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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為什麼一堆變態殺人犯都被認定可教化?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為什麼一堆變態殺人犯都被認定可教化?作者
poggssi
(冠軍車手321)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5

※ 引述 《asubelieve (比心跳還微弱的我的呼吸)》 之銘言:
:  
: 安安大家豪~
:  
: 本膽小魯剛剛 在看這幾年的重大案件
:  
: 發現一個很驚悚的標題 4歲女童 慘遭一刀斷頭@@
:  
: 點開都不敢看內文,看到關鍵字是小燈泡
:  
: 然後才發現,原來兇手在過去疫情一年,不知不覺
:  
: 被認定只要服藥就"尚非毫無改善之可能"=可教化,逃過死刑...如下新聞
:  
: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0-04-15/391900
:  
: 請問一下...到底法官是根據什麼來判斷他只要服藥就可教化呢??
:  
: 以後判這種的法官可不可以讓嫌犯吃完藥拿刀一起住個10天
:  
: 他媽的這種變態???我還要花納稅錢養他35年 說不定到時哪個廢死的又發作要假釋他:  
:  



簡單講,不判死而判無期,是依據各方鑑定機關、鑑定人所提出之意見決定的。至於現行制度有沒有教化資源和效果如何,大部分都是依據法務部的說明作判斷的


以下整理107上重更一字第6號的重點


一、王景玉的精神狀況能否改善?


依據鑑定人劉英杰、吳建昌醫師之證述,以被告現罹患精神疾病之病症,依現今醫療技術、心理輔導等相關治療方式,並非毫無治療、改善之可能。


再參以鑑定人勝昂教授於心理評估鑑定報告書結論中,認:「對照前次與本次鑑定資料,被告在105年甫入所時精神症狀相當明顯,思考混亂、固著而欠缺彈性,智能表現遠低於其學經歷應有之水準,且無法有效填答任何自陳式量表;本次評估中,觀察王員的認知功能有部分回復,除主觀自述已不再感覺到該力量,心理測驗結果顯示其語文智能已恢復至常模之中等水準,認知彈性與轉換能力恢復至正常值、外在知覺與現實感無明顯異常,尚具有一般思考邏輯與品質適切之社交反應,且自陳式量表填答之信效度亦有所提昇」


鑑定人沈勝昂教授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次鑑定伊在跟被告會談時,伊覺得被告的狀態是不錯的,就是被告整個跟伊會談的理解、對答都還好。在智力測驗上面,會發現被告的語言能力比以前要好很多。當然監獄是一個很限縮的空間,但它還是有一些那個環境提供的社會互動的功能,在這之前被告可能只活在一個人的世界,大概沒有人願意跟他做有意義的溝通,所以在那個狀況底下,他整個認知功能或心智功能其實有回復到一個程度,在分數上非常明顯


復參以精神疾病之病程是一個演變中之概念,除藥物治療外,亦會因病人及社會其他人(含親友、同事或社會大眾)對此類疾病之態度、病人生活環境、人際關係等相互作用而有影響。


觀諸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指出:於接受本院之鑑定期間,被告在看守所內每日都是規律生活,而被告於所內多希望低調生活,要求同房的室友不要再問他案子的事情;被告於之前接受鑑定過程中,鑑定團隊即發現其進監所後情感平板、疏離,未有明顯衝動表現,於本院接受鑑定時,被告之情感表達亦為平靜,且於兩次鑑定之間(約一年),被告於監所接受羈押期間,並無任何不良事件發生,可對於自己犯下的案件表示願意承擔後果而不會怪責他人

可認被告尚能於矯正機構內維持正常之社會互動。


綜此,依鑑定人劉英杰醫師、吳建昌醫師、沈勝昂教授所述專業意見,被告現所罹患之精神疾病病症,若能經專業醫學妥善治療、輔導(包括精神科藥物、情緒管理輔導等),應有改善之可能,則在被告罹患之精神疾病病症經過初步治療而獲得控制之情形下,倘能輔以正向、支持性的心理輔導、社會互動等,尚非無矯正、改善之可能性。


被告行為固然可惡、兇殘、其所為隨機殺人犯罪,使社會大眾陷於隨時有遭受生命危險之恐懼情緒,造成人心惶惶不安,嚴重危害被害人及其家屬,並嚴重破壞社會安全秩序,然立法者既未將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而將無期徒刑亦同列為選科之刑罰,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酌定,以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之犯罪行為人留有一線生機


而本案被告經鑑定人即專業精神科醫生劉英杰、吳建昌醫師鑑定,均認其有幻聽覺、妄想等思覺失調症患者之診斷病症,為患有精神疾病之人,業如前述,雖因被告欠缺病識感及其家人排斥讓被告就醫治療之態度,而未能及時完全接受治療
,惟參諸前揭具專業知識之劉英杰醫師、吳建昌醫師等人所為證述,若施以適當藥物治療、專業心理輔導,得以改善、減輕其聽幻覺、妄想等病症,再佐以監禁期間之教化、矯治其偏差想法及行為,被告尚非毫無改善之可能






二、依現行制度能否教化?


法務部就本院函詢對於有精神疾病之徒刑受刑人,有無專門之安置處所?執行期間可以對有精神疾病之徒刑受刑人提供如何之治療(包含精神、心理治療)及教化方式?其具體措施與無精神疾病之徒刑受刑人有何區別?


覆以:「一、醫療資源:我國自102年實施二代健保後,矯正機關内之醫療水平已有所提升,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即與一般民眾接受相同健保服務,由合作之健保醫院提供門診,依一般民眾相同的標準對受刑人提供健康照護。受刑人如有
醫療需求時,由矯正機關依醫囑協助其接受醫療。二、鑑定需求:受刑人於新收調查時,矯正機關即進行心理健康篩檢,對於長刑期或高風險個案(如罹患精神疾病、長期罹病、家逢變故、違規考核等)則至少每半年或認有必要時隨時施測,經篩選為疑似精神病者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重大傷病卡、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者,即造冊列管,並安排精神科醫師評估、診治,依醫囑服藥控制病情,並視病情追蹤看診、戒送外醫或移送精神病療養專區,使其能獲致妥善之照護。三、安置處所及治療:對病況較嚴重之精神疾病受刑人,執行機關得將診斷證明書及收治評估表函請精神病療養專區之醫師評估,經評估有需於專區治療之受刑人,即可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送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或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精神病療養專區。專區對受刑人實施階段性處遇(密集觀察期、一般觀察期、穩定期),並對於精神病個案建有適切之評估機制,定期由精神科醫師就其病情進行審查、評估,以作為後續移返原監或賡續治療之參據。如經評估認病情減輕、穩定,無須繼續治療必要者,得檢具個案評估報告書及診斷證明書,經報請矯正署核准後,由原機關提回接續執行。四、教化方式:由矯正機關安排精神科門診及相關在監處遇,依專業醫師之建議,及運用現有心理師、社工員、教誨師予以探究犯罪行為相關因素及家庭背景,施以團
體、個別治療及教誨課程,協助其避免陷入再犯循環及強化家庭支持。五、與無精神疾病受刑人差異:有關受刑人之醫療處遇及教化方式,係以個案情況作為評估適用之依據,如實際情形認有需要者,亦可適用上述有精神疾病受刑人之處遇方式,非囿限於精神疾病之有無」

可知目前矯正機關對於有精神疾病受刑人之徒刑執行,已設有一定相關配套治療(無論係藥物或心理輔導)、矯治(教化)等措施。


再者,針對「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法務部對患有精神疾病之受刑人有何具體因應作為?如何與其他行政機關聯繫合作?


法務部並有說明:「一、107年2月26日由行政院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即將社區中精神疾病者(不論其是否曾犯罪)的通報、輔導、服務體系的建立,納為計畫的重點項目,結合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内政部等跨部會資源,充實社工人力與各項保護經費,從而串連民間社區的力量,建立具有防衛與及時服務的社會安全網絡。二、罹患精神疾病者之治療、心理復健、社區追蹤等,已納入精神衛生法規及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且建構了相關社區服務及資源系統。患有精神疾病之保護管束人回歸社區後,有關精神疾病的治療、持續追蹤用藥情形、心理復健等,應依法納入現有體制中,享有一般國民之待遇
。依精神衛生法第31條規定,矯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及其他以拘禁、感化為目的之機構或場所於病人離開時,應即通知其住(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追蹤保護,並給予必要之協助。是以,矯正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84 87條規定,積極辦理有關其出矯正機關後更生保護之調查、覆查與宣導等事項,並於其出矯正機關前妥為安排協助返家事宜,如:事先聯繫家屬於出矯正機關時接回;或由矯正機關派員協助其護送返家;或洽請更生保護分會、慈善團體協助其安置等,以落實矯正與保護之銜接。並負有通知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之義務。 四、對患有精神疾病之假釋受保護管束
人處遇措施如下:(一 縱向處遇:1.觀護人於保護管束開始三個月内,參酌約談、訪視、矯正機關教化及前科紀錄等相關資料,評估個案之家庭、精神狀況、惡性程度、人格、病態、交友、就業及保護管束執行狀況等因子,進行分級分類,擬定個案分級分類處遇措施。2.評估為中、高再犯危險者列管核心案件、施密集觀護及複數監督,每月至少訪視或約談報到2次以上,以降低再犯危險性。3.得請榮譽觀護人協助訪視與就近輔導。4.依個案需求,實施宗教輔導、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家庭支持等輔導活動,導正價值觀,提升自我認同。 5.觀護人斟酌情況,報請檢察官協調適當之人或機構,協助執行或減少報到次數。(二 橫向聯繫(與其他行政機關聯繫合作): 1.函請警察局進行複數監督,加強
訪查。2.轉介衛生局及醫療院所輔導就醫,並持續追蹤其就醫情形。3.依就業狀況,函請就業服務中心協助就業輔導。4.得視個案情形,協調地方自治團體、慈善團體、警察機關、家屬等適當之人或機構,協助執行保護管束。5.視個案情況,得轉介更生保護會各地分會追蹤輔導就業、就醫、就學、收容安置、急難救助等,或轉介安置機構輔導,以協助受保護管束人復歸社會。」


足見法務部就行政院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已配合執行,而對於患有精神疾病之假釋受保護管束人處遇措施亦有相當之規劃,積極具體建構有效社會安全網。


本院認前揭法務部關於罹患精神疾病受刑人之執行處遇與假釋審查、觀護措施,包含執行中、執行後之縱向處遇與相關機關(構)間之橫向聯繫
,相關執行機關(構)倘能確實投入必要的人力與資源,並針對計劃執行結果提出成果與檢討評估報告,應有助於社會安全網破損的填補,而得以降低本案或其他類似本案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所帶來的再犯可能與社會風險,期能進
而有效建構足以確保人民免於危懼的生活環境與社會安全網,從源頭避免漏接或出現安全破洞,亦得以提供患有精神疾病之假釋受保護管束人安全適當照護與合理保護監控的協助,始足預防社會上再次發生類似本案患有精神疾病之人犯下重大暴力犯罪之憾事發生,以達能真正保護人民免於生活環境之危懼,及提供人民一個安全社會之目的。
據上,本院判處被告無期徒刑,依法執行機關本即得執行被告終身監禁





三、未來能否假釋?


前揭刑法第77條第1項關於假釋要件之規定,需被告執行逾25年,並符合「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之要件,始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查,而法務部係以上開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作為辦理之基準,以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
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三大面向綜合評斷,本院並期許矯正機關及法務部屆時能以前述實施評估、鑑定之模式,審慎評斷被告再犯之風險及是否符合得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之要件,以維社會安全,且無由將目前矯治機關
設施不足之不利益歸由被告承擔,復據前述,目前矯正機關對於有精神疾病受刑人之徒刑執行,已設有一定相關配套治療(無論係藥物或心理輔導)、矯治(教化)等措施,而法務部對於患有精神疾病之假釋受保護管束人處遇措施亦有相當之規劃,積極具體建構有效社會安全網。


是依現存卷內事證,尚無法預見被告倘受無期徒刑確定,其執行逾25年後,是否符合「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之要件,而其於長達25年以上之時間,在矯正機關內執行並接受相關配套治療(無論係藥物或心理輔導)、矯治(教
化)後,其所患之精神疾病是否能有改善,其病識感、同理心是否有所提升,且被告屆時是否能通過法務部所為假釋之審查,則屬法務部應依職權審慎決定判斷,其結果如何,當非本院現在所能預見,亦難將檢察官或告訴人劉母上開
所述預期之結果,列為量刑事項之考量,而無從僅因認目前矯正機關確有資源不足之情,推測預期被告入監執行後將無法進行有效的治療、教化,即認應讓被告與社會永久隔離,判處死刑,以避免被告於執行逾25年得以獲得假釋後,
可能存在之再犯風險。是以,上開檢察官論告情節及告訴人劉母所陳述意見,均尚無影響本院綜合斟酌前揭各項量刑情狀所為之認定,亦不足作為使本院形成應量處本案被告死刑判斷之憑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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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0027014404/20 20:51鄉民只喜歡看到自己想要看到的新聞

tn0027014404/20 20:51看判決書太難為了

這判決原本更長,我已經挑重點+標顏色了欸

※ 編輯: poggssi (42.77.38.65 臺灣), 04/20/2021 21:00:34

Doantusamuel04/20 21:01說花納稅錢養他的 不知道有沒有想過反而是受刑人在

Doantusamuel04/20 21:01獄中工作養他

SPAEK04/20 21:07怎沒花納稅養他 看管人員、設備維護那些不用算錢喔? 靠受刑

SPAEK04/20 21:07人獄中工作 能維持監獄營運嗎?

SPAEK04/20 21:09假釋出來還要幫助適應 養不活自己還要補助 這些不是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