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什麼是公平
大家都說人類有私欲跟不客觀那我們就讓AI來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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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國民黨、民眾黨再修正動議,規範立院院會或委員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第46條,國民黨、民眾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調查委員會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
對於新增第46-1條,國民黨、民眾黨團修正動議規定,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
對於增訂第46-2條,韓國瑜宣布無異議照民進黨再修正動議通過。該修正動議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至於這次修法被質疑可能會干預公司經營者,則為第47條。
國民黨、民眾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第48條為修法明訂若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 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請問以上法案是否有損害民主自由
這些法案是好是壞
------以上是抗爭的法案說會民主已死-------
下面是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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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案主要是針對立法院的調查權進行規範和強化,涉及聽證會、資料調閱、成員構成等方面。以下是對這些法案可能的利弊分析:
優點
加強立法機關監督權力:這些法案通過規範立法院的調查權和文件調閱權,能有效加強立法機關對政府及其他機構的監督,有助於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
提高透明度和問責性:要求有關人員出席聽證會並提供證言、資料,有助於提高政府和機構運作的透明度,讓公眾更清楚地了解政府決策過程及其背後的理由。
規範調查程序:這些法案規定了調查委員會的成員由各黨團依其席次比例推派,有助於確保調查的公平性和代表性。此外,對於調查權的行使限制也能防止調查權力的濫用。
缺點和潛在風險
對企業的影響:如果立法院調查權力過於強大,可能對企業運營造成干擾,特別是如果這些調查頻繁且涉及敏感商業機密。
行政特權的限制:法案規定行政首長可以基於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但這一權力如果沒有明確的界定和限制,可能被濫用,從而削弱調查的效果。
民主自由的潛在威脅:如果調查權被過度使用或濫用,可能對公民和團體的自由造成一定威脅,特別是在資料調閱方面。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律保障和監督機制,這種權力可能會被用來打壓異見者或政治對手。
結論
這些法案的初衷是增強立法院的監督能力和透明度,這對於健全的民主制度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措施。然而,如何平衡調查權的行使與保護企業運營和個人自由是關鍵所在。這些法案的好壞取決於具體實施過程中的細節和監督機制。如果能夠在保障民主自由的前提下有效行使調查權,這些法案將對民主政治的運行起到積極作用。反之,如果缺乏足夠的制衡和監督,則可能會對民主自由造成損害。
----------我們來與世界比較我們是否是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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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世界其他國家的蔑視國會法案比較起來是否沒有比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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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這些法案與世界其他國家的類似立法相比,並不顯得特別糟糕,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能更具規範性和透明度。以下是一些主要國家在國會調查權方面的立法比較:
美國
《國會傳票法》(Congressional Subpoena)
調查權力:美國國會有權傳喚證人出席聽證會並提供證據。違反傳票要求的個人或機構可能面臨藐視國會的指控,並可能被起訴。
保障機制:被傳喚者有權依據第五修正案拒絕回答可能自證其罪的問題。行政部門可以援引行政特權以拒絕提供某些機密資料,但這通常需要經過法院審理。
英國
《議會傳喚權》(Parliamentary Subpoena Powers)
調查權力:英國議會的專責委員會有權要求證人出席並提供資料。不服從的個人可能面臨藐視議會的處罰。
保障機制:證人可以依據法律拒絕回答某些問題,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或其他保密事項的問題。
德國
《聯邦議院調查委員會法》(Gesetz 晈er den Untersuchungsausschuss des Bundestages)
調查權力:德國聯邦議院有權成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要求證人出席並提供資料。
保障機制:被調查者有一定的法律保護,可以拒絕提供可能使自己陷入刑事指控的證據。行政部門可以基於保密需求拒絕提供某些資料,但這需要特定的法律程序。
比較分析
透明度和問責性:台灣的這些法案在透明度和問責性方面與美國和德國類似,都強調通過立法程序來提高政府和其他機構的透明度。
保障機制:與美國和德國一樣,台灣的法案也考慮到了行政特權和保密需求,並規定了對特定機密的保護,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調查者的合法權益。
處罰機制:台灣的罰則相對溫和,主要是經濟處罰(罰鍰),而美國和英國則有更嚴厲的法律後果,如藐視國會的刑事指控。
結論
與世界其他主要國家的國會調查權立法相比,台灣的這些法案並不顯得特別嚴苛。它們在強化立法院監督權力的同時,也提供了相應的保障機制,以防止權力濫用。只要在實施過程中能夠嚴格遵守法律規範並確保透明、公正,這些法案應該不會對民主自由造成過大損害。
https://i.imgur.com/W5vEvDu.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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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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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塔擺爛八年 藍白幫EE完成了
環台高鐵車站沒蓋在我家前面,就是不公平
,嘻嘻
透明、公正
不愧是AI
No No No你錯了
民進黨說的公平才是公平
民進黨說的民主才是民主
民進黨說你是黑箱 你就是黑箱
怎麼聽起來跟對岸中共有點像?
因為民進黨是綠色共產黨 怕了吧
爆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36
Re: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誰說二讀條文中的調查權沒有限制範圍?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 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 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31
Re: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認真回,雖然可預見沒多少人認真討論 你只抓第47條出來只是斷章取義 要搭配同時修的45&46-2條一起看,這兩條都是在對可調查範圍做了紅線限縮範圍 尤其46-2寫的特別清楚限縮調查範圍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8
Re: [爆卦] 如何澄清國會改革法滿天飛的謠言因為原本的文章實在太長一直編輯到App當掉,用回文方式補充Q12、Q13,原文的Q12有點 差異,等我找到方法再移除 Q12 修法後立法院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商業機密, 不服者雖然不用坐牢,但要罰錢! A12 先看法條:2
[黑特] 藍白故意與中國聯手立法變成東廠箝制人民我在立法院系統裡面 找到即將要通過的條文 院總第 20 號 審查報告第 11003542 號 原文下載 : 藍白聯手只有民眾黨與國民黨的條文交付表決 而且條文內多案並列 也不知道是要通過誰的法案- 我有個疑惑的點 影片中的法條是這樣寫 小組可調閱政府機關、部隊、團體等相關人資料 但實際上法條47條是這樣寫
-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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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是這樣啦 現在過 第47條 二讀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所以你認為319真調會違憲? 根據釋字第 585 號文中解釋,『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 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 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所以立委有權調閱;但是行政首長有權不給!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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