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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印尼3姊妹可留在台灣讀書了 移民署開會決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印尼3姊妹可留在台灣讀書了 移民署開會決作者
werther
(騎士歐湘)
時間推噓16 推:22 噓:6 →:33

方才看了一下移民法第36條

移民署真的是依法處理




移民法第36條

第4項

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


第5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6項

第四項審查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從法律來看

並不是特權或者會吵的有糖吃等等

而是整體程序都照法律程序走 並由第5項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

而這法律訂立也跟印尼姊妹無關 而是本來就有此規定

也並沒有違反法治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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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告白

並不是使用最新式精良的武器 去攻略難攻不破的城池

而是在已佔領地上插上旗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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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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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ee0525 02/18 01:31推資訊

CuLiZn5566 02/18 01:38其實不吵的話也未必會有法條的適用

mimily0504 02/18 01:41都是一堆外國人在吃台灣豆腐, 爛

Qinsect 02/18 01:43一堆滯支法盲 笑死

Ben40 02/18 01:51這條某種程度就是合法的特權啊 總統可以特

Ben40 02/18 01:51赦人也是於法有據 不表示能被總統特赦就不

Ben40 02/18 01:51是特權

haver 02/18 01:53恩 會吵得有糖吃真的是無奈啊

KiroKu 02/18 01:55那何必特別寄信,,

f230072828 02/18 02:00

leaveleft 02/18 02:01沒有新聞報會走到開審查會?沒有新聞

leaveleft 02/18 02:01報導,那些公正人士跟學者專家會讓她

leaveleft 02/18 02:02們留?法律在那裡,多少人走不到這一

leaveleft 02/18 02:02步?我是覺得用外國人強制驅逐辦法第

leaveleft 02/18 02:02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未滿18歲暫緩驅逐

leaveleft 02/18 02:02,等18歲再開審查會吧!而留下來也要

leaveleft 02/18 02:02有緣由吧?

ostracize 02/18 02:09

longtimens 02/18 02:36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會吵的自然會有

longtimens 02/18 02:36懂法的人出手,結果也是一樣

longtimens 02/18 02:36不吵又不懂法,那當然什麼都沒有

Abre 02/18 02:44如果真的完全依法連信都不必寄了

Abre 02/18 02:44但沒寄信沒吵會有什麼結果大家都知道

devil0915 02/18 03:45合法也罵,不合法也罵

belucky 02/18 06:23推 合法也在酸真的不意外阿 嘻嘻

amethystboy 02/18 07:03法治社會好棒棒

yamhome 02/18 07:05程序正義

zxzzzzzzzzzz 02/18 07:11女孩留下,男孩一律驅逐

sandrachuang 02/18 07:40第四項還有後半段...

luismars 02/18 07:40驅逐與否得依法律吧? 只有辦法可以自訂

sandrachuang 02/18 07:40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

sandrachuang 02/18 07:40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sandrachuang 02/18 07:41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

sandrachuang 02/18 07:41出國。

sandrachuang 02/18 07:41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

sandrachuang 02/18 07:41確定。

sandrachuang 02/18 07:41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

tomandnico 02/18 07:42八卦版不想看到你這種文章 他們只想罵

tomandnico 02/18 07:42

sandrachuang 02/18 07:42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

sandrachuang 02/18 07:42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

sandrachuang 02/18 07:42處分。

sandrachuang 02/18 07:44好奇 地下匯兌不算危害我國利益?

luismars 02/18 07:44法律授權範圍內的"辦法"有驅逐決定權?

shallreturn 02/18 07:52如果是合法的為什麼一開始不這樣做

steelheart3 02/18 07:53白癡 換成一般老百姓看看會不會開會

steelheart3 02/18 07:54 以為開會不用成本喔 監獄一堆人要保

steelheart3 02/18 07:54外就醫怎麼沒有成功

iPorn 02/18 08:43根本讀錯法條好嗎? 36條是規定程序如何進行

iPorn 02/18 08:44沒有規定主管機關有權不驅逐

coffee112 02/18 09:02一般人當然就等死囉 韭菜

haniah 02/18 09:51你是不是小學沒畢業啊

整體事件經緯應如下 移民署依照移民法第36條第4項受理陳情 並依照第4項與第6項規定召開審查會 並依從審查會結論 按照第5項規定繼續留在台灣 但居留准駁依舊由移民署決定 此外 印尼姊妹並無任何犯罪 所以第4項但書並無適用情況 當然 小的才疏學淺 單純僅依靠新聞稿與搜尋而來的法條判讀情況 若認知有誤懇請不吝賜教

※ 編輯: werther (218.166.126.247 臺灣), 02/18/2022 11:21:56

no1361 02/18 12:04

gitaxxxx 02/18 12:43笑,法條模糊解釋空間是,他想給你過,

gitaxxxx 02/18 12:43就凹的過,不想給你過,怎樣都不適用。

iPorn 02/18 12:52你果然是不懂

iPorn 02/18 13:00https://imgur.com/F3aFkV6

iPorn 02/18 13:0136條第5項是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

iPorn 02/18 13:03不是用在這種實際案件上的 觀念錯得離譜

werther 02/18 14:06多謝指教

luismars 02/18 20:17再36條5授權所訂的辦法寫了啥,我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