免權已經限縮到只 剩會期中了,會期外就不受保障。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 規定,停止適用。 舉例來說,2020年下半年發生多名立委涉嫌收賄的重大案件,臺北地方檢察署在偵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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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台南地院:因罪證不足 所以駁回聲請羈押推 Supasizeit: 不講reasonable doubt怎麼講beyond 203.204.195.174 11/02 03:05 → Supasizeit: 尼瑪幫幫忙。雞鴨的證據是自由證明原 203.204.195.174 11/02 03:05 → Supasizeit: 則,審判是嚴格證明原則,所以罪嫌重 203.204.195.174 11/02 03:05 → Supasizeit: 不重大都是看法官,法官講罪證不足並 203.204.195.174 11/02 03:05 → Supasizeit: 不精確 203.204.195.174 11/02 03:052
Re: [討論] 台南地院:因罪證不足 所以駁回聲請羈押→ Supasizeit: 罪證不足什麼時候可以當不羈押理由 203.204.195.174 11/02 00:34 笑死!法盲是不是不懂羈押的法定要件之一就是犯罪嫌疑重大,難怪一直跳針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5
Re: [討論] 有60%民意 怎不倒閣?噓 deann: 倒閣以後如果還是多數 總統會辭職嗎 笑死 220.128.121.214 10/28 12:06 → deann: 依照民主責任政治 應該讓多數黨組閣 220.128.121.214 10/28 12:07 → deann: 連日本也懂得要組國會穩定過半多數來執政 220.128.121.214 10/28 12:07 笑死!你真的有律師資格嗎? 第 3 條8
Re: [討論] 不遵守憲法法庭的判決會怎麼樣嗎?→ ivorysoap: 我就等著看行政院怎麼面臨接下來預算4 49.217.63.106 10/26 13:43 → ivorysoap: 年內都會被擋的結局 49.217.63.106 10/26 13:43 最好繼續檔啦! 我就看公務員領不到薪水,地方領不到補助款,立委委員領不到薪水,到時候倒楣的是誰? 你還真的以為社會會無條件地容忍這群只會搗亂的立委繼續存在?3
Re: [新聞] 憲法法庭:藐視國會罪違憲 立法目的難謂笑死!藍白一點基本人權法治概念都沒有,成天只會在哪胡扯,看看大法官怎麼說的 此外,被提名人作為人民所享有的憲法基本權(隱私權、名譽權、表意與不表意自由等) 保障,並不因其被提名出任公職,並進入政治任命的人事審查與同意程序而有不同。被提 名人協力與配合立法院人事審查程序的要求,僅屬被提名人為避免其人事任命案遭立法院 否決致蒙受不利益,而自願承受負擔,自不得以法律手段強制其履行。1
Re: [討論] 有一說一 明天大法官釋憲結果夾私貨可能?噓 tim1112: 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 本來就可以定義成國 150.116.43.151 10/25 00:25 → tim1112: 家立法的指導者 150.116.43.151 10/25 00:25 笑死 那要立法院幹嘛 行政院設立法局就好了。 立法院代表民意立法 大法官比民意大 教民意怎麼立法? 那誰只要養了大法官當狗 豈不變成皇帝了?8
Re: [討論] 所以USB的帳冊是真的嘛…笑死,當初媒體爆料檢方查扣USB資料裡有大咖人士的捐贈名單,小草還嚷嚷著媒體造謠 ,結果現在檢方直接傳喚王令麟、陳盈助出庭作證,不就等同證明當初媒體爆料是真的, 連KP收受小沈1500萬也是真的,小草真是可憐,一直被打臉還至死不渝,死忠KP,這真的 是永恆堅貞的愛情啊! 我看只有把KP關到死,小草們才會真的死心吧!6
Re: [討論] 欸欸憑什麼扣押土地啊!噓 taiwan009: 按照你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 106.64.176.164 10/05 07:21 → taiwan009: 號刑事判決的擴張解讀,賴清德也犯圖利 106.64.176.164 10/05 07:21 → taiwan009: 罪,所有接受商人政治獻金的都犯圖利罪 106.64.176.164 10/05 07:21 → taiwan009: 了 106.64.176.164 10/05 07:21 噓 taiwan009: 該判決的所謂的假藉政治獻金,指的就是 106.64.176.164 10/05 07:262
Re: [討論] 欸欸憑什麼扣押土地啊!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案,4日又有重大發展,檢方認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副市 長彭振聲涉嫌配合威京集團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20%,圖利威京集團獲利111億7023萬6000 元,屬於不法利益,聲請扣押鼎越開發公司所有坐落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 土地,即目前改建中的京華城土地,禁止該土地移轉第三人,以便保全日後追徵不法所得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已裁定准予扣押。8
Re: [討論] 不太懂為什麼李文宗收押是因為貪污啊,就共犯啊! 首先,依釋字第109號,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KP與李文宗有犯意聯絡,由KP向威京小沈要求期約賄賂,並由李文忠擔任白手套,收受8
Re: [討論] 如果柯文哲無罪,會國賠嗎?不可能國賠的啦! 因為國賠的前提要件是要公務員故意過失不法行為 但今天是合法的逮捕與審判 根本就不符國家賠償的要件,只能走冤獄補償的程序 而且以至今所取得的證據而言2
Re: [討論] 所以大家怎麼看少編的原住民禁伐補償?你前文內都寫了 現在法律都三讀通過了耶 法盲還在耍寶啊! 來看看標準的法律義務支出是怎麼規定的 第 11 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笑死!你是不是不懂啥叫法定義務支出,看到名詞就高潮了? 法律義務支出係指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負擔之經費,意即行政部門無法因財政困難而緊縮 或刪減的支出,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為例,歲出規模約為2.2兆元,其中法律義務支 出約為1.5兆元,其範圍包括各機關人事費、債務支出、老農福利津貼、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等,已佔中央政府支出比重7成,而在目前少子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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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Malion請告訴我預算違了那條法律笑死!這不是憲法ABC嗎? 釋字第391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 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 沒機會了啦!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 → v40316: 中興物理轉系算理組 好了啦 49.216.27.149 09/25 14:37 → v40316: 你的邏輯是: 49.216.27.149 09/25 14:37 → v40316: 你說理組只能當檢事官 49.216.27.149 09/25 14:37 → v40316: 然後再出來說理組念法律就可以當檢察官 49.216.27.149 09/25 14:37 → v40316: 打臉你自己 49.216.27.149 09/2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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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檢為啥找同一組人馬辦超司?v40316: 另外有人說理組去念法律?高中二類大學法 123.194.188.239 09/25 11:11 → v40316: 律系這樣嗎?那還叫理組嗎?敢問閣下是文 123.194.188.239 09/25 11:11 → v40316: 組? 123.194.188.239 09/25 11:11 推 v40316: ㄈ 123.194.188.239 09/25 11:15 → v40316: 法律不是文組?自己有色眼鏡檢討別人喔? 123.194.188.239 09/25 11:1518
Re: [討論] 北檢為啥找同一組人馬辦超司?笑死!理組只能考檢察事務官,去當久利生公平的下屬 電子資訊組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5
Re: [討論] 大法官釋憲結果有違憲疑慮可以提釋憲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根據憲法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大法官解釋就是憲法的最終裁決者,不管你滿不滿意,他們的決定就跟憲法本身沒什麼二 樣,要改變這種情況,只有二種方式:1
Re: [討論] 法警小草:現在金錢是違禁品嗎?笑死!這位自稱前警察人士顯然是沒有修過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X
Re: [討論] 臺北市都市計畫案件審議事項處理原則其實這只說明了一點,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率變更就只有二種方式: 1.使用分區變更 依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定或變更「 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辦 理,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2
Re: [轉錄] 沈政男:京華城只是小事一樁啊→ rahim03: 不是225%*25%再加 42.75.44.233 09/21 13:42 → rahim03: 他是精準容積率+基準容積率*50% 然後再+2 42.75.44.233 09/21 13:43 → rahim03: 5% 42.75.44.233 09/21 13:43 → rahim03: 不過老實講去討論中泰也沒什麼意義 不管 42.75.44.233 09/21 13:44 → rahim03: 中泰有沒有違法 都跟京華城有沒有違法無 42.75.44.233 09/21 13:441
Re: [轉錄] 沈政男:京華城只是小事一樁啊笑死! 這老兄基本資料都搞錯還可以吹得這麼理直氣壯,我真的佩服他自我感覺良好的程度,不 愧是經神科醫師!! 中泰賓館案1
Re: [討論] 京華城案與中泰賓館案的異同其實住房回饋這地方其實是有點小問題的 你如果回去看『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 規定案: 2.本案商業區檢討原則上以不變更使用強度為原則,惟基地規模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得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或於擬(修)訂都市計畫時酌予7
[討論] 京華城案與中泰賓館案的異同前幾天,H33又出來開記者會了,拿中泰賓館改建案的例子來為京華城案辯護,說依據 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管機關為了城市發展的目的,本就得給予容積獎勵,京華城案並 非先例,但事實上真的如此嗎? 首先,跟據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定(民 國85年版),商業區變更如符合下列變更條件,配合街廓整體開發或土地整體規劃,其就47
Re: [討論] 媒體風向放到辦都委會 可能連圖利都沒了我真的笑死!高院/地院裁定理由書都講得那麼清楚 你還在作夢?當自己大法官? 一、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00之供述、證人邵00之證述,佐以 朱00與應00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00受雇於沈00 之目的、沈00行賄應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64
Re: [討論] 媒體風向放到辦都委會 可能連圖利都→ jim543000: 律師考這麼多年提出的法律見解應該不會 220.141.188.2 09/19 01:38 → jim543000: 太有參考性 220.141.188.2 09/19 01:38 我真的笑死!在下台大法研,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刑事庭),著作等身,案件勝訴率高 達七成,最高紀錄連七勝,號稱工程霸主,請問你哪位?敢在魯班門前弄斧? 小草不讀書,拼命裝法盲為KP辯護,連刑事法院無權審理京華城案,圖利要有金流,63
Re: [討論] 媒體風向放到辦都委會 可能連圖利都沒了法盲不要再耍寶了啦! 來看看最高法院怎麼說的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4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3
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噓 ericekin: 領底薪的公務員 114.34.86.172 09/18 06:05 噓 ericekin: 都委會中有反對和同意,應該問都委會全 114.34.86.172 09/18 06:53 → ericekin: 體,同意的點是什麼 114.34.86.172 09/18 06:53 → tommy508: 如果是柯一人下決定,你的論點沒問題, 49.215.24.46 09/18 07:21 → tommy508: 現在如果是一群人表決出來的結果,那就 49.215.24.46 09/18 07:21- 笑死!小草不讀書到處鬧笑話! 居然不知圖利罪的英文是Abuse of function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第十九條定有明文 Abuse of functions or position = the performance of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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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這根本是法盲的說法,首先們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怎麼規定的 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也就是說只有犯罪行為是以違法行政處分為前提者,才有行政爭訟程序先行的問題, 但圖利罪的前提要件是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8
Re: [轉錄] 林碩彥:游淑慧又錯了QooSnow「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 QooSnow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 QooSnow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QooSnow「嘻嘻」 真的笑死,所以有人說是真的看不懂什麼叫「基於法律授權」,人家法條就沒有授權你內6
Re: [新聞] 民眾黨喊京華城20%容獎沒違法 律師還在跳針啊!這已經講過N遍了 第 34-2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 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64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噓 waynecode: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 61.231.35.207 09/16 02:1863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我真的笑死!這個黨就是個騙子黨,從上到下都是個LIAR,而且是臉不紅氣不喘,說謊 不打草稿的那種。 我就問一句,如果真的照你們所說台北市政府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 ,於細部計畫內容給予容積獎勵的話,那麼為什麼當初京華城在細部計畫公展書還要 白紙黑字寫著「準用」都更容積獎勵之規定?4
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噓 taiwan009: 台北市當然有自己的施行細則,若有不 39.12.42.8 09/14 11:10 → taiwan009: 足自可參照上級機關內政部訂頒的法規 39.12.42.8 09/14 11:10 法盲不要耍寶啦!看看高等行政法院怎麼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37 號判決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條與法理:7
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 taiwan009: 20%獎勵容積的法源依據,就是都市計畫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法第24條及其子法內政部訂頒且飭令全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國適用的「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第34-3條第1項第2款,法源沒有問題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有些直轄市是把34-3條內容照抄到自己 39.12.42.8 09/14 10:2410
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閃開,讓專業的來 ※ 引述《ffgordon (人生~)》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 : 時間: Fri Sep 13 21:31:42 2024 :- 笑死,小草法盲又在耍寶了,拿著一知半解的法律條文來胡扯,欺騙社會大眾 ※ 引述《waynecode (韋恩咖啡)》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賴清德瑟瑟發抖 : 時間: Fri Sep 13 13:18:43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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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本人上課!教大家囚徒困境(影片)來來來,讓專業人士來分析,本案根本沒有適用囚徒困境的可能性 要講賽局理論,就必須先定義報酬方程式,即參賽者採取某一組策略實所能獲得的利益。 而在威京暗中,KP與威京小沈在本案的利益根本不一致,根本無適用囚徒理論的空間,因 為KP具有公務員身分,適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的規定,分別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圖利 罪)與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收賄罪),而威京小沈只是一般民眾,只適用刑法行賄罪三年以35
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7
[討論] 京華城的前世今生太久不務正業了,是該回歸本業一下。 關於京華城弊案,最近新聞鬧得沸沸揚揚,一些KOL也藉此發表意見,但其所獲得的都只 是片段資訊,根本沒有觸到本案的基礎核心,亦即京華城的容積率是怎麼從300%,392%, 560%,646%,一直到今天的840%,這一篇文章就仔細來分析一下京華城案的前世今生,以 作為後續討論的基礎。- 這就是純粹的爭點簡化協議啦 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跟一事不再理無關 也跟禁止提出證據無關 純粹就是為了避免炸彈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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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palajuice幾乎可以確定是朱家毅了!這ip不是台北市政府嗎? 法院內部的ip根本不是這個 而且我想也沒有一個法官會笨到用政府ip上網發表言論 ※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這是palajuice的最新上線時間與IP:1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又被逮捕了!候審室等14:這樣說沒錯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四項的規定,逮捕是聲押的前置程序,而地方 法院原本無保請回的裁定既然被高院撤銷,自然就回到檢察官聲請羈押時的被逮補狀態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1
Re: [黑特] 林欽榮說他反對給京華城679%容積率679 就是打行政訴訟的那件啊 840就是這件的後續 當時KP堅持不和解 法院也判台北市政府贏 然後京華城來關說2
Re: [討論] 有關柯文哲可能成立圖利罪的個人想法: : 第一次在本版發文,綜合目前媒體上能看到的訊息,小弟提供一種想法。由於小弟學法律的 : ,以下見解還請大家多多指教,小弟是按照最近的週刊報導想出一種可能性,並提出一個初 : 步的法律見解: :16
Re: [討論] IBIZA網友請進噓 IBIZA: 可憐,本來不想噓 223.137.98.121 09/02 07:13 你已經二連敗了 沒見過人這麼鐵齒的 → umaga1: 這邊鄉民言論最好當笑話來看 49.216.184.52 09/02 07:17 → BBQman: 我跟你賭身家啦,抗告一定失敗,你被立場 220.141.139.98 09/02 07:172
Re: [討論] 840%違法? 是就地合法啦這是重大明顯瑕疵啦,法律效果就是當然無效,不需要等到撤銷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2
Re: [討論] 認真問,抗告翻的機率多少?笑死!這個理由實在太瞎了 我都不知道要從哪吐槽起 難道KP簽公文時都不需要看內容的嗎? 別人說合法就合法,他不需要自己確認? 台北市長這麼好當的喔!18
[討論] IBIZA網友請進今天最後的一篇文就送給你了 噓 IBIZA: 可憐 關鍵點大家都講了 你律師法助貼出來111.240.211.108 09/02 06:04 → IBIZA: 反而被看笑話111.240.211.108 09/02 06:04 → IBIZA: 鄭拿錢去還是早就被掌握的 家裡搜到錢是另111.240.211.108 09/02 06:06 → IBIZA: 外又搜到的111.240.211.108 09/02 06:0619
Re: [討論] ferb網友請進→ ferb: 對了,潘法助對鄭案的看法是? 128.14.21.134 09/02 05:36 → ferb: 沒有看法!我了解我也理解 128.14.21.134 09/02 05:37 不要耍寶在這邊丟人顯了啦! 你知道鄭文燦案跟京華城案一樣都是都市土地變更案嗎? 而且都是市長主導送審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