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立法院秘書長資料被偷走了
※ 引述《richer23 ()》之銘言:
: 就在剛剛立法院長韓國瑜進來準備開會
: 突然殺出一個穿白衣的
: 把秘書張手上的議事資料偷走跑出去了
: 人就這樣消失不見
: 會議因此繼續延遲
: https://i.imgur.com/W087Mud.jpeg
![圖 立法院秘書長資料被偷走了](https://i.imgur.com/W087Mud.jpeg?e=1716214337&s=lJ8e9hL6g8vyJQspWP5zWw)
![圖 立法院秘書長資料被偷走了](https://i.imgur.com/FQWDyt4.jpeg?e=1716235294&s=Id0rlRpMFckm09FT8csTHg)
![圖 立法院秘書長資料被偷走了](https://i.imgur.com/1A7BC2s.jpeg?e=1716253820&s=Dlzmpc_hpj9YQr-kNmvUlQ)
又來貼法條了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衣男 在議會公然搶奪他人財物
怎麼看都是在羞辱台灣的民主
搶資料走 周萬來就打開電腦 按列印
不就又出來一份
在國會公然犯罪 到底是哪一招!?!?
真的很糟糕
--
這條我剛剛就有想到
民進黨最尊重議事規則了 別亂說好嗎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立委
只是在國會上公然這樣真的很機掰
南部來的猴子 有豁免權嗎
立法院裡面發生的事情都
其實是適用妨害公務罪 資料不是秘書長動產
民進黨的黑道立委 郭國文 打人強盜
他對老人也太粗魯了吧 有夠沒水準
應該是妨害公務罪
哈哈 他在cos盜寶哥布林啦
一個人本性是是什,都露餡了?
但民進黨應該會主張這是議事杯葛手段
人家民進党,「台南市」出來的
正常 槍擊聖地派人去 素質就這樣
但是你要意圖所有....他沒有意圖所有喔
你去告啊
他等下就會還給秘書長了
等等民視三立會用你想不到的方式開始洗
我很期待
哥布林盜賊
你覺得中華民國法律管得到…有資格管民
因為這份資料從來沒人看過內容阿
進黨?
他就算事後還回去一樣構成妨礙公務
3q的政論節目會提到這段嗎
是妨害公務 但不是搶奪
護航的到底是不是反串
民進黨不佔多數的國會還能叫國會嗎?
法律本來就這麼荒謬 偷車借來用又還你
你還不能告他偷
今天會強盜,明天484就要s人了?
在這種的場所搶奪 至少判個四年吧
藐視國會 也該修法 讓這種人 法辦
坐等三立的新聞 大概率是周老先生手不
穩 郭幫忙拿
沒意圖幹嘛搶,你他媽智障喔?
標題改一下,是「搶」不是偷
不是攻擊公務人員就是不對阿
這樣誰還敢來立法院上班阿
党:不是搶 是借用
只要立法院許可就可以抓立委啦!來
投票啊
爆
首Po就在剛剛立法院長韓國瑜進來準備開會 突然殺出一個穿白衣的 把秘書張手上的議事資料偷走跑出去了 人就這樣消失不見 會議因此繼續延遲2
身為一個扁迷 這類事情有發生在阿扁身上 (以下只記得大概 細節可能有誤) 阿扁還在當立委 在立法院質詢國防部官員11
這應該是搶吧 看起來還是團伙作案 搶劫老人、強抱女人、欺軟怕硬 智燦黨真的是不斷刷新歷史下限爆
今天民進黨立委做出的事情 民進黨王美惠襲擊駐衛警 民進黨鍾佳濱撲倒陳菁徽 激烈肢體接觸 依照之前范雲的標準 這可以說是性騷擾的一種1
搶奪,好像是公訴罪!?檢警要主動偵辦嗎!?另外,我國的法規是不是沒有規定猴子的搶 奪罪!?如果沒規定的話,那畫面中的人如果主張他不是人,是猴子,那會不會就無罪啊? ---- Sent from BePTT8
話說,竊盜是公訴罪耶,檢察官不啟動司法程序嗎?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公訴罪。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加重罪責。28
南部人這麼囂張的嗎 有沒有發現 上面說的這些統一都是南部立委 我也很佩服郭的勇氣 對一個70歲老人出手4
民進黨鍾佳濱撲倒陳菁徽 陳菁徽很正也 鍾委員喜歡人家噢! 生過3個小孩都還是很漂亮~ 有沒有八卦!7
好久沒有在立法院看見這些大場面, 以前常常看到立法院打架的新聞, 已經很久沒有了。 今天民進党利用各種手段製造大場面, 只是證明了一件事情,3
史上最大衝突 結果 1.被謝龍介摔倒在地上 2.偷打黃國昌巴掌,然後嘲諷一下而已 3.打不過謝龍介,去欺負女立委,還摸屁股
21
Re: [閒聊] 在台灣發現女高中生,有人敢撿嗎?如果你只是在路邊巧遇一個女JK要跟你回家 還沒帶走就有西裝男冒出來要逼你簽本票 那這些人已經犯了恐嚇罪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22
Re: [問題] 捷星成田飛桃園機上置物被誤拿走手機發文,若排版傷眼請見諒 有許多版友對於「誤拿」行李是否構成竊盜的部分有疑惑 針對幾篇文章裡所述的情形簡單分析如下: 一、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一)法律規定19
Re: [新聞] 孩子想養寵物「一家人當街搶貓」飼主焦急如果本案內容都為真實。 我對本案比較好奇的點是,一群人圍上來強奪幼貓,而且事前已經說了沒有要給,後來結 夥跑來他人住宅強奪? 事主報警處理,但為何台北市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報案單只註記為侵占? 我查了法條,本案過程完全符合強奪罪?10
Re: [問題] 免費充電樁收費管理不就好了這算不算竊盜罪啊? 有沒有法律系大大出來解惑一下?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10
Re: [新聞] 騙海外打工送柬埔寨!天道盟擄女當街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302 條4
Re: [新聞] 大S剛登記…汪小菲急了「爆深夜撂人進她ㄟ 等等 這傢伙的腦袋沒問題嗎? 一個有常識的人都不會幹這種事吧! 不過s飯店的員工 你.......唉 法律常識真的很重要 入侵住宅 一條 搬走他人財物 算偷竊 一條- 我比較好奇,橘子這樣的操作沒有觸犯詐欺罪的疑慮嗎? 我不是法律系的,所以就只好在網路上找一下目前的已知法條。 這是我查到的刑法339條 第339-3條(電腦設備詐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 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 先上目前法條 以前的法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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