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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聯手虐童致死 男友判11年10月定讞、保母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聯手虐童致死 男友判11年10月定讞、保母作者
XDGC
(ID說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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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vuu (天牆)》之銘言:
: 狠心無照保母助男友虐童致死逃重判
: 杜苡彤
: https://kairos.news/wp-content/uploads/2016/08/3-2-e1470474166653-780x438.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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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合議庭認為
: 以她當保母知識、經驗,
: 應知道高男對男童的傷害行為部位若在頭部恐會致死,卻未作防範,
: 仍與高男共同施暴,認定她跟男友都是傷害致死共犯,逆轉改判杜女11年10月。
: 更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
: 原審沒有說明為何不對杜女論處傷害致死罪。
: 高男對男童頭搖晃、毆打施虐時,杜女並不在場,
: 當下兩人也無通聯紀錄,
: 也沒有其他證據可證明杜女知道男友行為會造成男童死亡,
: 因此認定杜女非共犯,僅以傷害罪論處,判其3年6月
: 懶人包: 二審法官認為 杜苡彤 不知情 輕判 , 全案定讞
: 備註:
: 往後的幸福人生: 因為人死了, 這筆男友承擔 , 過往罪刑 都一筆勾銷了

加重結果犯,是為一故意犯行再加上過失結果結合而成
傷害致死罪即為加重結果犯的一種,一個故意傷害的行為,再加上過失致死的結果
倘若一開始即抱有致人於死的目的而傷害,則應以殺人罪論處,再加上傷害的手段來量刑,按下不表

至於加重結果犯能否成立共同正犯(新聞內文以共犯稱共同正犯為一大錯誤),除要視故意犯行與加重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外,仍需視

「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

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註:過失犯並無共同正犯之說,因為沒有辦法說好兩個人一起不小心犯罪

簡單涵攝一下,雖然下手者為高男,但杜女身為保母,理應有照顧之責任,但任由高男動手虐童,且於訊息中多次談及,並未加以阻止,反有鼓勵之意,應有犯意聯絡。依實務上共同正犯之主客觀擇一標準說,為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承前述,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
這點將會是杜女能否成立傷害致死罪的重點攻防

舉例來說,即使杜女明知高男有心虐童,但如果只是拿衣架等器物抽打男童屁股,那對於男童因此死亡並不具有預見可能性,那就不會構成傷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但如果杜女知道高男要毆打男童頭部或是劇烈搖晃男童頭部等虐待手法,依一審見解,
以她當保母知識、經驗,應知道高男對男童的傷害行為部位若在頭部恐會致死,卻未作防範,仍與高男共同施暴,認定她跟男友都是傷害致死共犯。

由於本篇新聞並沒有判決主文,亦無判決書可供查詢,本人暫不做意見發表,僅作不法構成要件做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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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3000 11/26 08:01有趣

Diluculo 11/26 09:39只能說..台灣法律果然是文組製造的產物

Diluculo 11/26 09:40太弱智了..

嗯哼,德國法律也是這樣訂的喔 叭叭 德國文組啦

※ 編輯: XDGC (101.9.128.225 臺灣), 11/26/2021 10:58:59

Diluculo 11/26 20:40原來是抄德國的,哀..難怪

Diluculo 11/26 20:41畫虎不成反類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