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血腥剁斷寵物店員右臂!二審認無殺人犯意
※ 引述《pm2001 (做個盾牌眼球兵吧)》之銘言:
: 彰化1間寵物店去前發生駭人斷臂慘案,張姓、陳姓男子受不詳人士指示要教訓24歲林: 姓店員,持柴刀衝進店內砍殺,硬生生剁斷林手臂,法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各判11年、: 10年;二審認為,2人剁斷林手臂就停止攻擊,立即報案自首、脫衣綁傷口止血,撤銷: 改依重傷害罪均判8年10月,可上訴。
閱讀了「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340 號」刑事判決,並比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816 號」刑事判決
在認定證據段落中,兩者的差異似乎很大...
地院版本是寫:
訊據被告二人固坦承上開時、地所為客觀行為,並坦承構成傷害、毀損、重傷害等罪名,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殺人未遂犯行,被告張XX、被告陳XX均辯稱:我沒有想要置被害人乙○○於死的意思,只是想砍他的手臂下來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張XX辯稱:被告張X
X只是想傷害被害人之右手或右上肢部位,而無故意往被害人頭、胸、腹等致命部位攻擊之舉動,被告二人雖致告訴人頭部受有傷勢,但係因先前噴灑辣椒水致地面濕滑,且因案發過程混亂,被告二人與被害人扭打過程中不慎攻擊所致,被告張XX最終亦留在現場將上衣脫掉為被害人止血之舉動,可知被告確實沒有殺人之故意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陳XX辯稱:被告陳XX為本案犯行間有很多時間是在做把被害人手拉出來的動作,且被告二人均無做揮擊或砍頭等重要部位的動作,被告陳XX主觀犯意上僅止於重傷犯意云云。
高院版本變成:
上揭犯罪事實,除有與不詳之人共同謀議對被害人林XX為重傷害犯行外,其餘部分均據張XX、陳XX於警詢時、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XX、證人楊○○、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人楊○○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警員職
務報告、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物初步勘察報告、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糖糖寵物犬舍112年6月22日及25日監視器錄音譯文、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彰化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王XX傷勢照片、被害人病歷資料附卷可稽,復經原審當庭勘驗扣案柴刀、鐵鎚、現場監視器畫面無訛,製有勘驗筆錄、照片為憑外,及有監視器照片截圖可考。被告二人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殺人未遂」和「重傷害」罪,兩者之間大有不同
這本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才會有這類差異
而觀察改判理由:
原審認被告二人對被害人部分係犯殺人未遂罪,予以論罪科刑,固然有其依據。然犯意之存否,係隱藏於行為人內部之主觀意思,應盱衡審酌事發當時情況與行為後之情狀,綜合觀察論斷,至於受傷處是否為致命部位、傷痕多寡、輕重如何、行為人所使用之兇器種類等節,固可供作認定事實之參考,究不能執為區別犯意之絕對標準。原判決未就全案情節綜合判斷,而對被告二人此部分論以殺人未遂罪,即有未合,被告二人上訴否認此部分有殺人之犯意,辯稱僅有重傷害之犯意等語,為有理由,至於其等主張應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二人與不詳之人謀劃本案,先假意挑起事端與被害人起紛爭,復選定時間備好辣椒水、辣椒槍、柴刀、鐵鎚至被害人工作地點,於長達七、八分鐘之時間對被害人為攻擊行為,犯案過程殘忍血腥,除使王XX受有皮膚灼傷及所掌管之店內壁紙不堪使用外,更使被害人受極大痛苦,導致被害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重傷害,被害人更一度心搏停止,幸及時救治始免於死,治療過程備極艱辛,犯罪所生損害甚鉅;且當時寵物犬舍仍在營業時間,被告二人眾目睽睽下犯案,視法律為無物,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又被告二人雖均坦承犯行,然對於幕後主使者絕口不提、一再供稱僅是其二人與被害人之偶發購物糾紛犯案,則其等既然甘為他人犯罪之棋子,當可預期法律會給予相當程度之制裁,是如不予重懲,將無以遏止此等犯罪模式繼續發生;惟考量被告二人已與被害人和解,並如數給付,被害人不願再追究被告二人之責任,至於王XX部分則未見和解或調解成立、賠償損害,及被告二人之素行、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均無業等一切情狀……
高等法院真因為不是攻擊關鍵要害部位(如胸部、頸部等),而完全不認「殺人未遂」罪狀,且還敢言明「不重罰沒用」之類的話,這真的是令人服了...
事後協助止血之類的,更當證明行為上的故意,這樣一說豈不是縱容類似罪案的發生?
法律上的模糊空間,是時候該修一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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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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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只想砍他的頭下來一樣沒有殺人意圖
是要讓他可以裝機械鎧,去找紅色石頭
,又不是想殺死他
左派法官真的是一群人渣低能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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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佟寶駒會怎麼幫這小子辯護先說一下,原則上不可羈押被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1條1項 「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 而且羈押可能會導致被告中斷學業,讓原本偏差的被告更偏差,更不能羈押喔^^ 行為人的部分:應討論的是傷害致死罪,而非殺人罪- 我想補充一下這些案件的法院判決書, 很多時候新聞報導的不一定有事件全貌,畢竟人只會說對自己有利,而隱瞞不利, 例如就有「被告證詞和證人證詞完全相反」的情形 車禍爭執防衛過當 小兒麻痺男子判刑8年 :
爆
[問卦] 認真文 聽說明天就要起訴了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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