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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送回來後按軍法就是要判投敵關10年沒錯吧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送回來後按軍法就是要判投敵關10年沒錯吧作者
cycutom
(cycutom真的不出門的那漳)
時間推噓 6 推:6 噓:0 →:8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則規定,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6天內自動歸隊者可減輕其刑。另第24條規定,投敵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八卦版推文有人提到是戰爭時期才適用

但就字義上,並沒有限定戰爭時期啊


那回到「投敵」

是「投敵」沒錯啊

所以這有什麼空間不適用24條規定嗎?


我看是沒有空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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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4.132.23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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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rose 03/10 18:02是被救,不是投敵。準備去金門玩而已

tn00270144 03/10 18:02???? 你有證據他是要投敵嗎

s81048112 03/10 18:03現在連中國都沒消息

tn00270144 03/10 18:03好像、感覺、疑似。這種不算證據喔

s81048112 03/10 18:03目前最先有報導 是蘋果

jerrylin 03/10 18:10看他有沒有帶走甚麼東西 不然算逃兵

投敵的定義裡還要有帶走什麼東西?= =

※ 編輯: cycutom (203.74.132.237 臺灣), 03/10/2023 18:13:07

lbowlbow 03/10 18:38事實上,兩岸並沒有停戰協定吧?

re340 03/10 18:48中國國民黨跟共產黨內戰又還沒宣布結束

solsol 03/10 18:54只是"可" 不會判到10年以上啦

chiangdapang 03/10 19:18金門地區是敵前,當然是死刑

j0588 03/10 19:28動員勘亂時期早就終止啦,是不是投敵在法庭

j0588 03/10 19:28上還有得吵咧

rogerlarger 03/11 09:40手掌穿鐵絲,用悍馬拖著在台北遊街

rogerlarger 03/11 09:40,然後到基隆港槍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