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
首先
「證人不能帶律師,因為證人有真實陳述義務」
這句話本身就是錯誤的觀念
在一些情況下
例如證詞可能對證人或其三等親不利時
證人是可以行使「拒絕證言權」的
所以做證時一樣可以請律師在現場
適時提醒證人什麼問題可以不用回答
所以黃國昌的解釋,根本就狗屁不通,錯誤百出
還法學博士勒……
※ 引述 《todao》 之銘言:
: 首先
: 來接受調查詢問的人
: 身分是證人還是被調查人?
:
: 如果是證人
: 按刑事訴訟的例子是不能帶律師的
: 因為證人有真實陳述義務
:
: 問題來了
: 誰來決定這個被傳來的人
: 身分是證人還是被調查人?
--
美國: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
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
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
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
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
度,具有輔助性權力及強制性質,美國
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務上為執行傳
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
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
依「藐視國會罪」裁判,得科100美元至
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
偽證罪起訴,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
言,具司法性及強制性。
日本: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
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本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
,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
迴避答辯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
明文規定。
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
院得各自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
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
。《議院證言法》第1條確認國會之國政
調查權具強制性,依該法第6條第1項規
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
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哇靠,你比法務部政次還懂法喔?要不要
去查一下,再來說話啊。你有拒絕作證的
權利還是不代表你可以請律師好嗎。重點
是有沒有告知你這項權利。
“美國:「移請法院」 “自己抄10次 XD
法務部政次說的是:現行法律沒有「證人
是否能帶律師」的設計,可在檢察官同意
下,與律師一同出席偵訊。
所以要主席同意有什麼問題?
13
首Po講道理 來討論這次二讀法條的根本爭議 例如第50-2條: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看起來好像okX
一開始是證人,如果被發現有幹壞事,就會變成被調查人阿 跟檢察官一樣咩,先傳喚你來當證人,然後發現供詞疑點重重,轉成嫌疑人阿 有那麼難嗎?司法已經行之有年了,沒有那麼複雜啦 講更簡單的 好人=證人, 壞人=嫌疑人2
」 : 看起來好像ok : 仔細想想 : 完全不對 : 首先1
這個問題很簡單啊 依照監察法的規定 被調查的彈劾對象 接受監委調查的時候可以找律師陪同嗎 我查過相關 監察法 監察法施行細則 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 都沒說 被調查人 被監委調查詢問的時候 可以請律師陪同耶 那被調查人如果在監委詢問下不詳實答覆 還可以提案糾彈哩
21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統整一下范耕維助理教授對於「國眾定稿版/藍白修正動議版」的見解 1. 實體篇 (藐視國會罪的要件) - 立委質詢時可以要求官員公開國家機密 立法委員質詢官員時,牽涉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經過主席同意者,可以強制官員 回答,對於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危害。21
[討論] 蘇治芬造反了?蘇治芬指大法官被提名人尤伯祥「教唆證人偽證」 法界炸鍋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蘇治芬今天晚上在臉書上引用雲林地方法院前法官康樹正的文章,稱「 尤伯祥律師被提名為大法官,令人震驚。雲林焚化爐案,他教唆證人偽證。」 蘇治芬是哪個派系的13
Re: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刑事訴訟有賦予證人符合下列四種情況可拒絕證言 (一)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二)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 (三)與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四)與訴訟當事人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6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我來爬梳一下黃國昌力推的立法院調查權。 1.黃國昌推動之立法院調查權, 被調查者是"證人"或"當事人",由立法院之主席認定。 這個"主席",可能是環球科技大學中小企業研究所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研究所碩士,X
[討論] 為什麼DPP不希望國會證人有律師陪同?話說刑法上 法院上證人是不能律師陪同的。 今天修法的59條 藍白修法版本讓律師可以陪同證人(只是要主席同意) 綠色版本則是沒有律師陪同版本...3
Re: [新聞] 國會調查權二讀通過 調查時非經主席同意這條法最屌的部分還是「經主席同意」這一段 看到條文只會想說你被叫去聽證不能請律師 而黃國昌也會反駁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小草還會補充說「律師就是教你撒謊的人,請律師是要在聽證會上撒謊嗎?」 但請記得條文「經主席同意」這部分2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此時形式上有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也是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有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2情形。 2、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駁回後證人仍舊拒絕陳述-->此時形式上審判長駁回(形式上無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3第4款情形。 3、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卻准許-->此時形式上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這判決認為在這種情況因為跟上面1情形或2情形都不同,所以沒有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第4款適用,但因為被告在此時沒有抗辯證人概括拒絕證言違法,所以符合第159之5第2項默示同意傳聞證人(第159條之5這部分是從前後文推論出來的)X
Re: [討論] 超越全球又違憲的國會調查權你對緘默權的認識好像有所違誤,緘默權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這個條文適 用的對象是刑事犯罪中的「被告」,不是「證人」。 「證人」是沒有所謂緘默權的,證人有陳述義務,請參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行政訴 訟法第148條。當然法律是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所以有規定幾種得拒絕證言的要件,有興 趣自己查。1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上面有一篇很詳細了,因為原PO說自己是新手,從觀念的角度回覆你一下看有沒有幫助,很白話版如果有大神的話請小力鞭,有錯誤也請指正。 不確定你的問題點,分開都說 1.為什麼不適用類推159-2/-3? 這要從學說上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的性質是什麼,分兩說下去看 (1)證據未經合法調查,落入379第10款。白話說就是對證人詰問的環節屬於證據調查的層次不是證據能力的層次,雖然證人審判外的陳述跟到庭的陳述不符(這裡對不符有爭議,證人實際上沒發言無從比較可信性)而符合159-2/-3條文規定而有證據能力,但法官准許證人概括行使避免自陷於罪的拒絕證言權(刑訴180)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屬證據未經合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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