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TMD、木可的相關法律責任
※ 引述《hankwtc (hankkong)》之銘言:
: (公堂之上)假設現在報載的相關交易是假的,相關人等的法律責任
: 一、偽造私文書罪(刑法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 解釋: 帳冊屬於一種私文書,如果交易為假,卻登載於會計帳冊內,就是偽造私文書,這: 條是雙邊,也就是柯文哲大選競選團隊及木柯雙邊會計人員都有責任,(公堂之上)假設柯: 文哲知情,也犯此罪。
: 二、不實填製會計賬冊罪(商業會計法71條1、5款):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六十萬
: 元以下罰金。
: 解釋:主要是針對木可公司負責人及負責會計的人員。
: 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4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及政治獻金法第30條第1第10款,處罰鍰6萬 ~ 120萬
: 解釋: 依政治獻金法23條:選舉結餘款的使用有限制,主要是捐贈(政黨、公益皆可)、選: 舉公務,並且每年申報給政府,如果四年內用不完繳回國庫。柯文哲明顯是想把錢洗出來: ,連捐給TMD都不要,所以(公堂之上)假設交易為假,柯文哲及其競選團隊的申報就不是: 真的,就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四、洗錢罪(不構成):洗錢的前提要件是金錢的來源是非法犯罪所得,政治獻金除非能證: 明是貪污的對價,否則不會構成洗錢罪。
: 交易是不是假的,恐怕TMD及柯文哲必須提出更嚴謹的證據,而不是簡單用授權金是物流: 管理費唬嚨過去,授權金有其獨特的會計名目,如果這招可以,以後所有的費用都可以報: 此名目。
: TMD最讓大家詬病的就是低層黨務人員都是免洗筷,假籍理念價值的名義,行剝削之實,: 大部分低階黨職人員都是免費韭菜,而總統大選更是舉全黨之力投入,我不相信木可公司: 會真的聘雇人員來做所謂的"物流管理",因此請木可公司公布會計帳冊、勞動契約、申報: 勞健保記錄、物流進出貨的物流及金流、訂購及販售小物的契約等等,否則這些交易就大: 概率是假的!
: 少他媽用下三濫的手段妄圖欺騙洨草以外的正常人。
刑法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背信罪四大構成要件
替他人處理事務:涉及有委任或請託關係的財產事務。
故意的意圖:明知其行為將傷害被害人的財產權益,仍故意進行。
違背任務的行為:行為人未能妥善執行其責任,或行為違反誠信原則。
對被害人造成損害:行為人的作為導致被害人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
背信罪在台灣刑法中為非告訴乃論,俗稱的公訴罪正確的法律用語為非告訴乃論,這代表即使沒有被害人的告訴、被害人撤回告訴或與加害人和解,檢察官仍可以自行偵辦並提起公訴。
背信罪案例分享
(一)員工背信罪
成立情況:若員工與外部人士串通,故意高報金額謀取不法利益,導致公司財務受損,則可能構成背信罪。
不成立情況:如果員工僅是傳遞信息的角色,沒有決策權或直接參與詐欺行為,則背信罪可能不成立。
(二)管委會背信罪
成立情況:管委會成員若刻意以高價外包保全服務,並從中獲利,可能構成背信罪。
(三)同時觸犯背信罪與其他罪行
由於背信罪往往會與其他財物相關之犯罪,如侵占、竊盜、詐欺罪等有高度的重疊,在法律實務中,若一個行為同時符合背信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法官通常會選擇其中較重的一個罪名來處罰行為人。
以上是對法律有興趣的本人個人意見
我是覺得跟私人公司的案例有相似之處
不過轉換成政黨不知道能不能類比
不過法條中寫的是為他人處理事務
依照之前國民黨的案例
應該是包括政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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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を燃や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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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要件就有點問題,選舉結餘款是洨
草的捐獻,不太像是委託費
政治獻金法23條略以 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 ,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如果是剩餘款的話 沒有當選就沒有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只能以捐贈政治團體或所屬政黨 那麼這些剩餘款就會變黨產 如果是黨產就符合要件了吧
※ 編輯: ms883050 (114.136.156.163 臺灣), 08/08/2024 22:32:44 ※ 編輯: ms883050 (114.136.156.163 臺灣), 08/08/2024 22:33:31我是用這種方式思考的
政黨屬於非營利的社團法人 所以把黨主席類比成董事長 政黨類比成公司 就符合上述的案例
※ 編輯: ms883050 (114.136.156.163 臺灣), 08/08/2024 22:38:34選舉中發生的花費 是支出 怎麼會是剩餘
如果是競選經費的話 確實是他要怎麼花就怎麼花 只是觀感不佳
※ 編輯: ms883050 (114.136.156.163 臺灣), 08/08/2024 22:44:15政治獻金法23條第一項,選舉結餘款可以
捐政黨,但是同條第二項規定必須在四年
內辦理完成,在沒捐或四年內沒捐都是屬
於競選人名下,但四年沒用完,不是屬於政
黨,只能繳到國庫(政治獻金法同條第二項)
,柯文哲就是不想捐給TMD才會想辦法把錢
洗出去,所以不存在錢屬於政黨所有而變背
信的問題
想問:柯在選舉期間收的政治獻金,會在
一個專戶內,這筆錢性質上是候選人的,
還是所屬政黨的?
還是不屬於任何人的,只是候選人可以用
?如是這樣,那是候選人還是政黨有權管
理運用這筆錢? 誰有權限?
屬於該競選人,因為捐錢是捐給該競選人,
但用途在結餘後有很嚴格限制:捐政黨、捐
公益、選舉公務用途,阿北就是用授權金
等等名目做為選舉公務用途名義洗去給他
兒子公司及木可
政治獻金法規定要設立專戶(政治獻金法第1
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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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通姦除罪,那背信為什麼不除罪?通姦除罪的理由是兩個人之間感情不應該由國家公權力涉入 那背信咧? 背信也是當事人兩方的私事啊 憑什麼通姦可以除罪,背信不能除罪? 要除罪怎麼不乾脆一點,把背信罪也除一除?7
Re: [新聞] 快訊/「台版鐵鍊女」夫婦控徐春鶯拆散家沒 相信大家都很厭惡記者為了特定的陣營造假,去頭去尾做一個敘事框架來欺瞞社會吧? 我想問各位,記者這種職務上從事的不法行為,台灣社會的民意認為需要坐牢嗎? 我認為怎麼看都可以判上好幾年吧? 刑法342條 背信罪6
[問卦] 這樣有背信罪嗎刑法背信罪是這樣寫的 刑法第342條明定:「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6
[問卦] 刑法詐欺罪只要判三年?乳提 今天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有關於刑法詐欺罪規定如下: 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 免除其刑:6
Re: [新聞]吳子嘉指控買疫苗A了1億美金 陳時中:背信罪是最難成立的法條(大約86%,這是背信+重利的統計),沒有之一 連號稱最難成罪的侵占罪 成罪率都比背信罪高 : 背信罪主要構成要件有四: : 1、替他人處理事務:衛福部長、行政院長替人民採購疫苗。5
[討論] 刑法342條背信罪應該適用吧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很多掏空公司的案子都是用這條去偵辦的4
Re: [請益] 請教仲介的心態問題?如果屬實沒告知,不知道能不能用背信罪告成。屋主和買方聯合告仲介。 背信罪於刑法第342條明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 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過有時候仲介真的有那種演技派很好的,想說被仲介擔誤的金馬獎影帝。1
Re: [問題] 客戶少付尾數由業務負責合理嗎大開眼界。這完全不對吧。 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制度設計要支票匯款進公司? 就是為了避開讓業務涉入"解款",一涉入很多莫名其妙的問題會出來。 今天不是公司拿到的錢總數對了就好了便宜行事而已 想想看,今天這些差價,如果是甲方採購貪汙私吞了,他爆出來被抓- 我比較好奇,橘子這樣的操作沒有觸犯詐欺罪的疑慮嗎? 我不是法律系的,所以就只好在網路上找一下目前的已知法條。 這是我查到的刑法339條 第339-3條(電腦設備詐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 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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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業務漏保怎麼處理這種業務直接吉詐欺罪跟背信罪 吉下去就對了 不就賭車主不會出險 反正被抓包在退費 當個理由伯balabalabala上演苦肉計也沒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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