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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TMD、木可的相關法律責任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柯文哲、TMD、木可的相關法律責任作者
ms883050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
時間推噓 6 推:6 噓:0 →:19

※ 引述《hankwtc (hankkong)》之銘言:
: (公堂之上)假設現在報載的相關交易是假的,相關人等的法律責任
: 一、偽造私文書罪(刑法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 解釋: 帳冊屬於一種私文書,如果交易為假,卻登載於會計帳冊內,就是偽造私文書,這: 條是雙邊,也就是柯文哲大選競選團隊及木柯雙邊會計人員都有責任,(公堂之上)假設柯: 文哲知情,也犯此罪。
: 二、不實填製會計賬冊罪(商業會計法71條1、5款):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六十萬
: 元以下罰金。
: 解釋:主要是針對木可公司負責人及負責會計的人員。
: 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4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及政治獻金法第30條第1第10款,處罰鍰6萬 ~ 120萬
: 解釋: 依政治獻金法23條:選舉結餘款的使用有限制,主要是捐贈(政黨、公益皆可)、選: 舉公務,並且每年申報給政府,如果四年內用不完繳回國庫。柯文哲明顯是想把錢洗出來: ,連捐給TMD都不要,所以(公堂之上)假設交易為假,柯文哲及其競選團隊的申報就不是: 真的,就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四、洗錢罪(不構成):洗錢的前提要件是金錢的來源是非法犯罪所得,政治獻金除非能證: 明是貪污的對價,否則不會構成洗錢罪。
: 交易是不是假的,恐怕TMD及柯文哲必須提出更嚴謹的證據,而不是簡單用授權金是物流: 管理費唬嚨過去,授權金有其獨特的會計名目,如果這招可以,以後所有的費用都可以報: 此名目。
: TMD最讓大家詬病的就是低層黨務人員都是免洗筷,假籍理念價值的名義,行剝削之實,: 大部分低階黨職人員都是免費韭菜,而總統大選更是舉全黨之力投入,我不相信木可公司: 會真的聘雇人員來做所謂的"物流管理",因此請木可公司公布會計帳冊、勞動契約、申報: 勞健保記錄、物流進出貨的物流及金流、訂購及販售小物的契約等等,否則這些交易就大: 概率是假的!
: 少他媽用下三濫的手段妄圖欺騙洨草以外的正常人。

刑法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背信罪四大構成要件
替他人處理事務:涉及有委任或請託關係的財產事務。
故意的意圖:明知其行為將傷害被害人的財產權益,仍故意進行。
違背任務的行為:行為人未能妥善執行其責任,或行為違反誠信原則。
對被害人造成損害:行為人的作為導致被害人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

背信罪在台灣刑法中為非告訴乃論,俗稱的公訴罪正確的法律用語為非告訴乃論,這代表即使沒有被害人的告訴、被害人撤回告訴或與加害人和解,檢察官仍可以自行偵辦並提起公訴。

背信罪案例分享
(一)員工背信罪
成立情況:若員工與外部人士串通,故意高報金額謀取不法利益,導致公司財務受損,則可能構成背信罪。
不成立情況:如果員工僅是傳遞信息的角色,沒有決策權或直接參與詐欺行為,則背信罪可能不成立。
(二)管委會背信罪
成立情況:管委會成員若刻意以高價外包保全服務,並從中獲利,可能構成背信罪。
(三)同時觸犯背信罪與其他罪行
由於背信罪往往會與其他財物相關之犯罪,如侵占、竊盜、詐欺罪等有高度的重疊,在法律實務中,若一個行為同時符合背信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法官通常會選擇其中較重的一個罪名來處罰行為人。

以上是對法律有興趣的本人個人意見
我是覺得跟私人公司的案例有相似之處
不過轉換成政黨不知道能不能類比
不過法條中寫的是為他人處理事務
依照之前國民黨的案例
應該是包括政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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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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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wtc 08/08 22:08第一個要件就有點問題,選舉結餘款是洨

hankwtc 08/08 22:08草的捐獻,不太像是委託費

政治獻金法23條略以 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 ,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如果是剩餘款的話 沒有當選就沒有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只能以捐贈政治團體或所屬政黨 那麼這些剩餘款就會變黨產 如果是黨產就符合要件了吧

※ 編輯: ms883050 (114.136.156.163 臺灣), 08/08/2024 22:32:44 ※ 編輯: ms883050 (114.136.156.163 臺灣), 08/08/2024 22:33:31

ms883050 08/08 22:36我是用這種方式思考的

政黨屬於非營利的社團法人 所以把黨主席類比成董事長 政黨類比成公司 就符合上述的案例

※ 編輯: ms883050 (114.136.156.163 臺灣), 08/08/2024 22:38:34

hanchueh 08/08 22:36選舉中發生的花費 是支出 怎麼會是剩餘

如果是競選經費的話 確實是他要怎麼花就怎麼花 只是觀感不佳

※ 編輯: ms883050 (114.136.156.163 臺灣), 08/08/2024 22:44:15

hankwtc 08/08 22:44政治獻金法23條第一項,選舉結餘款可以

hankwtc 08/08 22:44捐政黨,但是同條第二項規定必須在四年

hankwtc 08/08 22:45內辦理完成,在沒捐或四年內沒捐都是屬

hankwtc 08/08 22:45於競選人名下,但四年沒用完,不是屬於政

hankwtc 08/08 22:45黨,只能繳到國庫(政治獻金法同條第二項)

hankwtc 08/08 22:45,柯文哲就是不想捐給TMD才會想辦法把錢

hankwtc 08/08 22:45洗出去,所以不存在錢屬於政黨所有而變背

hankwtc 08/08 22:45信的問題

watertip 08/08 23:26想問:柯在選舉期間收的政治獻金,會在

watertip 08/08 23:26一個專戶內,這筆錢性質上是候選人的,

watertip 08/08 23:26還是所屬政黨的?

watertip 08/08 23:27還是不屬於任何人的,只是候選人可以用

watertip 08/08 23:27?如是這樣,那是候選人還是政黨有權管

watertip 08/08 23:27理運用這筆錢? 誰有權限?

hankwtc 08/08 23:40屬於該競選人,因為捐錢是捐給該競選人,

hankwtc 08/08 23:40但用途在結餘後有很嚴格限制:捐政黨、捐

hankwtc 08/08 23:40公益、選舉公務用途,阿北就是用授權金

hankwtc 08/08 23:40等等名目做為選舉公務用途名義洗去給他

hankwtc 08/08 23:40兒子公司及木可

hankwtc 08/08 23:43政治獻金法規定要設立專戶(政治獻金法第1

hankwtc 08/08 23:4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