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 對於質疑聲音
: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
: 訴訟法上寫的很清楚
: 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
: 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
: 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調查的人
: 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
: 所以判斷是接受調查的當事人
: 還是只是一般的證人
: 判斷的準則是?主席說了算?
: 還是1+5立委附議說你是什麼就是什麼?
: 我自認法學知識薄弱
: 還有請各位法學專家釋疑☺
這問題要先弄清楚,為何黃國昌把國會調查程序套用刑訴規定?
刑事訴訟是調查犯罪,但國會調查權性質是什麼? 應該不是調查犯罪吧。
釋字585已經寫了,國會調查權是立法權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也就是輔佐立法院立法要相關資訊。
當年大法官是針對真調會條例,沒有講太多國會調查程序原則,本魯淺見,竟然是要立法的資訊資料,那比較接近行政機關調查,那能不能找看看相關行政機關調查的程序保障。
各位可以看看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12條二項: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如果國稅局請你去喝咖啡,你都能找律師,等律師來之前,你可以拒絕陳述。
那為何立委問你話,可能牽涉你的隱私、營業秘密,為何不能請律師協同呢?
還要主席同意? 這就是問題,主席如何判定備詢人是否有相關辯護權需要? 主席是要調查那個備詢人耶,球員兼裁判?這才是這個法條最大問題。
另外美國國會調查權,相關處罰,是由獨立檢察官偵查,當然可以請律師協同。
各位可以思考看看,不要只聽一個人的法律見解,尤其還是民事訴訟專業的講憲法問題...
這就是為何這法案非常需要外界許多專家學者討論的原因,茲事體大,這法案規範得太粗糙,一定有問題,以上
--
不是都說過了嗎?判例十幾個出來後
黃都推給主席真的有夠白癡 只有共產黨才會
再來滾動式檢討阿
本來就不會一步到位
這樣設定
吳宗憲立委如是說
還有你可以行政救濟阿
我只信宗憲哥,多判幾個就知道惹
黃公國昌的法學素養
判例出來如果違憲是不是要國賠?
在隔壁你一定被噓爆
你要看監察院才對, 國會調查權的濫觴應該
要從1992年通過憲法修正條文第15條(已廢
掉),限縮了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然後阿
扁等1993年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確認在調查
權是否仍然為監察院所專有?立法院是否能
享有一定調查權?
調查權是從監察院偷來的
國賠是難免的,改革路上難免有犧牲
者。
適用的法不明 要怎麼判定國賠 誰來賠
改革犧牲別人當然都說的不痛不養
就私設刑堂的概念,黑道更生人假法學
博士訂出來的
黃國昌、吳宗憲、翁曉玲,幹哪個法學院
教出來的,應該追回文憑笑死
要廢除監察院的配套就必須設置上議
院,用來制衡下院可能的專擅
難免有犧牲者?那拜託你當頭一個好不好?w
反正關個1年連罰N個10萬不過是小事,可以
透過行政救濟討回來嘛~~www
第一個應該要是它們自己人ㄅ
Try try看 就知道怎麼改了
但此行政法院法官如果判決撤銷罰鍰
,等於嚴重刺激國昌的玻璃心欸
你是不是不知道大法官不用法律系出身也
可以擔任
其實解釋理由有..只是很多人看了解釋
然後藍白再把法官召去調查,法官會
不會去?
文就很興奮然後不知道在興奮什麼東西
的
先去把大法官任命資格看一遍再來講好嗎w
早上 范 影片 的 憲法學者 一樣的論點
要小心應該會有人要開始要攻擊大法官嚕
看這次修法的調查權範圍似乎包山包海呵呵
關於罰款又監禁的條文怎麼可能上線再檢
討,這些網軍真的夠了
585其實也寫了 立法院調查之人員與事項 並
非毫無限制。偽君子超屌 法條寫個法人跟“
相關人員” 也不限定在哪個範圍 以後寫個
冠冕堂皇的理由你各位每個人都框列進去了
但護航的人完全覺得沒問題耶 呵
黃上不給的,你不能搶!說你藐視國會就藐
視國會
一個學民法的在那不懂裝懂,可憐啊~
憲政奇蹟啊 共產黨版的
爆
首Po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對於質疑聲音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22
可是國昌沒有告訴你們訴訟法上「證人需要依法具結」 現在條文有具結規定嗎? 沒有 立委有依據要求證人具結嗎? 沒有2
主席決定? 太天真了 主席甚麼咖啦 主席有黃傅芯大嗎? 有人敢不聽黃傅芯的話嗎?4
來總結一下 當初黃國蔥幫民進黨寫得提案 民進黨沒有拿來用 然後黃國蔥現在在說這是你們自己的提案 這個就很拷貝6
我來爬梳一下黃國昌力推的立法院調查權。 1.黃國昌推動之立法院調查權, 被調查者是"證人"或"當事人",由立法院之主席認定。 這個"主席",可能是環球科技大學中小企業研究所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研究所碩士,7
現在又多一點 官員亂回答,要罰 立委亂問,不用罰,沒罰則 官員怎麼樣算亂回答,立委自由心證 這個絕對不是國會改革
90
Re: [新聞] 黃國昌闢謠漏洞百出?苗博雅逐一攻破如果這叫黑箱,過去三十年不知道多少法案都像你所定義的黑箱方式表決通過; 有意拿當初服貿的影響範圍跟現在國會改革內容比較,真的不知道是被洗腦還是死忠。 服貿影響的是每個人的工作,兩岸之間關係的國家大事,所以訴求是要有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去監督與參與,不會因為單純多數決而決定。試問10年了,如果覺得當年太陽花很重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在哪裡? 當然現在某些人很愛拿國會調查權,之後會把一般民眾自由定罪或洩漏國家秘密,把這案擴大到國安等級。 第一個,國會調查權受憲法限制僅限於跟立法議案、或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有關,90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 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奇怪 苗博雅自己也是學法律的 怎會把詢問那兩個字給篩掉?48
[討論] 證人你媽啦原文網址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 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 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34
[討論] 單厚之在節目上拿釋憲585號替立院辯護新聞面對面的節目上, 單厚之拿大法官釋憲585號條文 替立法院濫權使用調查權辯護。 (先告訴各位,這條釋憲直接打臉當時38
[討論] 黃國昌一直拿訴訟法出來講幹嘛?曾經的民訴新星,駱派大弟子,黃委員國昌,對於訴訟法肯定是很有愛。 但是 草案第 50-2 條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 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這個條文黃國昌幹嘛一直拿訴訟法來類比?這是國會調查權,又不是刑事訴訟。- 國會調查權都基本都只是調查詢問不是被告 被傳喚來當然是類似證人 國會調查關係人找律師來是要主席同意 法院證人要找人輔佐同樣也需審判長同意 國會調查又不是法院不能定罪是哪來的被告需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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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什麼是公平大家都說人類有私欲跟不客觀那我們就讓AI來評斷 ChatGPT User 第45條國民黨、民眾黨再修正動議,規範立院院會或委員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專案小組 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先說,你朋友的法律專業,很不專業 : 他說這個法案本來就該過 純法條論述 : 585釋字本身就有給立委調查權行使的權利 : 本身法案沒什麼問題 : 主要在適合對象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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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首先50-2都是統包的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沒有分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的個別權利 而是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律師都是要主席同意才能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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