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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傻眼!赴警局報案反遭詐騙 警察變詐欺犯8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傻眼!赴警局報案反遭詐騙 警察變詐欺犯8作者
ETTom
(外星姆湯)
時間推噓 4 推:5 噓:1 →:5

※ 引述《chadmu (噓之收集者查德姆)》之銘言:
: 傻眼!赴警局報案反遭詐騙 警察變詐欺犯8人受害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警局三民第二分局一名王姓員警,2022年在職期間詐騙: 2位民眾,得手18萬8000元,其中一名被害人還是前往警局報案的民眾,未料王員離職後: ,又以類似手法騙了6人。刑事部分,王員被依詐欺罪判刑1年4月,行政部分,懲戒法院: 日前判他休職2年。
: 判決指出,王員2022年任職三民第二分局警備隊期間,結識一名前來報案的黃姓被害人,: 王員佯稱由其代為操作博弈網站可保證獲利,騙黃男匯款5萬元,而後又佯稱要繳交2萬: 5000元轉成正式會員才能將先前的獲利領回,他可幫忙出4000元,再騙得2萬1000元,前: 後共得手7萬1000元。
: 王員上ptt結識另一名黃姓網友,佯稱可以優惠價1萬8000元購買粉色iphone,買多支還有: 折扣,騙黃男匯款7次,詐得11萬7000元。而後王員離職,又用類似手法詐騙6位被害人。: 刑事部分,高雄地院認定王員觸犯詐欺取財罪刑,定應執行1年4月刑確定;高雄市政府再: 把全案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 懲戒法院指出,王員身為警察,竟視誠信如無物,先後對不同被害人屢施詐術,金額又非: 戔戔之數,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
: 懲戒法院表示,王員承諾賠償2位黃姓被害人,卻未履行,辭職之後,又以警察服務證照: 片向其他被害人詐取財物,影響機關信譽,審酌詐欺取財次數、被害人人數、詐得金額、: 調解結果後,判休職2年,可上訴。
: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 https://news.ltn.com.tw/news/Kaohsiung/breakingnews/4567556


看到這個新聞我認真想問,這判決是認真的嗎?

所謂的懲戒法院判決休職真的是我想的那種休職嗎,

結果去google一下,雖然沒找到判決書,但是得到以下內容,



首先利用職權詐騙這件事:

根據 貪污治罪條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你沒按照貪汙去判決而是以詐欺罪就算了,
畢竟可能不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

但居然只判休職而非撤職?

google找到的內容是:

休職是「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不得轉其他機關任職,期滿可復職

重點:

期滿可復職
期滿可復職
期滿可復職


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一個穿著警察制服,天然有著公信力的機關,
行詐騙之事,結果被判休職兩年?
知法犯法沒罪加一等,還輕判輕縱...

難怪台灣真的被說詐騙之島,
難怪警察的另外一種名稱叫賊頭。
難怪台灣司法越來越不被人民信任。

自己搞出來的真的不能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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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23.19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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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zper 01/31 13:11台灣司法你敢嘴?

james732 01/31 13:12刑事跟行政因該是分開看ㄉㄅ

行政也不該這樣判阿,被害人看起來就是報案的時候認識的 結果警察私底下聯絡詐騙對方,這樣判休職? 還是一個需要具有公信力的國家機關耶..都不要臉了嗎

※ 編輯: ETTom (123.194.23.197 臺灣), 01/31/2024 13:14:52

Fezico 01/31 13:14文中這個已經離職了吧?行政法那個判爽的

a894392000 01/31 13:18台灣法律真的是世界上最垃圾的 身為

a894392000 01/31 13:18國家警察帶頭詐欺人民 然後垃圾法院

a894392000 01/31 13:18清判

diskdie7045 01/31 13:18因為你引用法條錯誤,你還必須看到

diskdie7045 01/31 13:18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

diskdie7045 01/31 13:20你這篇其實就是帶風向而已

不懂,懇請解惑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停職職務和判決的休職不一樣吧? 第 5 條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 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編輯: ETTom (123.194.23.197 臺灣), 01/31/2024 13:25:10

neo0516 01/31 16:19大家來等看看,四年後這個法條改了沒...

erichang 01/31 17:15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