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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聽宣判渾身發抖!高職生手機遭沒收竟弒母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聽宣判渾身發抖!高職生手機遭沒收竟弒母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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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makazi (大安吳彥祖)》之銘言: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陳姓高職生不滿被母親沒收手機,加上母親曾說「18歲就要趕你出門」,拿水果刀闖進: 母親臥室猛刺她廿多刀,再打119稱「遭母攻擊」,陳母送醫不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 判陳19年10月徒刑。檢方和陳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陳聽判時渾身發抖。

: 滿十八歲,不適用自首,不適用情堪憫恕,殺害直系血親,鑑定有行為能力,鑒定無妄: 想,鑑定無思覺失調
: 這樣才十九年?
: 司法是有什麼毛病?

查了一下第一審的完整量刑理由:(看來第二審認為可以直接援用,所以才會說「沒有違誤」、宣告上訴駁回;第二審案號: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國審上訴字第十四號,由曾在高虹安貪污案中提過釋憲的刑事第二十三庭之許永煌審判長等人審理)

二、量刑理由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1.依被告於鑑定時及審理中之陳述,被告長期累積對母親之不滿,認為母親對其升學規劃消極應對,對生活細節(如「巧克力事件」、「存摺領錢」等)不坦誠,被害人並曾表示出等其十八歲就要趕他出門之話語,使被產生長期被否定之感。鑑定報告亦認為被告患有反社會人格、自閉症與適應障礙症等精神病症,雖在案發當時仍具辨識違法性與行為控制能力,無顯著減損責任能力情形,但其人格發展與情緒調節功能,明顯較一般人脆弱。

2.依被告之陳述,可見被告自認其長期受感情衝突與對家庭互動不滿,案發當日,被告因升學與生活問題欲與母親討論,惟母親表示「什麼都不想聽、不想處理」,被告復感受被冷落、否定,加以自認長期處於被控制、被不信任之狀態,且又無法透過正當手段獲得理解或協調,終在情緒失控下持刀殺害母親洩憤。

3.被告犯罪動機之近因係出於情緒宣洩,遠因則來自其長期累積對母親之不滿。然應予指明者,其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帶有強烈自我中心與對他人生命權益之漠視,欠缺正當性,無從予以同情理解。

(二)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本案被告持刀對被害人頭、頸、軀幹等部位連續刺擊逾二十處,法醫鑑定報告指出,其中多處為人體致命要害,如頸部穿刺傷深入咽喉,頭顱骨內並見明顯刀尖鑿刺痕,並有刀尖斷裂殘留於顱內等情形,顯見施力強大、手段兇殘。被害人雖有防禦,但被告並未因此而停止行兇,反持續猛力攻擊,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顯示其殺意堅決。

2.本案結果導致被害人死亡,並造成家庭結構嚴重破裂。被害人之母、弟妹、姪女等家屬於審理均表示對於失去親人之悲痛久久無法平復,尤其住家即為案發現場,居住鄰近之被害人親屬無時無刻不被回憶折磨,心理創傷甚鉅。被害人之姪女陳怡妏係單親家庭,陳稱自小與被害人關係親密,視之如母,失其扶持後頓失情感依靠。被害人母親陳吳秀美則表示,自幼撫育被告長大,如今不僅痛失女兒,更無法原諒孫子殘殺親人。被害人弟弟甲○○表示:案發對全家造成長期且深遠之傷害,其母及被害人之兄因居所鄰近而常感恐懼,其接獲噩耗時情緒崩潰,騎車返家途中難以集中精神,一年來無法正視此事。被害人之妹妹乙○○表示:與被害人感情深厚,平時定期聯絡,案發當日聞訊趕赴現場,本以為姐姐
遭他人傷害,未料得知為被告所為後震驚不已,至今仍無法理解被告動機。是本案造成之家庭創傷與心理壓力,實為一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案發後住宅亦成凶宅,親族鄰里皆受波及,造成被害家庭與社區安全感之嚴重破壞。

(三)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1.根據鑑定報告記載,被告幼時即有符合強迫症診斷之強迫行為,學齡至少年階段復患有自閉症類群障礙症之共病症(包含注意力不足/過動、適應障礙症、行為規範障礙症),後並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等。其高中就讀機械科三年級,具備基本學習與工作能力,亦曾自述對烘焙有濃厚興趣,曾製作巧克力或計畫製作生日蛋糕贈與被害人,足見其在情緒穩定時仍有關懷家人與自我成長之可能。

2.被告雖家境不富裕,仍曾努力尋求打工機會,自述曾投履歷十餘次,顯示對未來生活尚具一定期待。此外,被告曾自行查詢升學相關資訊、期待家庭能召開討論會緩和其與母親間之衝突,顯示其並非完全放棄對未來改善之可能。惟其因對自己的精神疾病控制缺乏重視,長期缺乏有效且持續的心理治療介入,加以性格偏執、情緒控管失調,致面臨壓力情境時易轉向極端行為。

3.其本案前未涉其他前科紀錄,依被害人家屬之陳述,被告於情緒穩定時仍能與人正常互動。案發之前,尚有與外婆、舅舅一家交流、互動。被告年齡雖輕,社會歷練尚淺,然本案所展現之暴力密度與心理異常程度,仍足以顯現高度社會危險性。

(四)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1.被害人為被告之生母,為單親家庭中唯一照顧者,自被告出生以來即盡心扶養。其不僅提供日常生活照顧,更為被告申請早期療育、安排就醫及居服員、處理家庭經濟等,長期承擔沉重心理與實質壓力。即使面對被告情緒失控或言語衝突,仍持續給予支持,曾手寫便條鼓勵、提醒服藥,並表示希望其「好好活下去」,顯示其對被告懷有深切情感。

2.被告雖自述不滿母親言語尖銳,曾感受其控制與否定,然從整體家庭互動觀察,被害人對被告之照顧稱得上盡心盡力,難認其對家庭關係有所虧負。被告雖長期仰賴母親,然未見對其長期扶養之回報與理解,最終選擇以暴力解決憤恨情緒,構成本案重大倫理悲劇。

(五)犯罪後之態度

1.被告案發後曾撥打119與110報案,惟最初通報內容稱「遭母攻擊」,足見被告一開始仍有卸責的想法,惟未久即於警詢中坦承,且隨後保持一致。被告於法院審理中已明確承認全部犯行,並表示對所為後悔,主動向母親及被害人家屬道歉,表示希望能在服刑完畢後帶著母親照片完成母親生前旅遊願望,可見其悔意表露

2.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之犯行均表示難以原諒,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更表示將提起剝奪繼承權之民事訴訟,顯見其所造成家庭裂痕難以彌補。

(六)其他量刑時應審酌之情狀

鑑定報告指出,被告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自閉症類群障礙症、適應障礙症等精神病症,自我情狀認知不佳、暴力意圖明顯、對藥物與監督的反應不佳;另被告之親屬多表明日後難以提供協助支持,被告亦缺乏可供依賴之社會支持體系與穩定職能資源。被告再犯傾向偏高,建議被告於接續數年間,仍應持續接受藥物治療與心理介入,重建其社會關係,調整其衝動控制能力,強化其病識感,並透過職能訓練提升生活動機與功能表現,修補其與重要他人之互動關係,俾利其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問題在於:

一、有精神疾病,不得處死刑(依憲法法庭判決)

二、有悔意,有教化可能

只是沒有刑後監護處分、也未宣告褫奪公權,這顯然不大合理...



且順帶一提:

在馬來西亞,莎亞南高等法庭上星期才宣判

曾於二零一七年犯下「殺人放火燒死祖孫四人命案」的聾啞被告江昌興(音譯),四個謀殺罪全部成立並判處死刑,並因傷害當時年僅十二歲的孫子(唯一生還者),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當時審判長在判決理由中,提到:「社會通常對殘疾人士抱持同情,但被告的行為『破壞了這份信任』」、「被告曾向死者借錢,本應感恩,卻反而痛下殺手」

看來台灣真該好好學一學呢...



至於:

: 推 Mradult: 殺直系血親連無期都沒有,媽媽這麼有心 111.83.238.19 12/03 11:30: → Mradult: ,也不是什麼家暴犯耶 111.83.238.19 12/03 11:30
以前本來是只能「無期徒刑」或「死刑」,但不知從哪個時候開始,被立法院改成「加重二分之一」

幕後的理由除了「荒謬」之外,根本沒有其他形容詞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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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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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cat 12/03 13:13改成加重1/2幕後的理由是什麼...

就明面上的修法理由: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違反我國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故 其法定刑較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為重。惟原第一項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 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 ,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恐又過於嚴苛。爰參酌第二百五十條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第二百八十條傷 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規定,修正第一項之法定刑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 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等為妥適量刑。

TISH12311 12/03 13:21關出來還走偏門 這樣有比較好ㄇ

※ 編輯: laptic (180.74.217.4 馬來西亞), 12/03/2025 13:29:57

pippen2002 12/03 14:30建議進去後找大師兄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