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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政治獻金=公益勸募性質?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政治獻金=公益勸募性質?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時間推噓 9 推:9 噓:0 →:7

笑死,連法條都找錯,難怪只能當小草


政治獻金法第23條看一下啦


第2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政治獻金只能作為政黨公務使用或捐贈公益或參選公職使用,不能挪作私用,所以你一旦挪至私用,進入私人帳戶(包含公司、基金會等等),或用作支付私人費用或抽佣,就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3條規定同時構成刑法第336 條公益侵占罪。

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引述《mazinkisa (kisa)》之銘言:
: 版上一堆喜歡封人法盲的
: 那麼就來請教版上這麼專業的法律專家們
: 請問【政治獻金=公益勸募性質】嗎?
: 如果政治獻金=公益勸募性質
: 那麼過去有多少政治獻金需要重新徹查呢?
: 可如果政治獻金是公益勸募性質
: 那為何公益勸募條例規定除外
: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
: 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
: 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 版上的法律專家們請問為何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呢?
: https://i.imgur.com/RTWwHL3.png

圖 政治獻金=公益勸募性質?
: https://i.imgur.com/IavUcpJ.png
圖 政治獻金=公益勸募性質?
: 鐘小平 你要不要回去查一下政治獻金帳目
: 鹹濕 鹹濕 鹹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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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248.7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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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48.74 臺灣), 12/31/2024 07:11:29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48.74 臺灣), 12/31/2024 07:12:12

bluenan 12/31 07:14政黨不能營利

Szss 12/31 07:14貪粉日常

rwhung 12/31 07:16政治獻金和商業混用的他應該不是第一人,

rwhung 12/31 07:16但用的這麼難看就他們

bluenan 12/31 07:18直接洗錢的就柯糞

infrasound 12/31 07:19

Xceberus 12/31 07:21現金哪來金流 有病嗎 鄭文燦一樣沒金流

mazinkisa 12/31 07:21很好喔! 你都會這樣解釋了,確定沒事?

mazinkisa 12/31 07:22要不要去看檢察官的起訴內容怎麼說的

a2550099 12/31 07:22原po還是少回這種文啦 雜草只會謾罵而已

a2550099 12/31 07:22 要他們認真看法條根本天方夜譚

Xceberus 12/31 07:22那個excel帳冊光其他筆的證據 金流跟證

Xceberus 12/31 07:22詞 就能證明是真的了

mazinkisa 12/31 07:22這解釋是在打臉北檢耶!已給機會幫圓了

你連起訴書都沒看過就來胡扯的吧 5.治獻金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政治獻金具有「政黨或政治人物之競選與政治活動經費來源」之性質,若國家放任其自行 運作,易產生「金權政治」之後果,無法確保政治競選活動公平與公正,更無法保障人民 平等參政等重要民主制度目的,已如前述,故為避免政治活動無法公正進行,進而戕害民 主之健全發展

,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政治獻金之支出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此與政 黨法第23條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其立法目的如出一轍。蓋政黨與擬參選人 係以從事政治活動為目的,以謀全民之福利,並非以集私人之營利為目的,政黨活動即不 應有「營利」之動機,且政黨與擬參選人之首要目標,在於執政,也就是掌握政治力,若 政黨與擬參選人將國民無償提供或以不相當對價給付之政治獻金,用以從事營利行為去經 營企業,將導致私人企業財團把持全民政治意志及政策形成,使政黨活動迎合財團及金權 勢力之運作,終致使不當連結之上開力量脅持人民,此即與民主政治之平等原則相悖離。

換言之,政黨與擬參選人係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 的,非以營利為目的,自不得藉本身權力與民爭利,方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是政治獻金為 人民捐款予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作為從事政治活動之用,具有法定使用目的,本意 並非使政黨或擬參選人獲利,自不得為營利行為。 6. 政治獻金具有公益性質

政治獻金係專為政治活動目的所為捐贈,具有公益性質,其受時限、支用用途等,均應遵 循政治獻金法規範,如有以迂迴手段,規避法律之強行規定,企圖達成與該強行規定所禁 止者相同效果之行為,包括以契約行為或商業行為包裝,而使擬參選人自政治獻金帳戶取 得價金挪為己用,均應屬違反政治獻金法之不法行為。參以內政部108年7月26日台內民字 第1080129636號函釋(下稱內政部108年7月26日函)

見解以:「擬參選人得否以政治獻金 支付薪資,或自有住宅、車輛於競選活動期間之租金、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或燃料費 乙節,參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第2款條文文義及規範意旨,考量擬參選 人之自有住宅、車輛係屬日常生活之用,並不限以從事競選活動為目的,以政治獻金支付 前開動產或不動產之租金、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不符捐贈目的,又如併同支付薪資 予擬參選人本人,恐有圖利情事,尚不得列為政治獻金之支出項目」等語,明確闡釋政治 獻金支出具有法定目的,不得將政治獻金挪為個人使用或使個人受有利益,衡以政治獻金 係為確保人民公平參與政治活動之旨,足以確知政治獻金具公益性。 ㈢綜上可知,政治獻金之規範目的,係為保障政治選舉活動在公正公平的基礎上推展,以 健全民主發展,並以公開透明之方式,強化對政黨及政治人物之監督,且政治獻金係供政 黨及參選人專款用於選舉活動,並非個人可支配之私人財產,自非得不法將政治獻金挪為 己用或致個人受有利益。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48.74 臺灣), 12/31/2024 07:28:17

Xceberus 12/31 07:27好了啦 法盲

rayonwu 12/31 11:59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