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所以我才一直強調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啊
因為從法條結構上來看,憲訴法第30, 31條是裁判裁定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第43條才是針對暫時處分的特別規定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基本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
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特別法應優先於普通法之適用,即使在普通法修正後也一樣
所以藍白這樣的立法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更別其立法方式完全違背一般立法原則
第三十條明明就是針對判決可決要件的一般性規定
怎麼可以去參雜對於裁定可決要件的原則性規定
這不是明顯與第三十一條規相衝突?
更別提,你在一般性的原則規範去針對特別情形作規定
根本就是一種針對性的立法,目的就是癱瘓憲法法庭
就算不依照憲法訴訟法,也可依照釋字601所揭示的憲法機關維持義務直接宣告你違憲
因為大法官是依據憲法審判,不是依照法律審判
你妄想用法律程序的規定來閹割憲法法庭的功能
明顯就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憲法第171條二項的規定
更別提早就憲訴法出來之前,大法官還不是依照自己制定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審理案件,什麼時候輪到你立法院來說嘴了?
所以立法院此項的立法絕對是違憲而無法拘束大法官的
因為大法官的權力來源是憲法,不是你立法院
你妄想跳過憲法來箝制大法官依照憲法所被授予的違憲審查權
大法官就可以直接拿憲法規定來宣告你違憲
這就是權力制衡
藍白別再夢想用立法院來取代其他憲法機關的功能
這是絕對無效的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之銘言:
: 分享一下我的心得
: 首先,暫時處分是否「受理」目前還是未知數。
: 憲法法庭昨天的新聞稿也沒有提到「已受理」只說處理中。
: 而且受理與否也是要經過大法官評議表決的,憲法法庭收件不代表就是受理。
: 「第 32 條
: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 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 新法並沒更動32條。所以現8名大法官不管是在新舊憲訴法,只要有六名參與評議表決都: 可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 我相信昨天憲法法庭的聲明就代表了大法官至少還沒針對是否受理案件進行表決 (應該: 不可能表決完了但故意先不說吧......) ,但開始評議了沒不知道。
: 如果昨天聯合報的三名大法官請假為真,那確實有可能連評議評議都還沒開始。
: 所以問題還是回到時間點的問題。
: 在這邊順便問一下政黑法官關於憲訴法90條。先不論未生效法律可否釋憲的問題。
: 「憲訴法第 90 條
: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假設上述案件的定義是收件就算是成案好了,那目前送去的釋憲與暫時處分申請應該算是: 已繫屬的案件吧,(只是這個案件是憲訴法自己...),那這樣根據90條解釋是不是應該: 依
: 照新法來進行暫時處分跟釋憲的裁定? 這部份我真的搞不是很清楚...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笑死,不懂憲法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 裁判字號:
: : 憲法法庭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
: : 裁判日期:
: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 : 裁判案由:
: : 聲請人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 : 上列聲請人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
: : 裁定如下:
: : 主 文
: : 一、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
: : 法第 15 條之 4、第 25 條、第 29 條之 1 第 3 項、第
: : 30 條第 3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第
: : 45 條、第 46 條之 2 第 3 項、第 47 條、第 48 條第
: : 2 項、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
: : 小組部分、第 59 條之 3 第 2 項、第 59 條之 5 第 2
: :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6 項及刑法第 141 條之1
: : 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 : 。
: : 二、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 : 條、第 45 條及第 47 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 : 三、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 什麼叫暫時處分?就是凍結你的新法適用
: : 既然立法院立的新憲訴法被凍結適用,那我就是依舊法規定進行審理並裁判啦!
: : 哪有什麼適不適用新法的問題?
: : 讀書不犯法好嘛!不要那邊胡扯了!
--
推一個
你跟他們講這個他們哪裡懂
推 依法論法,藍白就是一堆法盲想綁架整個
國家體制
你覺得他們是不懂還是裝不懂 都是
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是最高指導
原則啊(釋字601)
4
藍白的邏輯就是,你大法官要依照我立法院修正的新憲法訴訟法來審憲法訴訟法的釋憲案 但實際上,若依照新法,現實上當大法官實際人數(8人)還沒滿足新法人數(10人)時, 沒辦法進行評議 依照憲法77、78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是解釋憲法機關,新法將造成實際上的憲政空窗,這 種憲政空窗(無法釋憲)本質上就是違憲(憲法規定要釋憲可以運作)X
首Po2025-01-25 02:43 聯合報/本報記者蕭白雪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缺席 拒成政治工具 憲法法庭表定昨天最後一次評議庭,並未對賴清德總統剛公布的憲法訴訟法作出暫停施行 的暫時處分,一大關鍵因素是至少三位大法官選擇技術性缺席,實際上未開評議庭,據了7
笑死!我看這根本是訴訟法白癡寫的文章吧! 不知道憲訴法有關裁定和判決的最低人數有不同規定嗎? 藍白修的是憲訴法第三十條判決的要件 第 30 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17
笑死!那這個通過條文就自己打架囉! 第 43 條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15
這條沒修其實沒差 因為裁判才會影響法條 暫時處分就像上面寫就六個月自動失效 只能暫緩半年但是因為人數不足無法裁判 半年之後啥都不會改變4
笑死,不懂憲法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爆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摘要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 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 ,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準此,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至上開法律之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75
[討論] 國民黨團宣布將修憲法訴訟法明天是死刑案憲法判決宣示 今天國民黨團搶先推出立法院下會期 17項優先法案 其中將翻修《憲法訴訟法》16
[討論] 黃珊珊的憲法訴訟法修正動議能破bug嗎黃珊珊的憲法訴訟法修正動議能破bug嗎 《憲訴法》三讀通過!翁曉玲、黃珊珊喬好了? 藍白合提高判決門檻 今天立法院會處理《憲訴法》,藍白都提出再修正動議,最後藍白聯手支持白版通過。根 據三讀條文,新增大法官未達法定名額15人時,須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參與評議的大法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9
[轉錄] 司法院新聞稿 - 憲法訴訟法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司法院 3.轉錄內容︰11
Re: [討論] 藍綠白互相用憲法卡Bug?其實真的是這樣阿 憲法機關的行為是否違反權力分立,是由憲法法庭來判斷。 藍白現在的想法是,讓憲法法庭無法運作,這樣他法律愛怎麼定就怎麼定, 因為再也沒有有權機關可以宣告立法院定的法律違憲了。 但相對地,也沒有人可以宣告行政權的行為違憲阿...5
Re: [問卦] 暫停法律是什麼意思 ?暫停法律就是暫時處分之裁定 憲法法庭有權暫時凍結法律條文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3條之1 「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4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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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一說一 大法官能判大法官行使法違憲嗎草真的很單純阿 翁上人的草案一旦通過,只要藍白消極不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憲法法庭就廢了 (這違反釋字632意旨) 草以為如此一來,藍白任意立法都不用擔心被判違憲,可以立法院治國了對吧 但另一方面,對於總統跟行政院來說,所作所為也都不用擔心違憲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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