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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論廣場》政治爭執 大法官不應審理(黃東熊)
19:112024/07/10
言論
黃東熊
國會改革法案,賴清德總統及行政院、監察院、柯建銘等51立委共4案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日將開庭審理。(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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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媒體上鬧得轟轟烈烈、由立法院所通過的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雖經執政當局退回立法院覆議,但覆議不通過,故執政當局乃聲請憲法法庭審理,但這勢必將產生司法權與立法權之分際的問題。
國會改革修法生效後,總統、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於10日進行準備程序。我國憲法第44條雖有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但此規定並無法解決眼前所產生的問題。
於此,不妨先來觀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的1947年,日本所制定的「有關在參眾兩議院之證人之具結及證言之法律」第6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具結之證人如作虛偽之陳述時,處3月以上10年以下徒刑」;第7條第1項又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院,或於現在坐位上拒絕被要求須證言之事項,或不提出被要求須提出之文書,或證人拒絕具結或證言時,處1年以下監禁,此亦即為比徒刑較輕微的「不服勞務之自由刑」,或是10萬日元以下罰金。
該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議院或委員會或參眾兩議院之合同審查會如認為證人有觸犯前二條所規定之罪時,應提出告發」;第9條並規定,「對證人或其親屬,無正當理由,就該證人之到院或證言或提出文書之事,強求見面,或恐嚇者,處1年以下徒刑或10萬日元以下罰金」。
上揭法律規定,日本於1947年施行至今,已有77年之久,但在日本從未聽聞有人主張這些規定有違憲之嫌。最近我國所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其中有關國會侮辱罪的法律條文,若無超越上述日本的法律,則顯然無違憲可言;反之,如有超越,我國憲法法庭是否應審理此案件?就此,筆者大膽提出對此事的看法,以供我國大法官諸公參考。
首先,日本最高法院向來以司法不干預政治問題為理由,拒絕審理政黨之間政治問題的糾紛,用以保持清高地位,以免傷及國民對其所作判決之信賴。日本最高法院的這種作風,是否可作為我國憲法法庭之參考?
其次,大法官諸公如不贊同此看法,則謹請大法官諸公想想,現在之大法官均由民進黨籍的總統所提名,並經由當時立法院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占絕對多數的立法院所同意,而被任命之,故現在的憲法法庭如作出有利於民進黨的判決,則不論以任何理由,均難免使憲法法庭的公正性、公平性立即破產。
故筆者認為關於政黨間政治問題的爭執,仍學習日本最高法院的作法,拒絕審理,比較聰明。蓋政黨間之政治問題與爭執,本來則應於立法院解決也。
(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前校長)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我以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適用的是中華民國憲法。
怎麼這位前校長大人拿來講的是日本憲法呢?
原來台灣現在是日本的台灣道啊?
如果認為大法官人士任命有問題,那麼應該去修憲改善。
怎麼會直接否認釋憲制度的合法性呢?
笑死,真的很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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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報
沒立法要直接拿日本的來用了,藍白狗雜種
真下幹 嘻嘻
中時(笑
啥時要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來講一下
國民黨裡真的只有智障
大法官:你在教我做事?
所以台灣還在被日本管嗎?
立法院鎖門讓委員們互鬥,十分鐘後開門走
出來的點名,人頭數多的贏,如何?
中屎
他引用的日本法規至少還是明定證人,國昌
的版本根本模糊不清
國蔥在講這段的時候根本也是在造謠,
還想拉其他國家來背書,台灣是台灣,
其他國家是其他國家,都無法會自己立
的爛法背書好嗎
無法為*自己(改錯字
政黨政治如果牽涉到憲政 還能不理嗎?
那何必需要大法官制度呢?
蛤?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大法官就要出來捍衛
黃東熊你他媽扯日本幹嘛
21
[閒談] 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 判決合憲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 判決合憲 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爭議多年,憲法法庭12日判決合憲。圖為2018年1月立法院臨時會審理《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時,水利會成員聚集立法院前抗議。(本報資料照片) 備受矚目的《農田水利法》修法後,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變成公務機關,38名在野黨立委聲 請釋憲,憲法法庭經言詞辯論後,12日判決合憲,且強調不論公法人或機關化都是政策選擇1
[討論] 小草別抹綠大法官了,沒用現在小草們已經在抹綠大法官都是民進黨的打手、 為違憲判決打預防針了。 但很抱歉和大家報告,在憲法訴訟法改制之後,再抹綠大法官 已經沒用了——因為憲法法庭是個打群架的場合,而非大法官 過往十五個人說了算了。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7
Re: [新聞] 39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現在這只是在演戲塑造後續釋憲的表面合理性而已, 依憲法訴訟法第49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所以雖然民進黨目前沒有過半,但民進黨完全有資格跟能力申請釋憲, 又就第52-1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8
[討論] 憲法法庭10日要行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司法院指出,監察院的聲請案已經完成分案 目前與總統府、行政院的聲請案都還在審查庭由大法官判斷是否受理 將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3
[問卦] 憲法問題不給憲法法庭處理?就最近一直在吵的國會改革法案 反對方一直說是國會擴權違憲 還有說程序不合法之類的 看起來不管是程序問題 還是立法院權力的問題2
[轉錄] 釋憲、覆議 綠軍仍可反制 藍白沒有鬆懈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釋憲、覆議 綠軍仍可反制 藍白沒有鬆懈空間 3.轉錄內容︰1
Re: [討論] 覆議案後然後呢?好,整理一下 所以總共是 第72條 第57條 第52條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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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吹哨者保護法,來看看黃國昌的嘴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