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
你引企併法很對
但結論錯
因為企併法是原則概括承受
但是
合約當時你簽的時候
自己主動讓北市府
可以在特定時間強姦你
(單方不同意權)
不過這招太早出了
到年底這段時間
人家新壽還可以留下來
沒人規定一定要全部合併消滅
不過那是人家合併的事
只要人家凹一下
你北市府一樣是要再移送柯文哲又圖利
※ 引述《shirman (跟風向對幹克什米爾居民s)》之銘言:
: ※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 目前看來蔣說的沒錯
: : 北市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 : 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
: : 4.2.1
: : 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 府)
: : 同意。
: : 目前看來當初地上權合約裡面
: : 有規定若乙方被收購或是合併
: : 契約的相關繼承要甲方同意才有效
: : 不過這個大概會打官司拖好幾年
: : 這塊地會被凍結在那裡
: : 而且北市可能需要退回原來的地上權租金
: : 依照目前最痛的方式
: : 就是北市不給你2027使照
: : 反正你也不可能蓋完 強制回收回土地地上權
: : 當初北市要給你40億你不要 唉
: :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2 Pro
: 剛剛查了一下
: 企業併購法
: 第24條
: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 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嚴格來說,我能理解
: 契約4.2.1那一條
: 大概是為了防止得標廠商利用紙上公司或另立新公司等手法
: 規避契約義務,才有這條款
: 所以當新光合併,基於企業併購法第24條主張其權利時
: 政府能不能基於自身其他利益
: (例如想把地給輝達)
: 而非其他公共利益
: (防止廠商詐欺)
: 而不同意新光的要求
: 我想這很有打官司的空間
: 而一旦打官司
: T17, T18就會被長期凍結
: 最壞可能打個幾年甚至十幾年官司
: 顯然也達不到想「立刻」讓給輝達的目的
: 而台北市法務局的人員對這塊評估是不是很精準嘛……
: 如果台北市法務局說這樣搞很ok沒問題的話
: 我建議蔣萬安再找民間法律事務所問問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50F.
--
就草包加白癡啊
人家動手是講策略的
不是青鳥草包可以理解的
覺得至少會官司拖幾年
就算最後台北市政府贏
輝達也不可能等這麼久
智障雜種
新就告下去啊,看死的是誰
訴訟期間,誰都不准動,爽死了
蔣萬安就大臉巨嬰而已
會堅持士北科是因為當初喊下去面子問題
正常政治人物去找另一個標的橋就完事了
啊對了 是因為輝達改找中央 蔣才沒面子
根本故意的,那麼多未婚女不要,偏偏要
一個嫁人的,噗
我猜蔣會用中共手段 就全政府部門都去搞
新光 查衛生 查公安 查出勤 查稅務
讓人家公司不能做事 都配合你查水表
四川想低調 但萬安忍不住了
萬安公子才不敢全部門搞新壽 畢竟人家是大
財團 他現在就嘴砲一下罷了 風頭過去就孬
了
當NV台灣沒有法務 萬安這付鳥樣 T12/17/18
都沒戲
爆
首Po章萬安說新壽因合併已經不存在 市府將收回T17、T18兩塊地 章萬安要確喔! 現在說的這麼篤定,如果出現什麼萬一,會不會糗大了?![[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https://u.fmyeah.com/i111/68e8e4db515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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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來蔣說的沒錯 北市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 4.2.1 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10
剛剛看某youtuber在講這個案子 臺北市政府想花40億買回這兩塊地 結果只能說新壽想蛇吞象,開出140億要台北市吞下去 所以輝達現在在找其他位置 六都已經開始蠢蠢欲動了2
北市法務局表示,依市府與新壽簽訂契約規定,若公司合併後地上權要轉移給新公司,需 先經市府同意。新壽若未在合併後30天內得到市府書面同意,依契約約定可終止地上權契 約,合併基準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起始計算。 李四川強調,市府會先發文確定新壽是否與台新人壽合併,另若新壽來函要轉移地上權合 約,市府一定不會同意,屆時新壽一定會提告,若在法律攻防過程中,新壽提出假扣押,2
這看來也只是喊價的手段而已啦 如果你真的要用合併所以我要收回的方法強姦新壽 新壽只要提告 我看這塊地大概要在這放個10年惹 輝達也早就跑惹 現在就是逼新壽接受北市的條件40e18
剛剛查了一下 企業併購法 第24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嚴格來說,我能理解X
萬安公子是不是草包阿 如果說新壽不在了 那過去半年一直和新壽談是搞不清楚狀況嗎 就這樣卡死浪費了輝達半年 況且新壽明明還沒合併完成 哪裡消失了 現在為了掩蓋自己無能 直接學中共把土地收掉6
不管怎樣「玩」都好,新光人壽可以先聲請假處分 按照: (一)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零七七號民事裁定 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如已釋明請求及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 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處分之原因,或其釋明雖有不足但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非不得就![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 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https://i.imgur.com/34EFVR3b.jpeg)
X
合理啦 就像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已經不存在了 台灣這塊地理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章萬安這個邏輯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如出一轍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得證13
笑死,這是法務局那個笨蛋給的法律意見啊,居然不知道民法誠信原則的規定,依照企併 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公司合併其存續者當然繼受消滅者的所有權利義務,你台北市政府有 什麼理由拒絕同意啊,就算拒絕同意,依照民法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 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爲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也是無效 好嗎?這種三腳貓功夫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只是讓人看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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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影》新壽稱「新新併」是強制解約 蔣萬安冷笑表態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 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 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 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41
Re: [新聞] 「新新併後收回T17、18」 蔣萬安:目前看來台北市政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北市法務局昨指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 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同意。 目前看來當初地上權合約裡面 有規定若乙方被收購或是合併18
[討論] 新壽地轉給輝達算圖利嗎?新壽多年前取得北士科的地 多年放著也沒動 但新壽取得地上權愛幹嘛是新壽他家的事 但現在輝達來了 看上多年前新壽取得的地3
Re: [新聞] 獨/北市府擬用「新新併」逼解約?新18 : 新光人壽預計明年元旦併入台新人壽,消息稱名稱雖然不變,但公司的統一編號將會改 變 : 對此,李四川今日受訪表示,當初要「新新併」時,曾經發文給市政府徵求市政府的同 意![Re: [新聞] 獨/北市府擬用「新新併」逼解約?新 Re: [新聞] 獨/北市府擬用「新新併」逼解約?新](https://statementdog.com/img/statementdog_default_og_image.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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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新新併影響T17、T18主體?李四川:不同意輝達進駐北士科建設台灣總部還在卡關,也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由於明年元旦,預計新 壽與台新人壽將合併,以新壽為消滅公司、台新壽為存續公司,將更名為新光人壽,台北 市副市長李四川今(9)日表示,年底假設新壽因「新新併」要來變更地上權主體,北市 府原則是不同意,也許會依照合約來解約。 -------------------13
Re: [新聞] 李四川證實 新壽開價近140億要北市府買回不知道我的理解對不對 北士科這塊地 目前開發權在新壽手上 所以NVIDIA直接跟新壽談 兩邊就當「商業交易」轉移地上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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