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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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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道理
來討論這次二讀法條的根本爭議

例如第50-2條: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看起來好像ok
仔細想想
完全不對

首先
來接受調查詢問的人
身分是證人還是被調查人?

如果是證人
按刑事訴訟的例子是不能帶律師的
因為證人有真實陳述義務

問題來了
誰來決定這個被傳來的人
身分是證人還是被調查人?

立委嗎?

而且按這個二讀法條的文義來看
就算是被調查人
也要經過立委(主席)同意才能帶律師
這哪招?

還有
萬一先用證人名義把人傳來
也不準帶律師
但實際上當成被調查人在問

問到後來才說身分要轉成被調查人
對此有何預防機制?

講到底會發現
因為法官是中立第三人
我們可以期待及要求法官不可以當其中一方的代言人
法官是被要求超出黨派利益獨立審判的
所以我們可以相信法官是站中立角度下判斷

但立委則本身就是民眾利益代言人
他不是中立的

在這種情況下
立委還要扮演類似法官的角色
如何期待?

證人?被調查人?
身分肯定是由立委來認定

能不能帶律師?
法條明寫主席有同意權
而主席也是立委

立委不是法官
立委本身就是設計來代表某些民眾利益
無法期待立委能中立

所以立委根本不該擁有類似法官的權力
這就是這次修法最根本的爭議點

以上淺見 大家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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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46.5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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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othing 05/27 22:52小草:不要怕,我們要相信蔥哥

rwhung 05/27 22:53當下才知道自己是證人還是當事人,有夠狂

rwhung 05/27 22:53的法律

roy2monu 05/27 22:53藍白粉只懂國會改革四個字,法條設計根

roy2monu 05/27 22:53本看不懂啦

fdtu0928 05/27 22:54各種類似這例的擴權,這部法裡一堆

rwhung 05/27 22:54立委(主席)不是可以當法官,還可以當檢

rwhung 05/27 22:54察官

rwhung 05/27 22:54 不只是

fdtu0928 05/27 22:55還可以當監委。

DustToDust 05/27 22:56你們不是一堆法律教授 這都沒聽過嗎

jorden 05/27 22:57主席決定阿

jorden 05/27 22:57幾乎是霸王法條了

faryoo 05/27 22:57都不是啊 那裡又不是法院

waynecode 05/27 22:58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

waynecode 05/27 22:58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

waynecode 05/27 22:58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

waynecode 05/27 22:58罪」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

waynecode 05/27 22:58依偽證罪起訴。

waynecode 05/27 22:58法國: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

waynecode 05/27 22:58宣誓,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科7500歐元罰

waynecode 05/27 22:58金。

todao 05/27 22:59所以台灣立院跟英國國會是一樣的??

todao 05/27 22:59你確定?

waynecode 05/27 22:59美國: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

waynecode 05/27 22:59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

waynecode 05/27 22:59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

waynecode 05/27 22:59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

waynecode 05/27 22:59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

waynecode 05/27 22:59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

waynecode 05/27 22:59度,具有輔助性權力及強制性質,美國

waynecode 05/27 22:59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務上為執行傳

waynecode 05/27 22:59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

waynecode 05/27 22:59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

waynecode 05/27 22:59依「藐視國會罪」裁判,得科100美元至

waynecode 05/27 22:59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

waynecode 05/27 22:59以下有期徒刑。

waynecode 05/27 22:59若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

waynecode 05/27 22:59偽證罪起訴,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

waynecode 05/27 22:59言,具司法性及強制性。

dos01 05/27 22:59其實就是警總2.0條款 2024了竟然能看到警總

dos01 05/27 22:59復活

todao 05/27 23:00你確定修這個法跟英國國會是一樣的東西?

todao 05/27 23:00

todao 05/27 23:01還在美國,waynecode你真的有看懂這篇?

Szss 05/27 23:01罷免法糗爺不是開玩笑的

waynecode 05/27 23:02我管你有沒有跟英國一樣,那不重要

waynecode 05/27 23:02重要的是,我想要我們的國會跟英美一

waynecode 05/27 23:02

chong17 05/27 23:02刑訴訴訟,被告有緘默權跟辯護權,在立法

chong17 05/27 23:02院受審的被調查人,他的權利都要被主席剝

chong17 05/27 23:02奪嗎?

todao 05/27 23:02扯那些無關台灣修法的英美意義在哪?同樣

todao 05/27 23:02叫王小明所以兩個王小明是同一人?你確定

todao 05/27 23:02

Bugquan 05/27 23:02說了他們的戰術就是美國抄一點,英國也

Bugquan 05/27 23:02抄一點,要是反對就是看英美的法律沒有

DustToDust 05/27 23:03總是要跟英美看齊阿 難道你要學老共

waynecode 05/27 23:03是不是同一人根本不重要

waynecode 05/27 23:03重要的是要有一樣的權力!

todao 05/27 23:03waynecode 問題台灣就是跟英美不一樣,扯

todao 05/27 23:03英美也無法讓台灣這個修法合理化,懂嗎

DustToDust 05/27 23:04如果這樣你們幹嘛廢死

dos01 05/27 23:04女權能自助餐也就算了 法條都能自助餐

waynecode 05/27 23:04跟英美不一樣也一點都不重要啊

waynecode 05/27 23:04因為我要的是國會有跟英美一樣的權力

waynecode 05/27 23:06沒有合不合理的問題,只有合不合法的

waynecode 05/27 23:06問題

waynecode 05/27 23:06我就是要求國會有跟英美一樣的權力

waynecode 05/27 23:06只有大法官能說服我行不行

dritcritx 05/27 23:07那英美沒質詢權要不要一起廢掉啊

dritcritx 05/27 23:08英美裁罰由法院作判決要不要一起改

waynecode 05/27 23:08英美沒質詢權是英美他家的事ww

freeclouds 05/27 23:09接調查詢問的人怎麼也不會是被告 ...

freeclouds 05/27 23:09因為就不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詢問

noway 05/27 23:12講過了 民間人士之於聽證會永遠是協助調查

noway 05/27 23:12的角色 沒有甚麼被告、當事人的問題

todao 05/27 23:14waynecode 你應該先搞清楚英美國會相關制

todao 05/27 23:14度的脈絡,不然實在溝通不來

dos01 05/27 23:17我覺得你打從根本就錯了 他本來就不是來跟

dos01 05/27 23:17你溝通的 自然不會有溝通不來的問題

lucifero 05/27 23:17    先去把整個法律章節看清楚

malisse74 05/27 23:28為什麼要一直貼 ChatGPT的東西啊

BDG 05/27 23:37亂台內奸 滅族而已 無需多言

chenry 05/27 23:37是 其實就是私設行堂來搞人的

KaworuNagisa 05/28 00:11所以到底是誰會判那個人有罪無罪?

KaworuNagisa 05/28 00:11什麼立院投票是哪來的? 如果整天只

KaworuNagisa 05/28 00:11會看一個考不上律師的懶人包,那討

KaworuNagisa 05/28 00:11論的意義在哪?

fluffyradish 05/28 00:22以後台灣五院留行政立法就好了,反

fluffyradish 05/28 00:22正立法院把監察司法業務攬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