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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玩推特真的要很小心,不然可能毀了一生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閒聊] 玩推特真的要很小心,不然可能毀了一生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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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位鍵盤檢察官

我看完文章後除了替被害人感到好笑又悲哀後,思考這些加害人有沒有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詐欺的方式騙人同意性交,例如本案加害人謊稱可以和小模多人運動,騙到被害人大便的地方,算是強制性交罪的「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嗎?
法院實務分成兩派,一派認為詐術算「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一派認為詐術不算「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贊成派:

高等法院 100 年侵上訴字第 211 號判決
被告利用A 女渴望與心儀男子相戀心態,即以算命之說,使年僅17歲A 女相信其有心電感應能力,而違反A 女性自主意願與之性交,此觀A 女於原審中證稱:因被告說我不出來的話,我跟我喜歡的人的感情會歸零,就要從頭開始, 被告在摸胸及用手指插下體
後才說要心電感應,我有跟被告說不要,但被告當時說這是心電感應,這樣我喜歡的人會感應到,就會喜歡我等語,及被告於檢訊坦承:「(是否知道A 女如果知道你根本不會心電感應,她就不會讓你摸她的身體?)我知道。」等語,足見A 女原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或親密關係之 意思,卻因相信被告有心電感應能力,能發功治療,#始壓抑其性自主
決定權,任由被告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被告亦明知此情,卻仍以算命、發功之手段,違反A 女性自主意願而與之性交或猥褻,自與本罪所定構成要件相當。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判決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 交」之強制性交罪,條文中所規定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為例示性質,而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則係概括規定 。所謂「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並不以類似同條項前段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 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均屬之,亦即凡足以造成被害人性決定自主 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如施以詐術或出之宗教迷信等方法,均與之相當。

反對派: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8號判決
對於男女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同意為性交,行為人無施以強制力 自明,又被詐欺
者之同意固有瑕疵,然就形成決定之心理狀態觀之,仍本於個人自由意思,並無
違反意願可言,自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否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應無不將詐術例示為違反意願方法之理。同法第229條第1項之詐術性交罪,亦無另定處罰必要。

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63號判決
若被害人並非遭受具「恐嚇性質之欺瞞(例如:利用宗教迷信)」而同意為性交行為,
單純僅就性交之對價或目的受到欺瞞,則其就法益處分之種類 、方式及範圍(即與何人以何方式為性交行為內容本身)並無誤認,進而同意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該同意即屬有效,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詳言之,性交之對價及目的僅屬被害人是否同意性交之動
機範疇,被害人既然對性交行為內容本身,基於完整認知而決定、同意為性交行為,自應認此性交行 為「於行為當時並未妨害被害人之意願」,不該當本罪所謂違反其意願之
方法而為性交之要件,至於被害人原先預想之動機或期待於行為後未能實現或落空,仍不能憑此溯及否認被害人於行為時之性決定自由。

我個人認為說得最清楚的判決,也認同的見解是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1106號判決
應特予辨明者,以宗教鬼神之說的災厄將加於被害人 者,雖屬現實上無法證明人力可
得支配實現與否之惡害,但倘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致其性自主意思(意願)呈現受強
制的心理狀態,則仍屬廣義的「恐嚇」型態,為「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的一環,本案
判決所使用的「恐嚇」用語即屬此義。是本案倘午○○以鬼神之說恐嚇甲、乙、丙○
,致其 等心生畏懼,進而達到性交或猥褻之目的,於行為當下,甲 、乙、丙○所接受的訊息係恐嚇,並非詐術,至事後受害人認是「騙局」,但 #仍與不帶恐嚇性質的所謂「詐術」有別,應予敘明。

也就是說利用帶有恐嚇意味的宗教迷信之說,而使人為性交,應該為「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的一種,成立強制性交罪。而單純僅就性交之對價或目的受到欺瞞,沒有受到恐嚇,譬如以為性交後就會結婚、交往、給錢,甚至本案的可以跟其他小模多人運動,應該不算強制性交罪。

不過高等法院都有法官認為「謊稱有心電感應」騙人上床也算強制性交了,本案到底會不會成立強制性交罪,誰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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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t020405/07 14:57除了不肛交就幹不到小模 還會陽痿 才算恐嚇

kimo641405/07 15:01哇,你也太認真了xD

M4Tank05/07 15:10原po就當退下來當律師啊..

doro020205/07 15:17你幫未來某個上ptt抄做作業的大學生提供了一篇優質的文

doro020205/07 15:17

iloveinhua05/08 03:41好 就決定了 下次報告抄這篇了

labdog05/08 12:59法律不是用來保護智障的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