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大陸地區人民在現行法律上之地位
先說結論,依《釋字第710號解釋》大法官陳春生之協同意見,「一、大陸地區人民之
法地位較為特殊,大陸地區人民依憲法增修條文既非外國人、又非本國人(不具中
華民國國籍)、亦非無國籍人,故其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無法立即與本國人或外國
人一概而論。大陸地區人民顯然非中華民國國民,前面一直跳針的人可以結束了。
一、國籍法及移民法之規定
依照我國國籍法第 2 條的規定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其顯然是採屬人主義,而非屬地主義,必須出生時父母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方能
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所以前面那些一直跳針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也可以結束
了,因為本法本來就不採屬地主義,不會因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就當然取得中華民國
國籍,拿一中憲法來說嘴的顯然是完全不懂國籍法屬人主義、血統主義規定。
至於什麼叫中華民國國民,國籍法並沒有定義,而是規定在移民法中,移民法第三條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其明白指出,中華民國國民是以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區無戶籍國民,
也就是說他必須居住在台灣地區,所以大陸地區人民很顯然就失去這個資格,不可能成
為中華民國國民,依屬人主義及血統主義,他們所生的子女也不可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二、二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雖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但這僅是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人民的法律定義,並非國籍取得,依《釋字第710號解釋》
大法官陳春生之協同意見,大陸地區人民依憲法增修條文既非外國人、又非本國人(不具中
華民國國籍)、亦非無國籍人,從前面的國籍法及移民法規定可清楚推論得知,
這點是毫無疑問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二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台灣地區人民只要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取得護照者,就當然喪失台灣地區人民的資格,
其相關的公民權益被剝奪,也就是說他不能參與選舉或擔任公務員,此對後來取得台灣地
區人民資格的原大陸地區人民亦有適用。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參政權問題
如上所述,依二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9-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
享有參政權及擔任公職權已如前述,但即使後來因居留期滿而取得台灣地區居民資格
者,是否仍得擔任公職,這就要回到國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這明顯是基於公務員對國家忠誠的要求,禁止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所以大陸地區人民在
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資格後,如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者,一樣是不能擔任公職的,
如果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那更不用說了,依照二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的規
定,其連選舉權都沒有,更遑論是被選舉權
--
--
但你說釋字說他們不是外國人,那要怎麼用
國籍法外國人的規定去規範?
請問有人說你不是外國人,那是什麼?他
只說不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卻也不是外國
人,那請問答案是什麼?
當時的中華民國認定自己是中國,簡單的
說不就是在解釋那個不是外國人又非中華
民國國籍的人,就是不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的中國人啊!
律師,目前現行有擔任公職之大陸人,如何處
理
而且大陸人在取得台灣戶籍後,就必須取消大
陸戶籍和繳回大陸身份證,未辦過大陸護照者
必然無法再辦理護照,而辦過大陸護照者就算
不繳回,屆期也會消失
當然適用,所以就算他們無法取得放棄原國籍
證明,依照現行法律和對方的處理方式,他們
就是中華民國台灣戶籍
而且就我知道,陸配取得台灣身份證後想要在
重新加入回大陸戶籍,也是走和台灣人加入大
陸戶籍的流程
兩岸不可能讓你擁有兩個戶籍,兩個護照
對岸就是照兩岸條例規範,跟國籍法無關...
當時在修憲、制定相關法律時大概參考了西
德的作法(不把東德視作外國),是特殊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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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行政院通令「大陸人不是我國人」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10
Re: [討論] 立委打選戰,有空幫美琴修法解套嗎?國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2
[問卦] 認真問 中華民國國籍認定是不是其實超鬆先貼國籍法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3
[討論]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跟國籍有關?標題只是簡稱,自己查全稱 越來越多人推發文混淆視聽 通常怎樣有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第2條第一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4
Re: [新聞] 不是國籍問題!百萬YTR莫彩曦親吐「這原法規名稱: 國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3
Re: [討論] 中華民國第一位陸配議員史雪燕你看錯了吧, 應該是看國籍法第20條才對吧。 裡面規定議員也是不能有雙重國籍呀。 其實應該去檢舉這個議員, 看看法院法官怎麼判,X
[討論] 有外國籍本來就可以參選立委真正的問題是有外國國籍者不能選總統副總統 但是可以選其他民選公職 總統副總統以外的民選公職是「就任時須放棄」或「切結就任1年內」要放棄 能不能登記跟能不能就任是兩套體系 因為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X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發現突然冒出一群北七混淆視聽 通常怎樣有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第2條第一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 : 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 : 、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 : 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 內政部98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802336127號函
- 如果有翻法條 往上捲一點到第二條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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