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保母虐嬰致死 廖偉翔提修法增訂「殺童罪
之前看到牛煦庭在質詢時莫名其妙挑釁陳建仁的宗教信仰時,我就已經開始懷疑國民黨這屆的年輕立委是不是空有其表了,結果又看到這個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的,真的沒有讓我失望。
誠心建議廖偉翔委員應該聘請一個法案助理來提供自己意見會比較好。
(1)「虐童致死」跟「殺童」是兩件不一樣的事情。
「虐童致死」是「故意虐童」+「過失致死」,規定在刑法第286條第3項,刑度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殺童」則是「故意殺童」,如果沒有特別法的話,就是回歸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廖委員真的覺得「虐童致死最高只能處無期徒刑,不符合社會期待」的話,那為什麼不是「直接修改刑法第286條」就好?就算真的特別立了一條「殺童罪」,還是沒辦法適用於「虐童致死」的情形啊?為什麼要把兩者混為一談?
(2)違反第286條的人不得假釋,是要改哪一條?
刑法分則的條文沒有任何假釋規定,就算是刑法總則的假釋規定(第77條到第79-1條),也沒有直接規定「哪種犯罪類型不能假釋的」,啊所以是要規定在哪裡?
而且最後准駁假釋申請的,是法務部矯正署欸,就算符合規定,最後決定權還是在假釋審議委員會身上。不然張錫銘怎麼會申請了20次都沒用?難道要直接干涉假釋審議委員會嗎?他真的有去了解過假釋的規定嗎?
(3)最低無期徒刑、最高死刑,我還以為我活在戒嚴的黨國專政時期。
首先,就像前面說的,「殺童」就是用殺人罪辦理,而殺人罪本身就可以判處死刑了,我想不到有什麼理由可以正當化限制法官的量刑空間在死刑跟無期徒刑,因為現在就連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都只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已(第272條),難道是想要挑戰、違背國民黨一直以來守護的傳統華人道德價值觀,認為「殺童」比「殺爸媽阿嬤阿公阿祖」還嚴重嗎?
而且這個修法真的突破天際,讓我懷疑是不是國民黨迫不及待想要黨國威權復辟,因為隨便就把條文改成只有「死刑、無期徒刑」,這應該是《懲治盜匪條例》在幹的事。
現行刑法條文中比較常用,而且只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只有強制性交殺人(第226-1條)、殺人(第271條第1項)、強盜致死(第328條第3項)、強盜殺人(第332條第1項)、擄人勒贖而且撕票(第348條第1項)。單純好奇,他是覺得「殺童」可以跟上述犯罪等量齊觀嗎?
(4)立委請發揮自身專業與盡人民公僕的責任,不要再現象立法了。
台灣立法院的現象立法是舉世聞名的,舉例來說,前幾年因為深偽(Deepfake)影片,就新訂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問題是,本來的法條在某些程度上透過解釋,或許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為什麼要疊床架屋?
這次的虐童/殺童案也是,如果真的通過了他口中的刑法第272-1條,那這樣以後如果同樣造成社會群眾譁然的話,殺非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老人,是不是要立272-2條?殺弱勢族群例如身心障礙者,是不是要立27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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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藍白仔真的法盲 草包!!!
這跟政治立場沒有絕對的關係,要是民進黨或民眾黨哪個立委提議類似內容的修法,我照罵
因為民眾法盲太多 要特別訂一個這樣才
好表演
不重要 他要的是dpp反對死刑
一般人當上立委就是長這樣,又不願意
學習 整天只想作秀,國民黨資深立委 你
看哪個在失控。
你這麼一說,最近暴走的翁曉玲好像也是新科立委,資深立委陳雪生都還吐槽她
推給修法 國民黨就不用負責了 妙計
就是綠的反對就會被說是縱容虐嬰 藍白一貫
做法
亂提一通然後碰瓷民進黨不支持
※ 編輯: anomic24 (111.248.196.162 臺灣), 03/13/2024 19:16:07
所以亂棍打死人等於過失致死,這邏輯?
你是要問廖委員嗎?就我看來,是他把「殺童」跟「虐童致死」混為一談的喔 一下說「虐童致死」的刑度不夠高,一下卻說那這樣的話我們來立一個「殺童罪」,我是真 的看不懂啦
※ 編輯: anomic24 (111.248.196.162 臺灣), 03/13/2024 19:44:21
能選上立委只是因為他們投好胎
台中最愛的草包
笑死我 殺害幼童為什麼不能強盜殺人
等量齊觀? 什麼鬼價值觀讓你覺得殺
害幼童比強盜殺人輕?
你是不是以前國文都不及格?整篇打了那麼多論點,只看到這個?簡單啦,只要回答我一個 簡單的問題就好:殺害幼童,在傳統社會通念中,有比殺害自己的父親、母親、爺爺、奶奶 等直系長輩還嚴重嗎?如果沒有的話,憑什麼修法修的比既有的刑法第272條還重? 而且為什麼「殺害幼童」沒辦法跟「強盜殺人」、「強制性交殺人」之類的等量齊觀?因為 後二者影響的不只是被害人的「生命」,還有他們的「自由」、「財產」、以及「性自主」 等各種權利啊?
※ 編輯: anomic24 (111.248.196.162 臺灣), 03/14/2024 07:48:0071
Re: 虐童修法推動感謝原PO 以下是我的疑問~如果有錯請指正,感謝 1、虐兒至死,比殺人罪罰的還輕?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7
Re: [問卦] 酒駕刑期怎麼定大家才滿意?----------------------------------------------------------------- Q:可否改成:「酒駕=殺人未遂」? A:不行 ----------------------------------------------------------------- 一、為什麼酒駕不構成殺人未遂?8
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支持上街!民進黨執政時期都未曾有大規模街頭訴願行動! 訴求須納入通盤系統性檢討社會保護網,人力與資源配置,兒福中介機構權責。 另外是大家最關心的刑度問題: 虐童致死已在2019年調整刑法,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但我自己覺得這部份司法與民眾最大認知差異就是新聞中所提6
[問卦] 以前虐童的都關多久?本來覺得給虐嬰的保姆死刑太便宜她了 應該要以其人之道 還治其人之身 結果查了一下虐童致死,居然不會死刑? 馬ㄉ什麼鬼法律4
Re: [問卦] 酒駕致人於死的刑責也太低了刑度不是亂定的,想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就要先對刑法的構造有所了解 刑法,是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刑法典上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有處罰故意犯,但並非 全都處罰過失犯,只有在刑法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過失行為才會處罰 故意犯和過失犯相比,當然,是故意犯比較嚴重,所以故意犯的刑度會比較高 而刑法典有一種特殊型態,叫做「加重結果犯」,意思是行為人進行某「故意」犯罪,但其3
[問卦] 為啥修刑法那麼難啊?大概90%以上的台灣民眾都覺得刑罰太低 立委也都是大家一票一票選的 為什麼修法加重刑法判刑額度這麼難啊? 新增一個終身監禁永遠不得假釋 再新增鞭刑,死刑前必須酷刑3
Re: [新聞] 為當兒子榜樣 宜監受刑人獄中苦讀考剛剛查了一下發現這個 殺人犯許弘緯遭處無期徒刑,2003年12月9日入獄服刑至今,他認為判決定讞前被羈押985 天,卻因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讓他聲請假釋的已執行期間無法完全扣除985天,只能扣 620天;許聲明異議遭駁,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01號解釋,指條文有關裁判確3
Re: [問題] 被蝙蝠俠揍的人之後重傷死掉算不殺嗎?如果依我國法律,這種情形不會成立殺人罪,而是成立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喔~ 刑法277條 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2
Re: [問卦] 換臉能立刻修法,虐童為什麼不行?不是阿 吵要修法的是怎樣 換臉是因為這是新的犯罪樣態,所以才新增 阿虐童致死已經有一條十年到無期了 殺人罪也才十年~無期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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