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顛覆!北院法官認「配偶權」不存在 判元
※ 引述《semih (Sayginer)》之銘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81346
: 自由時報
: 顛覆!北院法官認「配偶權」不存在 判元配求償敗訴
: 2021/12/27 11:18
: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罕見!一名元配認為丈夫與友人深夜通電話並在外牽手已有婚: 外情,「配偶權」遭侵害,她向友人求償80萬元。承審本案的台北地院法官、大法官吳陳: 鐶之女吳佳樺認為,既然司法院大法官已宣告通姦違憲,因此,不應該承認隱含配偶為一: 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判元配敗訴;可上訴。
: 吳佳樺透過判決指,刑法通姦罪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闡明限制人民: 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從去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去: 效力,代表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也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吳佳樺認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忠誠義務,而有支配: 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因此,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然不應承認隱: 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 吳佳樺在判決指出,在她認為不應肯認「配偶權」的概念下,元配以「配偶權」遭侵害為: 由求償80萬元屬無據,判元配敗訴。
: 而此一判決結果曝光後,記者今透過管道試圖訪問吳佳樺法官,但她不願受訪。(12:11: 更新)
司法官考試沒有考法哲學,所以這位考上司法官的法官民法強、刑法強,可是在法律用語的概念認知上不行(在學校上過法理學的課不代表她學懂了)。
她自己都說了婚姻關係負有「忠誠義務」。須知:負有義務的一方蘊含另一方具有權利。
負有義務跟其是客體不是客體無關。例如,國家是權利/義務主體、人民也是權利/義務主體,國家對人民有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人民對國家也有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人民不是因為有了應負的國民義務而變成客體(可被毀、棄)。她的念頭一偏移到客體--因為人不可以被當成客體--,我就猜到她思路偏掉了,失之毫釐,差以千里不意外。
此案權利的內容為「要求(有義務的一方)忠誠」的權利,你要嘛對此民事權利另外取名無妨,不過既有的司法實務(民事案件)中習慣去稱為配偶權。
因此,配偶之任一方沒有盡到該有的忠誠義務(依照社會通念,即便不到通姦,但是若跟小三、小王勾勾搭撘親親抱抱,也算違反對配偶的忠誠義務),則稱為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權。
這位法官自己東想西想自行發揮一大堆她個人「獨獲之觀念創見」在法哲學層面上大放厥詞來打破長年來的司法實務,也只能說是她就是官、她有(審判)權力在她的庭說了算。
上訴吧「在她的庭」敗訴當事人,院界又不是只有她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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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界的信譽真不好說
你期待太高了,有邏輯是不能當法官的
靠 我最討厭這種「你不爽就上訴啊」
兩手一攤的態度。沒事不要跑法院。
把判決當作自己的學術心得 呵呵
這很正常啊 結果本來就是骰法律人
配偶權就是交配權就是精液接受權
精液只要是射給配偶以外則立即侵犯配偶
權!
打手槍不是人沒有侵犯主體無從罰起
法律系國考哼笑死
那去醫院做精液抹片檢查怎麼辦?
豈不賺翻了
原PO要不要認真重新看一次新聞稿看看
老公外遇,太太去告小三說侵犯我配偶權
法官:妳老公又不是你的所有物(去告老公啊
補充:配偶權是否對世權 任一人都應尊重?
這可討論看看…
配偶權如果沒有對世效 那結婚幹嘛公示
身分證後面配偶欄麻煩拿掉
很多國家身分證沒有配偶欄,台灣算是
特殊的
配偶權是「對人權」,你要有配偶才有相對
的權利。
又是「法益」又是「準用」而非適用,代表配
偶權這詞本來就是錯的,的確必須因爲通姦
除罪化不同判法。否則豈不是妨害他人認領
也可引用這條?這條可不只有配偶,還有父
、母、子、女。
那樓上要不要解釋一下1052條通姦為何
還可以構成離婚事由? 刑法239條刪了但
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刪了嗎? 刑事除罪化
/
不等於民法人格權的保障範疇會因此發生
我國民法相關婚姻的現行制度,沒有明文規
變動吧 台灣不是民刑分離的國家嗎?
定夫妻要互負那麼主觀抽象的忠貞義務。
我國是有客觀具體同居、扶養義務等等...
例如:1052條很多,媳婦兒言語/身體虐待夫
之父母,夫可作離婚理由,但「夫」不能請求
民184+195
離婚事由和侵權行為是兩碼子事
又不是一定要犯罪才能離婚,所以跟通姦有
無除罪沒有多大影響。
肯定是沒結婚的___!!
再繼續想下去很有意思:不治之惡疾。某王因
嫖妓染性病時,其妻可否提告夫184+195?!
如果因此失去性能力妻可認相幹的利益受損?
妻可對妓女提告184+195?
那現在同婚過了!
像女性較多的團體,女性間都會叫彼此老婆
,如果有主觀抽象的忠貞義務,這算侵害配
偶的身分權餒!!妳們女人被吉到死,不會
又要怪男人父權了吧!
其實把結婚當成一種物權的設定,就沒爭執了
你這樣解釋真的沒有比較好 因為會變成是婚
姻等於是附忠誠義務的身份契約 違反契約義
務所生請求權自然為相對權不得為民法184一
項前段請求客體
她告的是小三,小三可沒有什麼義務
照你的見解她只能跟丈夫要求賠償
其實從這方面看這法官也不算判錯
以前的告小三不告配偶本來就不太對
民事 沒規定小三不能告原告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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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潮到濕褲檔的婦女新知和通姦除罪支持者要怎麼解釋他們口中的 「通姦不會沒事,沒有了刑法,還是有民法能要回公道」? 好了,有這樣的判決了,接下來其他法官律師也就能引用了 接下來就是民事纏訟,律師不貴啦,一庭五萬而已 以前有通姦罪能刑帶民處理,自己不用出錢,不用奔波寫狀1
安安 我法盲啦 我就是來問問 現在可以直接偷吃了是嗎? 大酒駕時代 搭配 大偷吃時代1
→ sendicmimic: 法律上有配偶權這種名詞嗎? 114.47.47.136 12/27 12:27 民法§184前段、195條1.3項都有明確的規範 無論故意或過失 意思就是假設今天阿G濕是跟已婚人妻不小心滑進摩 就算不是故意也沒對人妻老公造成實質上的財產損害依然要賠償 因為他侵害他造的配偶權 但是現在的話就不確定了 大guy4處於量子疊加態 一種有配偶權跟沒配偶權之間3
法官女兒認證通姦無罪但 爸爸是去年唯一反對通姦罪違憲的大法官 父女對決還蠻屌的 《通姦罪違憲》大法官吳陳鐶 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吳陳鐶(左一)發表唯一一份《不同意見書》。(記者叢昌瑾攝) 2020/05/29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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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判例制度被廢除,法官不受拘,考生還要考?舉一個之前在LAW板討論的一個例子 [新聞] 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 其中地方法院判決提到: ㈣、「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權利」:10
Re: [新聞] 罕見判決!法官不承認「配偶權」正宮向小-------------------------------------------------------------------------------- : 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 ------------------------------ : 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2
Re: [新聞] 前空姐網紅和攝影師嘿咻搞外遇 要付1836萬天價和解金當然要上訴啊,都有法官判決配偶權不存在了, 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 主決定之特定權利,因此在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 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配偶權不存在的話,那哪來的損害配偶權要求賠償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