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 引述《antistar (反反反)》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公法白癡不要跳針了!
: 憲訴智障一直跳針我倒是很佩服
我台大法研畢業啦,請問你哪位?別在這邊耍寶了好嗎?
: : 誰在跟你談未來給付之訴?我明明說的預防性權利救濟之訴,最典型就是以下二種類型?
: : 條文都是行政訴訟法115準用民訴246,小草大法盲就不要在那邊鬼打牆了好嘛!
: 準用3小
: 一開始林明昕好棒是憲訴46還裝傻?
: 46條文末講什麼?
: 未生效法律可以嗎?還是要為了主子就推翻司法院立場?
: 除了主子好棒,實務好棒,台大考題好棒還會什麼?
: 司法是行政行為?
: 大法官有什麼不作為?
: 要預防大法官不作為三小?
: 除了隨便找個文章只會複制貼上自慰一下還會什麼?
笑死,你連中文都看不懂,就別再那邊耍寶了,我一開始就講的很清楚了,是針對行政院副署,總統公佈的憲法訴訟法行為,什麼時候針對司法院了,更別還有預防性確認訴訟,確認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違憲你都沒看見,一直耍寶跳針,真是可憐
第 46 條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然後憲訴法46在這裡啦?哪裡提到未生效的法律不能釋憲?到底是誰在公然說謊,連法條內容都可以唬爛的。
: : (一)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 : 起訴門檻之提高,體現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求。實務、學說提出諸多不同審酌因素
: : 用語各異,筆者認為大致上包含三點:「重大損害性」、「補充性(事後救濟的不可期
: : 性)」及「蓋然性(違法審查的成熟性)」註2。
: : 考題部分可參考【107司法官二試-憲法、行政法第一題(節錄)】,本題應提起「撤銷
: : 訟」或「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取決於書面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另可參考【110台大?
: : 研所第二題】。無論何題,若欲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除了指出訴訟類型依據為行政
: : 訟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外,更應針對上述要件進行涵攝。
: : (二)預防性確認訴訟:
: : 確認訴訟則體現於「確認利益」(實際上包含於權利保護必要之概念)之要求。違法確
: : 訴訟較無疑問,蓋其確認利益本就包含「防止違法的重複發生」,因此,較須留意的是
: : 般確認訴訟。
: :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原則上應提供事後救濟,故行政法院於行政權發動前即提
: : 介入,為例外情形,而此「例外」,係指「無可期待原告待行政機關採取措施後始循事
: : 救濟」之情形註3。
: : 至於「備位性原則」,原則上「一般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相比,
: : 於備位,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分別具有形成效力及給付效力,更能提供有
: : 救濟;一般給付訴訟則較有疑問,理由在於,一般給付訴訟為「多功能的訴訟類型」,
: : 「給付」之類型繁雜,故李建良老師認為須視個案情節判斷一般給付訴訟是否果能提供
: : 有效之權利救濟。
: : 考題部分可參考【109台大法研所法研所第三題】,雖然本題主要在測驗一般確認訴訟?
: : 附隨法規審查之運用,但由於主管機關尚未作成任何措施,此時提起確認訴訟即屬「預
: : 性確認訴訟」。
: : 然後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01號都解釋得那麼清楚了
: : 聲請迴避如此,其自行迴避者尤然。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
: : 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
: : 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 : 為維持憲法法庭憲法機關的正常運作,憲法法庭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絕審判,你還在那
: : 邊鬼打牆硬凹,臉皮真的不是普通的厚
: 從頭到尾還是隨便貼段文章自慰
: 裡面內容都不會看,還防止違法重覆發生咧
: 三讀通過的法叫什麼違法?
: 要說人民利益但也沒什麼急迫性
: 人民申請暫時處分都能拖2年以上了
: 所以到底是哪個學校這麼丟臉,只會複製貼上?
: 你到底要不要說憲訴46末段?
: 未生效法律不能當標的的前提
: 你通篇就是垃圾,再說一次通篇垃圾
: 你憲法法庭要運作就叫主子好好提正常法律人
: 不要在那官員說謊給假資料無罪只有行政責任
: 不然就只會尊重釋憲結果一直跳針
: 再不然就弄違法洗車場
: 主子搞獨裁亂提還在那拒絕審判
: 要說臉皮厚,除了你主子,再來就智障笨鳥
: 我還只有第3呢
違法?笑死?連違憲審查都不知道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好嗎?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釋字601講的很清楚了,憲法法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審理案件,你立法院制定的法條規定大法官人數不足時不得受理案件就是公然挑戰釋字601,就是公然的違憲,講了半天聽不懂,一直在那邊鬼打牆,這就是小草的法律水準?
第 46 條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然後憲訴法46在這裡啦?哪裡提到未生效的法律不能釋憲?到底是誰在公然說謊,連法條內容都可以唬爛的。
: : 102
: : 官人
: : 與人數
: : 體參
: : 官之
: : 院通
: : 理案
: : 則,
: : 出了
: : 混淆
: : 素,
: : 期待
: : 銷訴
: : 大法
: : 政訴
: : 確認
: : 是一
: : 提前
: : 事後
: : ,處
: : 有效
: : ,其
: : 供更
: : 訟與
: : 預防
--
人家搞不好是支那出來來的法律學生
阿 在支那讀法律 就像跟太監學做愛
一樣 非常務實
法研所畢業有比呂大郎秘書長大嗎
呂太郎秘書長說的總統府沒公布的法律不能
成為釋憲標的
人家卡提諾法律博士 你台大法律怎麼
了
你們法律系的就是沒有標準只憑心證
一個人對一個法條前後解釋可以南轅北轍
大大真有耐心,陪那些人扯那麼久
還沒公布的條文叫「法律」嗎?
跟那些擺明就是來抬槓的網軍認真做什麼呢
,解釋的再多他們仍然是那套厚臉皮洗文法
啊。還不如把心力放在現實生活中的罷免宣
傳上實在哩
辛苦了 槓精根本沒有想要跟你討論的
可能是卡提諾法學院的學生
欸 你回的那位我之前懷疑跟蔥仔有關
可能本人 可能助理 給您知道
記得雜草最愛講學歷了。反駁前記得秀
一下學歷
沒有台大法研以上的雜草記得知恥閉嘴
法研所怎麼了?黃國昌比你屌多了,人家怎麼
講?
黃國昌比我屌?笑死 執業20年只有四個案子,勝速率不到五成的律師是要跟我勝訴七成五的比什麼? 更別提黃國昌什麼時候成為公法專家了? 別在那邊丟人現眼了好嗎?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author.aspx?AID=3322
蔥仔會那麼蠢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2.45 臺灣), 01/16/2025 07:57:38
哇噻 75%勝率真的屌打国昌
我最高紀錄是七連勝,只有四件案子的黃國昌到底是想跟我比什麼?
法律系退出司法!
台大會打錯字是正常的嗎?還是律師會打
錯字是正常的、笑爛
阿北曰:律師最賤
打錯字當然是正常啊 國昌連牆都可以寫錯
了
75%勝率,王牌大律師4ni
這樣可以說兩個一樣爛嗎? 笑
加蔥真這麼行的話,就不會另外推薦友人
去幫打阿北的官司啦
:
別這樣,你學弟刑法下冊還沒讀就找記者
嗆聲了耶XDD
一篇一篇看法盲的胡扯真的辛苦了
是刑事訴訟法= =
台大4有比卡提弱大484
阿蔥好屌哦 這麼厲害怎麼不幫CF打官司
國蔥的大絕是 叫陣不出陣 勝率100%
那位該不會是武漢大學法律的吧
推cerber法律系最讓人厭惡的就是對你有
利就A說法,A說法對你不利馬上改B說法
,毫無知識份子的堅持,眼中只有利益,
真有夠可悲
法研擬厚 你知道憲法規定 行政院長只
能接受覆議或是辭職嗎
現在是行政院長a跟b中選了c這條路 讓
別人去發起釋憲 窩快笑死
笑死!還在憲法本文,增修條文都不知道通過多少年了你法條還沒更新? 更別釋憲本來就是憲法規定的救濟權利 哪一條法律說覆議不過就不能釋憲的? 你可別在那唬爛了好嗎?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 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 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 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 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 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戰起來 我要看到血流成河
坐看法律人的自助餐戰鬥
我沒有說不能釋憲啊 不過行政院長起
碼是不行啊 你說對吧 行政院長自己不
能幹這招才請綠委去幹的不是 嘻嘻
省省吧 馬英九時代用這招就是毀憲亂
政了啦
笑死
叫那個呂太郎出來解釋啊
讓我們看看
什麼又是時空背景不同~
不要跟雜草談邏輯 浪費時間
不要跟柯粉講道理
某g是不是邏輯錯亂
對啊 看看2018的太郎兄是不是跟2025
的不一樣了 嘻嘻
看看是太郎兄自己錯亂還是正常啊
別人發動也要算行政院長的?自己製造一
個假造的內容塞到行政院長身上阿?
沒有不審只是延後等人補齊
柯粉連自己都說服不了
推文中那位時空還停留在憲法本文的就不用
出來獻醜了,被搧臉了還能裝傻嘻嘻的推文
,大概也沒什麼參考價值
民眾覺得自己權力受到侵害,立委覺得人
民釋憲權受到侵害,自己去釋憲,硬要去
扯行政院長,邏輯真的不知道在哪
智障藍白畜被打臉了
民眾覺得 哪個民眾 笑鼠人 何況憲法
法庭跟民眾啥雞毛關係
為什麼不扯行政院長? 那行政院長就
接受讓總統公布啊 不就行政院長不想
接受讓黨內立委搞這招 少拿民眾包裝
了
你連400多案未結案的人民釋憲案會被卡
住都不知道喔…程度低成這樣很丟臉耶
連可以釋憲的標的都不清楚在亂扯什麼
看來某位並不是他的時空停留在憲法本文,
而是能查到的資料有限的境外人士。連同婚
這種政治意涵薄弱,屬於民法範疇都可以釋
憲了,跟我說一般民眾用不到? 不知道是哪
國來的呢
99%的釋憲案都是人民申請的,跟人民沒
關係www
笑死 你不敢提不信任案 他幹嘛辭
應該是他所在的地方只能餵養給他片面的資
訊,才會鬧這種笑話吧
頓覺可憐
那些玩意就只是洗認知的啦 不用太在意
啦 反正東西就是進憲法法庭了 那群鍵
盤貨色怎麼哭有用嗎www
憲法法庭不能拒絕審理案件 但是沒說不準做
出決議啊 你讀法看不懂字?
說到狗昌屌?口水噴功屌,作秀屌,幫謝疑容
蓋案子屌,林北好油,屌,真屌。
實質癱瘓連開都不能開還能凹喔…你只會
看字凹不懂法也不意外
上面在罵法律系的想必是在說黃國昌
,罵得很好耶,嘻嘻
呂太郎是有大過憲法喔?釋字的效力等於
憲法啦
前陣子紅到不行的健保釋憲成功就是民生
法案的例子,不了解台灣釋憲怎麼運作的
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智障憨鳥連你家綠色大法官之前講的話都
不聽
真是可悲
可能小草很習慣一言堂,呵呵 難怪連
老天鵝都被出征
小草表示法律系退出司法體系
可憐
搞不好是網軍派出來硬摃
人家卡提諾法學院 別嘴
幫高調
36
Re: [討論] 爽啦 憲法法庭確定繼續運作XDDD從憲法學理來看,理論上就算沒有任何當事人 聲請暫時處分,但由於憲法法庭從事審判必須 適用憲法訴訟法,所以憲法訴訟法本身的合憲性 本來就是進行任何憲法訴訟的前提要件。 中研院邵允鍾老師:15
[討論] 本次死刑釋憲案的來由是人民聲請釋憲好像很多人認為本次死刑釋憲案是民進黨要強推廢死 查了一下發覺並不是這麼一回事,至少不是這麼簡單粗暴的歸因 我全無法律背景,以下只是非常簡化地整理來龍去脈: 有關大法官職權的行使,從1993年起是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作為法源依據 主要內容大致包含: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10
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二 : : 審,高等法院日前首度開庭審理後,承審法官郭豫珍認為本案有違背憲法上法律明確 性 : : 原則,而有侵犯保障公務員之虞,因此剛剛作出裁定,將本案停止審理,並撰寫釋憲 聲5
Re: [問卦] 暫停法律是什麼意思 ?暫停法律就是暫時處分之裁定 憲法法庭有權暫時凍結法律條文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3條之1 「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5
[請益] 釋字371釋字371摘錄: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4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4
[課業]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如題 高普考 法學知識第9條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d 選項1
[課業] 憲法/法大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 – 必考的憲法訴訟法!】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 ,分享「法緒、憲法與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趨勢分析】- 這議題也凸顯出民進黨的司法改革就是笑話一則 為什麼我們先來看看以前的釋憲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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