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
講道理
來討論這次二讀法條的根本爭議
例如第50-2條: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看起來好像ok
仔細想想
完全不對
首先
來接受調查詢問的人
身分是證人還是被調查人?
如果是證人
按刑事訴訟的例子是不能帶律師的
因為證人有真實陳述義務
問題來了
誰來決定這個被傳來的人
身分是證人還是被調查人?
立委嗎?
而且按這個二讀法條的文義來看
就算是被調查人
也要經過立委(主席)同意才能帶律師
這哪招?
還有
萬一先用證人名義把人傳來
也不準帶律師
但實際上當成被調查人在問
問到後來才說身分要轉成被調查人
對此有何預防機制?
講到底會發現
因為法官是中立第三人
我們可以期待及要求法官不可以當其中一方的代言人
法官是被要求超出黨派利益獨立審判的
所以我們可以相信法官是站中立角度下判斷
但立委則本身就是民眾利益代言人
他不是中立的
在這種情況下
立委還要扮演類似法官的角色
如何期待?
證人?被調查人?
身分肯定是由立委來認定
能不能帶律師?
法條明寫主席有同意權
而主席也是立委
立委不是法官
立委本身就是設計來代表某些民眾利益
無法期待立委能中立
所以立委根本不該擁有類似法官的權力
這就是這次修法最根本的爭議點
以上淺見 大家怎看?
--
小草:不要怕,我們要相信蔥哥
當下才知道自己是證人還是當事人,有夠狂
的法律
藍白粉只懂國會改革四個字,法條設計根
本看不懂啦
各種類似這例的擴權,這部法裡一堆
立委(主席)不是可以當法官,還可以當檢
察官
不只是
還可以當監委。
你們不是一堆法律教授 這都沒聽過嗎
主席決定阿
幾乎是霸王法條了
都不是啊 那裡又不是法院
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
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
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
罪」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
依偽證罪起訴。
法國: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
宣誓,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科7500歐元罰
金。
所以台灣立院跟英國國會是一樣的??
你確定?
美國: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
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
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
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
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
度,具有輔助性權力及強制性質,美國
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務上為執行傳
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
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
依「藐視國會罪」裁判,得科100美元至
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
偽證罪起訴,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
言,具司法性及強制性。
其實就是警總2.0條款 2024了竟然能看到警總
復活
你確定修這個法跟英國國會是一樣的東西?
?
還在美國,waynecode你真的有看懂這篇?
罷免法糗爺不是開玩笑的
我管你有沒有跟英國一樣,那不重要
重要的是,我想要我們的國會跟英美一
樣
刑訴訴訟,被告有緘默權跟辯護權,在立法
院受審的被調查人,他的權利都要被主席剝
奪嗎?
扯那些無關台灣修法的英美意義在哪?同樣
叫王小明所以兩個王小明是同一人?你確定
?
說了他們的戰術就是美國抄一點,英國也
抄一點,要是反對就是看英美的法律沒有
總是要跟英美看齊阿 難道你要學老共
是不是同一人根本不重要
重要的是要有一樣的權力!
waynecode 問題台灣就是跟英美不一樣,扯
英美也無法讓台灣這個修法合理化,懂嗎
如果這樣你們幹嘛廢死
女權能自助餐也就算了 法條都能自助餐
跟英美不一樣也一點都不重要啊
因為我要的是國會有跟英美一樣的權力
沒有合不合理的問題,只有合不合法的
問題
我就是要求國會有跟英美一樣的權力
只有大法官能說服我行不行
那英美沒質詢權要不要一起廢掉啊
英美裁罰由法院作判決要不要一起改
英美沒質詢權是英美他家的事ww
接調查詢問的人怎麼也不會是被告 ...
因為就不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詢問
講過了 民間人士之於聽證會永遠是協助調查
的角色 沒有甚麼被告、當事人的問題
waynecode 你應該先搞清楚英美國會相關制
度的脈絡,不然實在溝通不來
我覺得你打從根本就錯了 他本來就不是來跟
你溝通的 自然不會有溝通不來的問題
先去把整個法律章節看清楚
為什麼要一直貼 ChatGPT的東西啊
亂台內奸 滅族而已 無需多言
是 其實就是私設行堂來搞人的
所以到底是誰會判那個人有罪無罪?
什麼立院投票是哪來的? 如果整天只
會看一個考不上律師的懶人包,那討
論的意義在哪?
以後台灣五院留行政立法就好了,反
正立法院把監察司法業務攬過去
X
一開始是證人,如果被發現有幹壞事,就會變成被調查人阿 跟檢察官一樣咩,先傳喚你來當證人,然後發現供詞疑點重重,轉成嫌疑人阿 有那麼難嗎?司法已經行之有年了,沒有那麼複雜啦 講更簡單的 好人=證人, 壞人=嫌疑人2
」 : 看起來好像ok : 仔細想想 : 完全不對 : 首先1
這個問題很簡單啊 依照監察法的規定 被調查的彈劾對象 接受監委調查的時候可以找律師陪同嗎 我查過相關 監察法 監察法施行細則 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 都沒說 被調查人 被監委調查詢問的時候 可以請律師陪同耶 那被調查人如果在監委詢問下不詳實答覆 還可以提案糾彈哩
爆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昨天二讀通過第50條之2 如果聽證會的被調查人到立法院接受調查 應經過會議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陪同協助 然而有個好奇心旺盛的小草爆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對於質疑聲音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48
[討論] 證人你媽啦原文網址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 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 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X
[討論] 苗博雅/沈伯洋自爆法學門外漢...這兩位很喜歡暗示自己有法學專業 但經此一役 兩個完全是半桶水 我先道歉一點 那就是標題有點誤導 因為我很早就知道沈伯洋是門外漢了 他解釋法條都亂講一通45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小草AKA藍白粉 現在開始帶風向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人民本來就有作證的義務 完全無視修正條文是說 被調查人耶 知道被調查人是什麼意思嗎 是立法院覺得怪怪的 開了一個調查會要調查一個案子 你是案件當事人 就是被調查人了耶22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我昨天在其他文的推文貼過了 黃國昌的說法就是 50-2包括兩種人 1.被調查的人 2.被詢問的人(證人)18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這問題要先弄清楚,為何黃國昌把國會調查程序套用刑訴規定? 刑事訴訟是調查犯罪,但國會調查權性質是什麼? 應該不是調查犯罪吧。 釋字585已經寫了,國會調查權是立法權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也就是輔佐立法院立法 要相關資訊。 當年大法官是針對真調會條例,沒有講太多國會調查程序原則,本魯淺見,竟然是要立法X
[討論] 為什麼DPP不希望國會證人有律師陪同?話說刑法上 法院上證人是不能律師陪同的。 今天修法的59條 藍白修法版本讓律師可以陪同證人(只是要主席同意) 綠色版本則是沒有律師陪同版本...X
Re: [爆卦] 日文版的圖卡出來了我知道這邊5毛充斥 別擔心我今天不是來跟你們做對的 當然也有支持kmt的正常群眾啦 今天我跟你們peace peace ~ 我今天是來跟你們玩的,我想看熱鬧2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首先50-2都是統包的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沒有分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的個別權利 而是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律師都是要主席同意才能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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