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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不姑息想摧毀我的人」 林智堅今按鈴申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不姑息想摧毀我的人」 林智堅今按鈴申作者
AstrayKnight
(牽小白兔看月光的大黑熊)
時間推噓 3 推:4 噓:1 →:3

演戲用的啦

反正綠營現在內部很清楚這件事情林是怎麼說也說不清楚了

所以根本就沒打算說清楚

用的還是萬年老招

媒體控制

新聞台禁言

政論節目帶風向

反正低端塔綠班要的從來就不是真相

牠們要得只是黨給個說法

現在美利堅跳出來告誹謗

就是為了隨時能烙幹阿

因為誹謗罪是告訴乃論

先不論法院是党的顏色

想哪時候開庭倍速調節都隨党的心意

就算法院跟司法官們都一切秉公辦理

原告基本上隨時要撤告都可以

有本事美利堅等正式向中選會登記參選以後

再用選罷法104條告王意圖使人不當選(選舉傳播不實罪)去告王鴻薇阿

笑你不敢



※ 引述《Win7 (孕妻)》之銘言:
: 林智堅昨特別召開記者會跟大家說明,並沒有任何抄襲問題,並在臉書表示,面對抹黑絕
: 不姑息,過去不斷有許多人,透過造謠、抹黑等各種方式,為了政治利益誹謗我的人格、
: 想要摧毀我跟我身邊的人,也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針對王鴻薇議員的抹黑誹謗行為,
: 會按鈴申告,杜絕不實抹黑的選舉亂象」。
: ★釋字509號
: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 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 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 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阿堅阿 你是在告什麼啊? 搞笑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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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了一顆天使心
在淚水的牢籠裡
用自責
築一個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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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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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doom 07/06 10:19綠能 你不能啦 DUCK不必

LiveInNow 07/06 10:20怎麼每次選舉都有智力測驗

正常人一輩子可能至多測一次 只有低能的才會需要一直測阿

uless 07/06 10:22看會不會打破紀錄選舉一次撤銷兩個學位

※ 編輯: AstrayKnight (61.219.172.62 臺灣), 07/06/2022 10:25:14

brendani 07/06 10:24真的

MattDemon 07/06 11:06幹我被測那次只有蔡ee和光頭王 再一次

MattDemon 07/06 11:06我肯定投省長

whatappapp 07/06 15:35媒體控制?全台禁言?那輪的到你在這

whatappapp 07/06 15:35邊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