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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醋男砍他頸部血狂噴 惡行曝!檢察官竟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醋男砍他頸部血狂噴 惡行曝!檢察官竟作者
ilovemami
(聯絡簿教主)
時間推噓 3 推:3 噓:0 →:0

殺人未遂不成立構成要件可以理解

當初警察應該用重傷害罪去送辦

因為涉及毀容

檢察官先認為朝頭頸不構成殺人未遂就有點恐龍了

再用普通傷害就更恐龍

這件就真的是恐龍司法官

用重傷害去告

家屬應該找刑事律師 不要跟記者起鬨

重傷害五年起跳 拼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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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lovemami (27.240.184.82 臺灣), 04/06/2022 02:25:22

dj720c 04/06 14:46看一下刑法第10條,這不符合重傷害的要件

AnJ 04/06 17:53毀容有成立重傷害的空間啊 最高法院47年台上

AnJ 04/06 17:53字第1433號 台中地院100年訴字第30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