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為押而押 吃相難看
欸欸
只是換個法官
柯b羈押的裁定
結果就完全翻盤
而且是在沒有新事證
的情況下喔
這樣你跟我說
司法公正
不是讓人笑掉大牙嗎
再說來羈押
羈押的目地是什麼
"防止被告滅證"
"與証人或共犯勾串"
在第一次開羈押庭
無保請回的時候
"防止被告滅證"
"與証人或共犯勾串"
這兩個因素就已經被消滅了
因為你放嫌犯回去滅證和勾串
然後今天第二次開羈押庭
還在用滅證和勾串
你以為阿北這幾天
一直跑33家
是在討論微積分喔
既然羈押的要素
在第一庭已經消滅
啊幹 那這次
那就是為押而押啊
你說是不是吃相難看?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205.10 (臺灣)
※ PTT 網址
→
請白八席司法改革
→
嗡嗡嗡
推
崩崩崩 嘎了給給
噓
不爭執部分事實 懂?
→
崩崩崩~潰
噓
爽啊刺啊
噓
你知道阿北認了部分事實了嗎?
→
你是不是沒看公文,柯承認部份事實
噓
柯狗坦誠部份事實
噓
難怪法盲智障草吠整天,原來是覺得沒新
→
事證就不需要重審了^^
噓
崩潰
噓
是在哭喔 他都認一部分了
噓
法官聲明都不會看柯坦承一些事實,你們這
→
些草眼盲啦!
推
槓精請繼續
噓
還不醒
噓
崩潰可以 不要跳喔
爆
[討論] 北院: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滅證 裁定羈押如題,羈押理由幾分鐘前也出來惹 by菱傳媒 北院5日早上9點半召開更裁庭,承審法官呂政燁突然跟檢察官跟律師諭知,法院應公平對 待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既限制辯護人閱卷(只能抄寫,不能影印),為保障被 告憲法上之防禦權,檢察官不得於發回更裁程序提出新事證,以免造成突襲,致被告及其 辯護人不及防禦;即便仍提出,法官也會不予審酌。雙方針對法官此部分的裁示,並未表44
[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看到某板部分id開始洗政治迫害 覺得傻眼 首先 辦刑案時 為了解案情45
[黑特] 請問現在台灣司法是死的活的第一次羈押庭進行中的小草: 政治追殺,台灣司法已死 第一次羈押庭結束的小草: 台灣司法還是有正義的 第二次提抗告成功的小草: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7
[討論] 承認部分事實但與其他人陳述有落差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 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請京、應曉薇、彭振聲等 所述不一。 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 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5
Re: [新聞] 獨/高虹安涉貪下「滅證令」曝光 公開卷笑死,這篇新聞是在臭檢察官無能嗎? 假設所述為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二款: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5
Re: [新聞] 鄭文燦涉貪獲交保檢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發高等法院 113 年偵抗字第 1337 號裁定要旨: 一、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 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本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二、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 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4
[討論] 來談談檢察官聲請限制閱卷簡單講,原則上開羈押庭之前可以讓辯方閱卷 但如果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可能 可以不讓辯方閱 但同時,禁止閱卷的部分,也不能作為羈押與否的依據。 附上條文參考如下1
Re: [討論] 桃院要怎證明阿燦是個沒影響力的路人甲?你標題下的跟高院「實質影響力」的見解一樣~ 問題是這事情就不是桃院要證明 「鄭文燦沒影響力」 反而是檢方該證明 「鄭文燦有影響力,且實質用以串供、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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