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
你的想法我一開始覺得好像是這樣,後來我發現這其實是錯的
「不自證己罪」出現在刑事訴訟法 180-184
搭配你這邊的行政訴訟法 145 一起來看
得拒絕證言的的原因都在於「避免受後續的受刑事追訴」
那隱私和保密協定其實不在保護範圍內
立法院公聽會的程序接近司法程序
但是公聽會的結果頂多只能影響立法院的決策
立法院的功能不包含揭弊
那人民為何有出席的義務,而且缺乏緘默權
立法院想要引用司法相關的規定,但是其實這引用不完備
現行司法相關規定是無法處理立院可能的侵害人權的問題
更何況立院的程序對被調查人的要求是遠高於司法對證人的要求
這當然得反對了
為什麼我有義務要陪立院諸公作秀?還不得拒絕?
: 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 行政訴訟法第145條
: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 訂有婚約者。
: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 : 不實陳述=>就算你抗辯你說的是真的 但只要調查會成員認定你是不實陳述你就是
: 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 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這部分修法給出席委員跟主席很大的權力
: 如果委員真的濫權就是打行政訴訟
: 這部分實務應該是你要舉證你沒說謊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 如果說服不了聽證委員
: 那就說服法官吧
: 有證據好說話
: : 反質詢=>你也不能反問調查會說 難道你們官員都沒有官商勾結過?問了就是罰錢
: 本來就有法規規定不能反質詢 修法後多加了罰鍰
: 現行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 1.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 3.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 現行法本來就不能反質詢
: 修法多加了罰錢而已
: 以下修法內容
: 被質詢人若違反上述內容,主席需要制止並要求被質詢人答復。被質詢人經主席提醒後仍: 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並經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將處被質詢人2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 主要是罰那些屢勸不聽的頑劣分子
: : 然後你非常不服嘛 調查會就說 你不服自己去申請訴願阿 這時候你請律師
: : 我們不會反對你請的 請你走行政救濟
: : 所以 藍白粉真的能接受???
: : 阿對不起 我例子舉錯了 怎麼可能藍白粉會被調查呢 這個調查會可是由藍白佔多數: : 的立委們立的法 創設的呢 成員是按立院政黨比例喔
: : 所以調查會永遠是藍大於綠 很棒吧 這樣的調查會 肯定不會查藍白粉的啦
: : 難怪藍白粉那麼放心的護航這種智障法律
--
主席沒有同意喔
因為62席 過半可以投票定你罪。關一
年罰10萬 很輕
涉有重大公益的利害關係人才會被叫去
這點也是問題,這其實在法條上完全找不到 目前是五個多數黨立委叫你去你就不得拒絕 不需要任何事證說明涉案程度
到底為什麼要立法院有司法權?
要問立院為什麼有這些權利,去看釋字585
主席說了算
難道監察院請你去調查你可以請律師
釋字585講了很多 不是只有給權
識字585,實現出來的不是只有這樣啊 XD
整天推給大法官幹嘛
自己不會講話喔
因為這種情況公益大於私益
這點也是我要挑戰你的地方 立法院的職權包含:立法,人事同意,預算案,重大法案,質詢 聽證會結果立法院必須作為政策之參考 請問立院的五大職權裡面,有哪一項非有聽證會否則無法執行? 你談的公益效果到底在哪裡?司法院跟監察院不能處理嗎? 立法院聽證會除了作秀還能幹嘛? 那憑什麼我有義務幫立委作秀?
監察權只對政府機關跟公務員,一般人民不算
阿不是康乃爾法學博士寫的法條嗎
"經主席同意" 聽證會主席說了算
法條根本沒有限定重大公益才會被叫去
小草又在幻想公益大於私益
對 法條其實根本沒有規範重大公共利
法條沒寫的東西,你在那邊打手槍
益才能召開聽證會
法條沒有限制在立院職權中,包山包海包打聽
現代包青天,黃國昌
公益大於私益就可以無視基本人權,
太好了我建議黃無恥直接拖去槍斃
什麼公益大於私益 單純小草腦部自慰
大家不要怪文盲 他們不識字^^
這部法就是扯在小草越是護航 爆露的
小草不敢看法條
立院有限度調查 不等於可以當法院用...
因為民眾黨智庫有說過
拿釋字585是在問A答B吧... 釋字585是在
破綻跟矛盾就越多
說明立法院有一定的調查權,但這篇是在
闡述這個嗎?
通過比較重要
這次藍白根本就想蓄意通過惡法
是不是重大或公益相關也是立法院認
定,這不是球員兼裁判嗎?
實質內容,一點都不重要
不然怎麼會被幹 國會擴權披國會改革皮
至於為啥這麼急著通過恩
因為藍白賤畜挺更生人立委和他的狗
立法院有一定的調查權不代表立法院可以
剝奪人民的緘默權欸...
現在立法院已經把五權功能合而為一了
什麼公益大於私益 單純小草腦部自慰
出來的藉口 法條根本沒有規範重大公
共利益才能召開聽證或詢問索資
叫別人看釋字585前你自己是有看懂嗎?
陶片放逐 歡迎回到古希臘
而且 就算有這個前提 請問誰認定是
好險我雖然魯 但是頭腦還算清楚
重大公共利益??請問誰來界定公益大
重大公益關係人 也是 狗蔥的公版屎護航
於私益??立委嗎?
結果又回到這個loop上 立委又大過天
了
可以自行訂行政計畫 取締違反議事規則
垃圾法案 根本沒有
很有可能我表面上是想查A的弊案,然
這法條通過了就是給立委很大的特權 母湯
後我傳B來作證,突然就改查B的弊案,
B這時候想請律師,主席不同意,B就得
自證己罪
585限縮一堆 藍白糞也會裝瞎啊
就說護航的和立法的,一直拿法院套立院
,搞了不清不楚的法律出來
什麼公益、什麼重大國家利益怎麼判斷的?
立法委員判斷的!有沒有嚇人~
重點是 根本沒有規範要重大公共利益
才能召開 根本沒有
無知草包還在幻想公益>私益就能戕害
基本人權
現在的法條是 立委想開就開 只要組
成小組 選出主席就可以
什麼叫重大公共利益,你自己幻想出
來的?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改革成 司法行政 全包
據說噗太郎對法條很清楚喔
小草真厲害 自己腦內的自慰也能說得
像是事實一樣
佩服 佩服
他很懂 ㄏㄏ
那些東西就藍白硬要護航這個給自己擴權的
丟一句叫別人看釋字585就跑了,小草自
法案自己掰的,什麼刑法明確性、謙抑性,
己根本沒看吧...
他們故意根本不管~
還以為多屌 電個兩句就跑
因為他們是豬公
小草 狂拿 狗蔥 公版護航屎料 一直洗
小草真的是拿公版護航,然後連他們自己
quote的東西都沒實際找來看過...
徐巧芯被罰900算公益喔XD
立院功能沒有揭弊?那官員質詢真的問早
餐吃什麼好了,多少問題都是立委去接受
陳情,索取資料,再來檢調介入的,你一
句沒有揭弊,你是期待由執政黨提名的監
委與司法院來揭弊嗎?
要讓立法院有這功能,請修憲法 不要給我用擴權的方式
※ 編輯: Luba (61.216.75.43 臺灣), 05/25/2024 11:40:29他們現在在跳針我有說謊與緘默的自由,讓
他們去跳針好了
笑死,自己就打交給法院了,揭發真實本
來就是司法的權力,分權制衡的原則都不
懂,回去帝制時代好了。
用尚公的話問他們:我要怎麼不去還不
用被罰? 看他們答不答的出來
可以強制立委職前訓練上憲法嗎
三權分立 還要討論什麼呢??????
釋字585底下的解釋文都沒看,只會丟一
句,根本都機器人
可能吃到蔥的口水了吧 話都講一半而已
別提三權了 台灣還是五權 要監察院權
力又不走修憲
憲法有哪條規定官員或相關人士不得到國會
可憐哪,是人民把立委當僕人,結果有人
要當立委的奴才。
說明??
什麼是揭發真實是司法的權力??
三權分立 五權憲法 要就先去修憲啦
要改掉考試監察權喔??可以啊 修憲
修憲門檻是3/4
有哪次立委揭弊不用經過司法審判的??
藍白共如果想修憲 可以把立委席次全
不讓給綠共 就可以修憲了^^
每次修憲要廢考試監察院 藍營都是鐵
藍白賤畜期待更生人立委揭弊XD
鐵的反對派 畢竟是孫大砲的神主牌
結果藍白共現在怪綠共不修憲?
孫大砲不是現在執政黨的神主牌嗎?
事實查核中心也認為苗是造謠 他也沒罰300
萬阿
到底在怕什麼@@?
笑死,憲法那條規定人民有義務要去立院
陪立委作秀,説明?
請樓上舉證事實查核中心明確說出苗是造謠的
證據
台灣目前還判很輕的,這只是第一步而已
樓樓上
台灣立法院要中國人大化了
你可以有這種論述,為什麼不將法條看完,你
說的都有規範
就剛開始罰很輕讓大家適應一下,這樣就
受不了了XD 是在哭喔
苗說是黑箱作業 事實完全符合議事規則
美國罰更重,但是也要經過法院審判
老川那幫人還在打官司勒 也沒真的怎樣
不知道罰最輕的台灣人在恐慌什麼
罰很輕zzz 你要不要先進去蹲個一年
還在蹲一年.. 美國還五年勒
你們整天造謠也沒被罰300萬 是怕什麼一年
要學美國 先修憲 修成三權分立啦
聽證會最主要目的在於揭露,而且明明
條文寫得很清楚涉及國安、國防及外交
,或聽證會調查目的、個人隱私及其他
秘密事項是可以拒絕回答的;唯一會有
罰鍰是無以上理由之拒絕出席、拒絕提
供資料、拒絕證言
想請問一下寫在法條的哪裡?依造 47, 48, 50, 52 隱私部分得靠主席同意才得以不提供 營業秘密則只能不公開,無法不提供
反正最後改革成功 歷史會記錄在某執政黨
刻意阻撓下 終於完成改革
畢竟是在D黨在野時期就迫不急待完成的
重要改革
幹 又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關進去之後出
來選立委
其實D黨最急的倒不是改革本身,而是歷史
反而紀錄他是在K黨與其他在野黨聯手完成
要不要罰認定是院會多數決喔
的,這讓D黨變成笑話..
為什麼還有人在講有沒有最是投票決
定???這觀念是那位考不上律師的
給的嗎
照政黑的感覺美國是可怕的國度欺壓人民
推一個 小草只能滑坡護航
請修憲法都出現了
要針對重大公共利益事件例如採購疫苗採購
雞蛋等事情,要求官員拿出採購資料要求企
業負責人出來說明,這樣叫滑坡?人民錢花
到哪去
提告之後檢方都會去調閱相關文件啊,那麼
愛查直接轉任檢察官不就好了。
你放心讓顏寬恒、邱鎮軍之流的來調查喔?
我是不敢。
你說<立法院的功能不包含揭弊>,
那這樣國昌的D槽要怎麼辦呢?
@henryc 所以如果有事是給綠的查,這個
法案你們就沒意見嗎?
所以公益是立委講了就算?
推這篇中肯清晰 ptt網軍只會硬拗
同樣的話還給藍白,這個調查權綠的也能用,
你不怕柯被查喔? 沒事查查戰國策啊
去問美國為什麼叫抖音上國會
45
首Po小草AKA藍白粉 現在開始帶風向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人民本來就有作證的義務 完全無視修正條文是說 被調查人耶 知道被調查人是什麼意思嗎 是立法院覺得怪怪的 開了一個調查會要調查一個案子 你是案件當事人 就是被調查人了耶X
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18
你這裡也是錯的,這並非反質詢的定義 立法院明白地指出反質詢並沒有被定義 既然「反質詢」這三個字從頭到尾都沒被定義過 那麼這三個字跟「哇哈拉」這種意義不明的詞是一樣的1
這個在法律實務上已經被玩爛的梗了 我用一個案例來講比較清楚 檢察官懷疑老王開應召站,但是苦無證據所以用證人身分傳喚老王 檢察官對老王說因為你是證人 所以要把你公司帳本交出來22
我昨天在其他文的推文貼過了 黃國昌的說法就是 50-2包括兩種人 1.被調查的人 2.被詢問的人(證人)2
首先50-2都是統包的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沒有分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的個別權利 而是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律師都是要主席同意才能進來
爆
[爆卦]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委員 刊載日期:2012/09/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佳龍、劉櫂豪、陳亭妃、陳歐珀、管碧玲、許智傑、黃偉哲、劉建國等 29人,為健全立法委員獲取其行使職權所需資訊之真實性、完整性與充足性,以提升立法28
Re: [討論] 單厚之在節目上拿釋憲585號替立院辯護根本亂解釋 那句根本不是說其他機關受憲法保障不能被調查 是指其他機關的獨立職權,立法院不能插手 像是檢察官正在調查的案件,立法院不能說要取代檢察官的職權,調閱這個案件的文件 : 2.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 : 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20
Re: [討論] 高虹安出庭稱是小兔要求大家捐加班費的你的「一般」是怎樣的一般?立法院加班費請領率達97%就可以證明所有立委都浮報加班 費來當公積金? 你如果是法官,可以憑著沒有證據的「一般」來反駁檢方的調查舉證喔? 立法院一屆一百多個委員,助理超過千位,一個「一般」的慣行居然找不到一個人出來幫 高虹安作證。藍綠不幫忙就算了,同黨另四位委員和幾十個助理呢?5
Re: [新聞] 警方追殺徐巧芯違停案警員 民進黨立委看現在是針對爆料者的案件,不是針對警察自己的案件, 那警察就是證人角色。 證人是有作證義務的。違反作證義務是要被處罰的。 至於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就兩種, 1. 自證己罪5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聽調閱專案小 組」第 1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主 席:吳召集人宜臻 出席委員:廖正井 賴士葆 潘維剛 吳宜臻 呂學樟 林鴻池4
Re: [討論] 美國的國會聽證調查制度也是中共指使的嗎美國德國聽證會因為會上刑罰 所以使用條件會相對嚴苛 德國的聽證會是具有強制性的且不能拒絕出席或證言3
[討論] 什麼是公平大家都說人類有私欲跟不客觀那我們就讓AI來評斷 ChatGPT User 第45條國民黨、民眾黨再修正動議,規範立院院會或委員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專案小組 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X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有看清楚法條了嗎? 第46-2條,韓國瑜宣布無異議照民進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該修正動議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 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時光機回到 2012: -- 李俊俋委員:國會職權限縮 變沒牙老鼠 清大學生陳為廷日前到立法院「備詢」引發爭議,民進黨立院黨團昨天主張以憲法第六十 七條為基礎、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為輔,啟動國會改革,修法落實立法院聽證權
56
[黑特] 年代新聞獨家採訪到上吊者的媽媽了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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