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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沒人發現台灣法定特休少到爆炸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沒人發現台灣法定特休少到爆炸嗎作者
waynedd
(加西莫多)
時間推噓 3 推:5 噓:2 →:4

klyuch: 以前特休假逐年增多,蔡英文上台後變成:2 27.53.97.12 03/07 13:58
klyuch: 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年以上5年未滿 27.53.97.12 03/07 13:58
klyuch: 者,每年14日。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 27.53.97.12 03/07 13:58
klyuch: 5日。人會工作幾個十年啊? 27.53.97.12 03/07 13:58

甚麼時候以前的特休是逐年增多?我至少適用勞基法有12年以上了,特休怎
麼算還滿精的。

民國73年勞基法對於特休的規定是長這樣: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
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1050520 蔡英文當選總統分隔線---------------------

然後一直到了105年年底終於有修關於特休的條文,修法後長這樣: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
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
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
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
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
行。(107/01/31修法刪掉這個日出條款)
------------------------------------------------------------------
差異在於:
一、工作滿半年就會有三日特休,修法前要工作滿一年才有七日特休。
二、工作滿兩年就會有十日特休,修法前工作滿兩年者只有七日特休。
三、工作滿三年就會有十四日特休,修法前工作滿三年只有十日特休。
四、工作滿五年就會有十五日特休,修法前工作滿五年只有十四日特休。
五、明文規定特休是由勞工排定,所以雇主不能規定特休統一放哪一天,所
以還以修法前拿特休統一放補上班日,非勞工排定會有違法之虞。
六、明文規定特休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雇主要折算工資發給,修法前常常
特休會龜苓膏(註)。

所以就問甚麼時候蔡英文上台有把特休給予修壞?而且依照前三項差異點,
也知道勞工在同一僱主工作的比例少,因此短工作年資的勞工可以比修法前
多獲得三到四日的特休,所以這樣算不算有修法增加特休?


註:勞基法新修後,不僅明文規定特休未休畢可折算薪資,勞基法施行細則
也把勞工加班沒選加班費而選補休情形下,補休未休畢的折算日,跟著
特休截止日掛在一起,強制雇主必須要把補休也折算加班當時的加班費
發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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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210.2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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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lfd 03/07 17:10菜英狗:自己去跟老闆說

max1147 03/07 17:11跟勞退一樣帶著走才公平

berryc 03/07 17:16勞基法只適用公家機關或大型企業

demon1412 03/07 17:18這邊不會有人跟你認真談事情啦…頂多送

demon1412 03/07 17:18你一句塔綠班

bkm1 03/07 17:22嗯 我記得剛出社會 我有七天節日假 第一年

bkm1 03/07 17:22就靠這七天 然後.....

cerpherus 03/07 17:23就離職了

ab4daa 03/07 17:26感謝小英

hikari533 03/07 17:29勞工假太多了

az236 03/07 17:30砍了幾天你怎麼沒講, 砍得不算修法喔XD

我是不太曉得這篇文章是談特休,我回的也是對於依年資計算特休的錯誤說 法,並提出特休沒有修壞的立論依據,然後你卻硬要岔題去談七天國定假日 ,那我就大概說一下! 遠在2000年阿扁當選,那時候勞基法是每周48工時,因此阿扁預計想要修法 把周工時降為每周44工時,從星期六全天班變成半日班,執行兩年讓社會勞 雇雙方適應後,2002年再降為每周40工時。這時候國民黨提出了雙周84工時 的方案,也就是一周的周六半天班,下一周的周六就放假,然後勞團當時就 從每周44工時倒向雙周84工時,朝小野大下也因此通過這規定。 這個改變讓原本勞資兩團談妥的周44工時產生變化,資方團體不開心講好的 臨時翻掉,所以也翻掉幾年後改周40工時的時程,但是勞團又要阿扁實現周 40工時的承諾,最後就用挪移7個國定假日來抵掉每兩周出現的4工時,這可 以從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89年跟90年比較出來,等於政府示範如何調移 及調移哪些國定假日。 但是這樣的調移當然跟現今的補上班一樣,民間企業可以自己決定跟或不跟 ,想要跟著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公司,就會少了這七天國定假日,但 是會成為周40工時;不願意跟的民間企業,就會出現一周周六上半天,一周 周六放假但有七天國定假日。 而這套運作模式走到了 105年,為了明確規定周40工時以及周休二日,所以 確實按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調移過的方式,刪除了七天國定假日換取 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換取除了前面所說的周工時跟一例一休外,還有拉高特 休的給予日數,以及如文中照顧同一僱主工作年資不長的勞工,拉高休息日 勞工出勤成本避免雇主任意請求勞工休息日出勤 (但勞團以不能賺加班費反 對) ,明文入法的特休未休畢、補休屆期的結算工資發給。 所以用七天國定假日換取上述這些值不值得?我是覺得很值得,特休、補休 不會龜苓膏,雇主要刁勞工不能放特休,付出的代價就是要折算工資給勞工 。當然,甚麼都是勞方有利當然是最好,但是這個社會不是只有勞方,如何 願意讓資方吞下這些,難道不需要讓步些甚麼嗎? 跟資方談判多放假,去年剛談成有些經驗,也是從取跟讓間拿捏出雙方互利 方案,想了解再來寫。

※ 編輯: waynedd (140.119.210.20 臺灣), 03/07/2023 20:01:19 ※ 編輯: waynedd (140.119.210.20 臺灣), 03/07/2023 20: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