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所以亞亞 是犯了哪一條法律?
二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啦!
第 18 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是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
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非中華民國
國民。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引述《Croy (科洛依)》之銘言:
: ※ 引述《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年)》之銘言:
: : 欸
: : 畢竟台灣是法治國家
: : 言論自由的部分應該也是要依法律來做
: : 你要把人抓去關 或是要把人驅逐出境
: : 都是要有對應的法律來做才行吧?
: : 沒有法律依歸的話
: : 只靠領導人說說就硬來
: : 那就變成共產國家了啊~
: : 我看電視看了這麼久
: : 也沒有看到哪個人來說亞亞是犯了哪條法律?
: : 有沒有人可以說說?
: : 哪一個法律的第幾條?第幾項之類?
: : ----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32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第 7 條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 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 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 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 事案件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 白話一點說給你聽
: 亞亞不是國民 她能待在台灣
: 是台灣的政府給她特權 准許她在台居留
: 現在內政部認為她違反第七條第二項
: 因此取消她的居留特權
: 居留是特權,因此只需主管機關認定即可取消此特權
: 內政部給的期限是今日23:59分離境
: 所以嚴格來說 她的居留權 目前還沒到期
: 等3/26時間一到 亞亞她就是非法居留
--
愛支小草讀書犯法
事實是什麼?嘴砲錯了嗎?
嘻嘻 嘴巴講一講就危害國家安全了哦?
有鼓吹戰爭的事實啊。
奇怪了,影響社會安定啊。
你們是文盲只看得懂前半句嗎?
可以看看那個孫小弟在美國嘴砲的下場
台灣就是個人治社會 台獨都能混上中華民國
高位
那嘴巴講一講台獨怎麼就危害中華民族的偉大
復興?8964
為什麼你不幫孫安左出頭?你是不是怕美
國
難怪國考考6年都考不上
讀書犯法了嗎?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簽訂日期: 民國 55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簽約國: 國際組織 > 聯合國 沿革:1.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經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6 次 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85401 號令公 布 第二十條
一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二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 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5/2025 11:38:14所以說句話就會影響台灣的國安?
為什麼不去嗆中共,台灣是國家不能講嗎
,抓什麼台灣人
你去機場講句有炸彈看看有沒有影響機場
嘿啊 我看了亞亞的影片 都啞起來了
維安啊,記得在法庭上說你只是嘴砲。
去德國幫納粹講話啊,說納粹的好犯了什
麼法、說了德國人會死嗎,低能。
沒犯法就不能趕你走嗎? 笑死
有些人不知道散播恐嚇言論也是罪嗎
日本不給你上陸許可,也不需要任何法律
反正笨草根本不會出國
看不懂提安卓的邏輯在哪
藍白看不懂法律的
推打臉
你不知道君權神獸嘛
鼓吹戰爭 讓台灣人心生恐懼啊
藍白讀書犯法,槓精帳號無恥又蠢
人真好 有人連估狗都不會
1X
首Po欸 畢竟台灣是法治國家 言論自由的部分應該也是要依法律來做 你要把人抓去關 或是要把人驅逐出境 都是要有對應的法律來做才行吧?8
→ kaminari22tw: 所以說句話就會影響台灣的國安? 49.216.45.107 03/25 11:37 讀書犯法了嗎?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簽訂日期: 民國 55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6
限 : 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 一、未經許可入境。 :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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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內政部:廢止戶籍後就不會是中華民國國民偉大的中華民國內政部開示: 依據《國籍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 只要沒有在臺灣的戶籍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這句話嚇壞了我 因為我在這兩種法律上完全找不到有這樣的條款耶18
Re: [新聞] 徐春鶯求教「放棄對岸國籍」邱太三:中共根本不是什麼雙重國籍的問題 我們根本不承認中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21
Re: [討論] 行政院通令「大陸人不是我國人」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16
Re: [新聞]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恩~反正你執政,想怎麼搞都可以 但是這個很複雜歐 配套想好了沒有 那以後 大陸地區人民15
Re: [爆卦] 蕭美琴是以美國人身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先假設一下蕭從頭到尾都是國民,沒設籍過但也沒放棄過。 根據移民署的目前資料,蕭之前是屬於無戶籍國民。 流程是必須要先申請居留,再申請定居才能拿到身分證。 -----以下的條件都是後來才修法的,當時的條件請跳到beautydots推文那段----- 長網址懶得縮7
Re: [新聞] 翁曉玲指「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陸委會公然違法真的有夠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2
Re: [新聞] 被指搞兩國論 內政部:「大陸人民等同我你們內政部先遵守憲法再說 : 內政部說明,行政院前以112年5月24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明確指出,兩岸條例 : 自81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兩岸互不隸屬為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 : 華民國國民明顯有別。 : 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89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2
Re: [問卦] 台籍陸配是用哪一國法律的八卦??^^^^^^^^^^^^^^^^^^^^^^^^^^^^^^^^^^^^^^^^^^^^^^^^ 可是現在在台灣的陸委會說居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有無PRC國籍 要看PRC的法律,要用PRC法律不是ROC法律喔! : 如果是在中國大陸,亦然 ^^^^^^^^^^^^^^^^^^^^^^1
Re: [新聞] 八炯稱逾10萬台人領陸身分證 內政部有一些淺見 有錯請告知 內政部的這個說法如果跟文章中的說法一樣 那很明顯矛盾了 先說說一些基礎觀點 在這次大選中可以看到X
Re: [黑特] 內政部搞出國籍bug來了噓 gg0079: 不是無戶籍,而是被廢止 42.75.204.112 01/04 02:06 噓 diyaworld: 118.233.3.206 01/04 02:39 → diyaworld: 統畜憨草看不懂,無黨籍跟廢止黨籍的 118.233.3.206 01/04 02:39 → diyaworld: 差異,所以一堆法盲不意外啊 118.233.3.206 01/04 02:39 先不用玩廢止戶籍之後是不是無戶籍的文字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