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死刑案一件件檢驗,民進黨會怕嗎?
: → CenaC: a10141013 兩公約從來就沒有「廢除死刑」 49.216.193.243 09/22 10:03: → CenaC: 這幾個字 希望你有識字能力 49.216.193.243 09/22 10:03: → CenaC: 不過你們都靠民進黨哏名嘴來幫你閱讀 難怪 49.216.193.243 09/22 10:03: → CenaC: 變成這樣 49.216.193.243 09/22 10:0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
無理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
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
之任何義務。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
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
其刑。
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就跟除了台灣以外沒有圖利罪,但都有名稱不同但內容架構差不多的法律一樣對吧?
兩公約沒有提到廢除死刑這幾個字? 希望你能有識字能力
--
Louis Harold Gray Charles Augustin de Coulomb Rolf Maximilian Sievert
Heinrich Rudolf Hertz Count Alessandro Giuseppe Antonio Anastasio Volta
Isaac Newton Georg Simon Ohm Wilhelm Eduard Weber Henri Becquerel
Blaise Pascal Ernst Werner von Siemens
James Prescott Joule Joseph Henry Lord Kelvin 謹獻上無盡崇敬與敬意Michael Faraday James Watt Nikola Tesla Andre-Marie Ampere 版本3.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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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兩公約締約國? 我們入聯了?
是都不會自己查喔? 現在是除了識字能力以外連查找能力都不會了? 中華民國政府於1967年10月5日由駐聯合國常任代表劉鍇簽署該公約(signature)。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ratification),同時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則在同 年5月14日由馬英九總統在臺北賓館簽署批准書,正式公布(promulgation),這是中華 民國(臺灣)首次將國際公約國內法化。
新加坡人權是全世界倒數的!執行兩公約
能讓台灣入聯?
另外為啥只敢講新加坡人權倒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真的全世界倒數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兩公約締約國,所以把入聯和締約聯繫在一起是?
※ 編輯: HDT (36.239.5.212 臺灣), 09/22/2024 10:55:55畢竟藍白腦殘連兩公約是馬英九簽的都不
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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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龔重安、王景玉能逃離死刑是因為?兩個都是殘暴、無預警的殺小孩, 一個2015年8歲女童、一個2016年3歲女童慘死刀下, 兩個歹徒都被判無期徒刑, 可以自在呼吸、運動、睡覺、吃飯, 可以學習才藝或佛法,怡情悅性,頤養天年。4
[討論] 國民黨憑什麼靠北廢死兩公約與其施行法是在國民黨完全執政的馬英九政府時期通過的,讓《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開始具有國內法效力 其中最受到民眾詬病的死刑議題,也是因為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這樣寫:「凡未廢除死刑 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7
[黑特] 從來就沒有通過兩公約就廢死 看公約好嗎?從來就沒有通過兩公約就廢死 看一下條文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塔綠斑把鍋甩到馬英九通過 兩公約6
Re: [新聞] 五度判死沒用!最高法院堅持讓他活 雙其實這已經全部都由法官來決定了,一般人根本沒置喙的餘地 甚至沒資格去討論,看看兩公約的法條就知道 第六條: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5
Re: [問卦] 兩公約綁住法官判死刑 誰的鍋END 從來就沒有簽了兩公約 就不能判死刑這回事 明明兩公約是長這樣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 治殘害人群罪公 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 終局判決,不得執4
Re: [問卦] 間接故意是不是法匠的絕招?查了一下你說的應該是110台上3266 == ㈡關於上訴人係基於間接故意為本件殺人犯行,是否構成公政 公約第6條第2項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之爭點: 1.公政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我國國內法之效力,4
Re: [問卦] 未成年要怎樣才會判死刑?以前刑法63條曾規定, 未成年人不可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但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可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然而這個規定在94年、也就是18年前被立法院三讀通過刪了, 所以現在未成年人真的「就算殺父殺母也不會死刑」。3
Re: [新聞] 遭割喉國三生「父母發聲反廢死」呼籲:嚴這次尻洗廢死左左們就嗆錯人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五款: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二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X
Re: [新聞] 歐盟再籲台廢除死刑 外交部:人權議題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 無理剝奪。- 你好 你是假消息的受害者 兩公約並不是禁止死刑 有例外"情節重大者" 其實法界都很清楚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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