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
首先50-2都是統包的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沒有分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的個別權利
而是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律師都是要主席同意才能進來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
黃國昌立委你講這段話要確定耶 "他當然是"這句話是不是要主席同意
主席如果不同意你要負責嗎
第二 為什麼他後面又提及美國聽證會相關內容啊
美國聽證會因為涉及法律相當廣泛 詢問內容也有可能會出問題
聽證會方也希望被詢問的人能在法律上有效溝通
請律師都是小意思 大老闆都是請律師團隊
怎麼請個律師還要你主席同意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17.127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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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就請啊,只是請在場外等候
法院應該都沒這麼囂張啦
推
黃狗娼這賤畜公開說謊阿 垃圾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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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viora (1.164.117.127 臺灣), 05/25/2024 15:22:06
沒寫在法條上 事後再來嘴砲 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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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他不給民進黨在委員會討論法條
→
藍白狗畜垃圾法案根本經不起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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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被一其他法學博士砲
→
大概怕主席被律師電爆吧
→
黃國昌就是一個沒打過官司的紈絝子弟包裝
→
成很懂法律的爛人
→
黃國昌有打過官司喔 只是很少而已
→
他的立法品質差 應該和打官司經驗少有關
→
和他的頭髮少無關
推
好了啦 什麼叫想請就請 都侵犯到人權
→
了 還在那邊大聲什麼 有種就寫清楚啊
→
傳來是當證人 且立委不能當前轉證人
→
為被告 那就不能請律師
45
首Po小草AKA藍白粉 現在開始帶風向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人民本來就有作證的義務 完全無視修正條文是說 被調查人耶 知道被調查人是什麼意思嗎 是立法院覺得怪怪的 開了一個調查會要調查一個案子 你是案件當事人 就是被調查人了耶X
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42
你的想法我一開始覺得好像是這樣,後來我發現這其實是錯的 「不自證己罪」出現在刑事訴訟法 180-184 搭配你這邊的行政訴訟法 145 一起來看 得拒絕證言的的原因都在於「避免受後續的受刑事追訴」 那隱私和保密協定其實不在保護範圍內18
你這裡也是錯的,這並非反質詢的定義 立法院明白地指出反質詢並沒有被定義 既然「反質詢」這三個字從頭到尾都沒被定義過 那麼這三個字跟「哇哈拉」這種意義不明的詞是一樣的1
這個在法律實務上已經被玩爛的梗了 我用一個案例來講比較清楚 檢察官懷疑老王開應召站,但是苦無證據所以用證人身分傳喚老王 檢察官對老王說因為你是證人 所以要把你公司帳本交出來22
我昨天在其他文的推文貼過了 黃國昌的說法就是 50-2包括兩種人 1.被調查的人 2.被詢問的人(證人)
爆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昨天二讀通過第50條之2 如果聽證會的被調查人到立法院接受調查 應經過會議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陪同協助 然而有個好奇心旺盛的小草90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 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奇怪 苗博雅自己也是學法律的 怎會把詢問那兩個字給篩掉?48
[討論] 證人你媽啦原文網址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 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 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27
[討論] 把立法院當私設刑堂 好爽藍白二讀通過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 員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還可以請律師 被立法院抓去拉正 主席不同意連律師都不給你 直接把立法院當私設刑堂欸 有夠爽24
[黑特] 藍白聽證不讓被質詢人可以自由請律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藍白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 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可以直接尋求律師協助 來立法院聽證會還要主席同意才可以請律師耶2
Re: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法院傳喚作證的證人也沒律師 然後有緘默權的是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除非你認為立法院的證人也是犯罪行為人 但立法院調查的是行政院的"行政疏失" 而非實際做法律上的審判3
Re: [新聞] 國會調查權二讀通過 調查時非經主席同意這條法最屌的部分還是「經主席同意」這一段 看到條文只會想說你被叫去聽證不能請律師 而黃國昌也會反駁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小草還會補充說「律師就是教你撒謊的人,請律師是要在聽證會上撒謊嗎?」 但請記得條文「經主席同意」這部分X
Re: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 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塔綠班自顧自的把詢問"兩個字拿掉 變成"接受調查之人員"在這裡戲耍~ 我只能說X
Re: [爆卦] 日文版的圖卡出來了我知道這邊5毛充斥 別擔心我今天不是來跟你們做對的 當然也有支持kmt的正常群眾啦 今天我跟你們peace peace ~ 我今天是來跟你們玩的,我想看熱鬧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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