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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基隆無良建商!77戶竟超賣700戶 法院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基隆無良建商!77戶竟超賣700戶 法院作者
ceres1209
(某些議題被強制禁言中)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7

※ 引述《weakerman (戴上耳機躲進世界的角落)》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法盲啦
: 每次講到宗瑞哥被判快四十年很委屈
: 就有人嗆說法盲
: 那是因為一罪一罰
: 這個詐騙超過700起
: 一件判6年
: 少說也該關個4200年吧?
: 我雖然是法盲
: 但是我會乘法啊
: 為什麼只判6年6個月
: 說好的一罪一罰呢?
: 這樣3年就假釋了耶
: 超爽的...
: 像是那些食安之類的案子
: 或是違反勞基法之類的
: 一罪一罰也都會剛好不見
: 誰能解釋給我這個法盲理解?


那是因為實務有所謂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文義上的解釋是,犯罪行為人用類似方法為相同犯罪時,

如果用累加的,會超過他行為的不法內涵,

而違反罪責原則(意思就是行為人雖然犯很多相同罪,

但責任不應該有那麼大),再加上人的生命有限,

刑罰對行為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

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

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


白話文的意思就是你犯一次A罪可能判一年,

犯兩次可能判一年十個月,犯三次可能二年六個月,

依此類推,所以這件只被加到六年六個月,

有沒有覺得司法就是鼓勵你要犯就多犯一點的感覺?



所以啊,每次新聞在那邊講「最重」可判多久,

那個大部分都假的,扣掉最重死刑、無期徒刑的罪,

是有多少犯罪是判到最重的,

大部分都嘛被輕輕放下,要改變只能修最低刑度,

再嚴格限制刑法第59條的適用,

否則永遠只會看到犯罪行為人被輕判,

酒駕就是很現在的例子,修多少次了,

大部分都還是在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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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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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CHMONEY 06/24 18:31垃圾原則 人家美國就能判幾百年

a8521abcd 06/24 18:48判到幾百年還不是關個2 30年就假釋

monitor 06/24 19:12根本之道還是要禁止預售屋才能解決

monitor 06/24 19:12一屋多賣的問

monitor 06/24 19:12

xixixxiixxii 06/24 19:17法律就是鼓勵要幹就幹大的

dsfrf 06/24 19:20你他媽法律就是鼓勵你要幹就幹大票的,你他

dsfrf 06/24 19:20媽八仙樂園呂忠吉火燒8+9多爽,脫產之後才

dsfrf 06/24 19:20關幾年就放出來爽了沒錢都不用賠。

bravery1117 06/24 20:16簡單來說就不是法匠的親友是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