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情侶遭警方臨檢「拍打」搜出毒品 法官認
※ 引述《orze04 (orz)》之銘言:
: ※ 引述《icou (已哭)》之銘言:
: : 公視新聞網/社會
: : 陳冠勳 陳立峰/台北報導 發佈時間:2021-11-08 19:51 更新時間:2021-11-08 20:3
: : 情侶遭警方臨檢「拍打」搜出毒品 法官認定違法搜索當庭釋放
: : 台北市保安大隊員警前天在信義區執行酒測路檢,攔下一輛計程車,後方情侶遭到盤查
: : 被發現持有刀械、毒品和大筆現金,依法將人逮捕。不過兩人偵訊時聲請提審,法官在
: : 驗密錄器後,認定警方以拍打的方式找出毒品,已經違法搜索,當庭將人釋放,成為罕
: : 案例。
: : 員警6日凌晨執行酒測臨檢,攔下一輛計程車盤查,沒有酒駕,反倒發現後座情侶持有?
: : 械和毒品。
: 酒測臨檢查計程車順便查乘客身分?
^^^^^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6條第1項第6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查證其身分而且是逐一查證,包含車上乘客。(酒測只能對駕駛,且需客觀上有喝酒情況才能要求酒測)
: : 保安警察大隊第五中隊中隊長林德明說明,「我們同仁有碰觸到,疑似他認為應該是刀
: : ,所以我們進一步要求他提供他隨身的物品,進而發現毒品。」
: 另一篇新聞的說法
: 台北市保安大隊指出,執勤員警當時請在Uber後座的男乘客下車核對身分資料,目視發現
: 褲袋露出刀柄,
: (中略)
: 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後,發現員警請男乘客下車後,並非目視獲得男子攜帶刀械的資訊,
: 而是動手拍打、深入褲袋才查獲刀械,
: : 警方表示,發現男方腰際藏有不明物品,依過往經驗要求下車盤查,進一步拍打檢查,
: : 但找到摺疊刀,背包還搜出K他命和大筆現金,當場逮捕移送。但偵訊時,這對情侶聲?
: : 提審,結果台北地院審理後,員警拍打動作,被法官認定執法有瑕疵,聲請人當庭釋回
: :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珮禎解釋,「法官認為說,要把手伸進去口袋或者拍打口袋,這樣
: : 作法應該還不該當說,有明顯的事實知道他已經攜帶刀械,所以他後來的搜索就是違法
: : ,取得毒品的部分也是違法的。」
: 聰明的會用話術讓你自己打開背包
: 請你自己打開背包給他看看
: 你可以拒絕但他沒義務告訴你
警察執法常用手段可分為任意手段及強制手段
學說上有三種區分方式:
1.有形力行使說
2.實力說
3.權利侵害說
簡單說明
有形力行使說:只要施加物理上的力,就是強制手段
實力說:此說在強制與任意之間,存有不涉及強制之實力行使。只要在社會通念妥適範圍內,皆是任意手段之範圍。例如抓住手腕、按住肩膀等
權利侵害說:侵害人民權利即為強制手段。例如監聽、拍照等對於隱私權之侵害
個人認為權利侵害說較為可採,有權利侵害,行政機關就有告知義務及救濟程序
所以回到你上面自己說的,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
這個不難懂的,簡單說就是覺得口頭詢問不
算行使職權,換個說法就是警察和民眾"聊天
"又不犯法,自己要配合警察那警察何錯之,
大概是這樣的概念。然後你不和警察"聊天"
警察覺得你很可疑,或是擋在前面肢體碰撞
又是另個故事了
口頭不配合 帶回警局坐三小時 沒毛病這樣
查證乘客身分是第八條你要不要補一下
第八條要不要看一下前提要件...
6
不就跟之前版上討論的, 路上看你可疑要你出示身分證一樣嗎? 不合法啊。 毒蟲情侶也有人權, 本來就可以拒絕警察搜身,6
依照目前這個法官的見解 拍搜是違法的搜索 那除非就是毒蟲很智障 把毒品拿在手上或是直接在路上吸食 (不過這樣其實就是現行犯了,也不用盤查了)6
酒測臨檢查計程車順便查乘客身分? : 保安警察大隊第五中隊中隊長林德明說明,「我們同仁有碰觸到,疑似他認為應該是刀械 : ,所以我們進一步要求他提供他隨身的物品,進而發現毒品。」 另一篇新聞的說法 台北市保安大隊指出,執勤員警當時請在Uber後座的男乘客下車核對身分資料,目視發現1
我以前犯到刑234的時候 隔天我跑去報案要追究我明明沒有迫害他人的行為 卻被關廁所 對於報案人的強制罪的疑慮 結果連便服的都跑來櫃檯嗆我1
按照 法官說的這情形 警察在路上光是只憑合理懷疑 是不能隨機執法的 警察必須事先出示明確證據
爆
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學長(姐)好,以下為小學弟淺見: 一、攔查依據:本案警察按道交條例4、7、裁罰基準10 稽查違規人員 二、爭點在於警察執行交通任務是否算是警察職權? (一)按警職法第2條2項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二)上述概念亦即強調任何警察勤務作為,只要是為了達成法定任務而做的具體公權力措施,都是廣義的警察職權。4
Re: [閒聊] 我被帶回派出所了原文恕刪 其實如果以後遇到這種事可以直接向警察提出釋字第535號拒絕接受臨檢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對方堅持要查證你的身份,你也能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先記錄他的編號4
Re: [新聞] 台大女不爽室友太吵「連鎖2次門」代價太台大就是強! 我們雜魚還是上網補點知識好了 強制罪法律知識: Q:強制罪定義為何? A:強制罪定義依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5
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小弟以前也被這問題困擾很久。請各位看看這想法。 說到警職法就要講到源頭-》大法官釋字535號。 先看解釋文的第一段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3
Re: [新聞] 法制局一句「不擇手段」....城中城國賠公國賠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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