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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阿北拒絕夜間偵訊、逮捕,提審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阿北拒絕夜間偵訊、逮捕,提審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時間推噓 9 推:15 噓:6 →:24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逮捕就可以夜間訊問啦!這麼奇怪的要求我第一次聽說

反正檢察官現在也不可能放你走

你既然拒絕夜間詢問

那檢察官就只好逮捕你

留置你24小時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引述《SAMON5566 (木村正夫)》之銘言:
: 阿北的律師太辛苦啦,還要陪那個白爛那麼久,剛才聲音太小沒聽清楚,反正結論就是阿北
: 愛睏不給問。
: 然後檢察官要逮捕阿北,律師會向法官聲請提審,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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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36.6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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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6.64 臺灣), 08/31/2024 02:51:47

Rrrxddd 08/31 02:50勸你補字

pttwonba 08/31 02:51想塑造司法迫害

ntttc 08/31 02:51這不是人別訊問而已嗎?

lovegensokyo 08/31 02:52那三跟四是什麼情況?

twdvdr 08/31 02:533R都這麼晚還不睡哦

pttwonba 08/31 02:53再來不會偵訊了,要等早上聲押然後等開

pttwonba 08/31 02:53羈押庭

ntttc 08/31 02:54三是給警察用的

KEITTLY 08/31 02:54開完人別訊問柯拒絕夜間偵訊的話

Grillfish 08/31 02:54不是,這條規範的不是檢察官啊

KEITTLY 08/31 02:54基本就等早上了

KEITTLY 08/31 02:553.4條是給警察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6.64 臺灣), 08/31/2024 02:55:38

andyahn 08/31 02:55有沒有看文字?司法警察(官)....

raes88097 08/31 02:55但這只是人別訊問喔

ntttc 08/31 02:56我真是熬夜到頭昏了,這整條都是給警察用的

ntttc 08/31 02:56,不是檢察官

檢察官根本還沒開偵查庭喔! 進行逮捕是法警

twdvdr 08/31 02:56嗑屁該不會真的在那問A答B 玩了十幾小時吧

pttwonba 08/31 02:57其實柯的作法沒錯,反正他都不可能離開

pttwonba 08/31 02:57,還不如好好睡一覺

ilw4e 08/31 02:58自己貼的文字看不懂喔?只能問身份有沒有

ilw4e 08/31 02:58抓錯人而已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6.64 臺灣), 08/31/2024 03:00:22

macheal 08/31 03:00急迫

leptoneta 08/31 03:00這條是給警察用的啦

MasonT 08/31 03:01阿北是法盲...

Hohenzollern 08/31 03:02今日政論節目的嘲笑點XD

Grillfish 08/31 03:02法警逮捕又不是法警問筆錄,這篇完全

Grillfish 08/31 03:02搞錯

先生憲法第八條看一下吧! 逮捕之後就可以留置24小時 24小時內要申請提審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 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 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ntttc 08/31 03:03法警不會問筆錄欸…

leptoneta 08/31 03:06來亂的喔 這裡的逮捕是羈押前置作業

leptoneta 08/31 03:07是93-2第1項第3款 和第2項拒絕夜間訊問

第 93-2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 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 特徵。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四、執行機關。 五、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 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 前項前段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請求交付第二項之 書面。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6.64 臺灣), 08/31/2024 03:13:16

Dia149 08/31 03:14所以是司法迫害囉

leptoneta 08/31 03:16更正 是93-1

在這啦!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 ^^^^^^^^^^^^^^^^^^^^^^^^^^^^^^^^^^^^^^^^^^^^^^^^^^^^^^^^^^^^^^^^^^^^^^^^^^^ 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6.64 臺灣), 08/31/2024 03:19:15

jasonking3c 08/31 03:20法盲隨便貼個幾則條文 就以為自己是

jasonking3c 08/31 03:20法學巨擘了

笑死!不知道誰法盲? 逮捕的事由中,還有「羈押前逮捕」,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被告經傳喚、 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逮捕|法律百科Legispedia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6.64 臺灣), 08/31/2024 03:22:33

cross980115 08/31 03:22你內文那條解釋錯誤

cross980115 08/31 03:22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

cross980115 08/31 03:22有無錯誤者

cross980115 08/31 03:22這項不會偵訊內容 重點是確認身分有

cross980115 08/31 03:22誤與否也就是所謂的人別確認

那我更正可以吧! 既然被告是自願到庭 又拒絕夜間訊問 檢察官認為有羈押的必要 就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四項進行逮捕 直接進入羈押庭準備程序 這不正符合KP的要求嗎?

judoyang 08/31 04:06前面是約談,沒動到拘提的強制時間,所

judoyang 08/31 04:06以柯在明天早上八點才開始計算拘提24小

judoyang 08/31 04:06

逮捕就開始算了 所以檢察官是鐵了心要聲請羈押了 不會再問他了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 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 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46.245 臺灣), 08/31/2024 04:22:38

rayven 08/31 11:49不太對,拒絕夜訊可以要求休息,但柯卻把

rayven 08/31 11:49衙門當成可以來去自如的地方要強行離開才

rayven 08/31 11:49被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