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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愛滋甲約炮敢罰150萬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愛滋甲約炮敢罰150萬嗎?作者
EVEA
(新試劑扶英戰士)
時間推噓 推:0 噓:0 →:1

據我了解.............。


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保障感染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十一條第三項.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第 12 條
1.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
2.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3.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 14 條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

第 15 條
主管機關應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詢與檢查:
一、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為者。
三、經醫事機構依第十一條第三項通報之陽性反應者。
四、輸用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第 1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
二、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
三、新生兒之生母不詳。


第 17 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之屍體,應於一週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時,應立即指定醫療機構依防疫需要及家屬意見進行適當處理。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五條之一或第十七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
醫事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引述《ayasesayuki (綾瀨紗雪)》之銘言:
: 愛滋病
: 無法治癒
: 無套肛屁眼有超高傳染力
: 愛滋甲明知自己有愛滋
: 跑去約炮亂肛屁眼
: 這種都沒聽過有人被罰150萬了
: 為什麼小感冒要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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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uuck 04/18 02:51 (((((滾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