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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作者
mynewid
(before sunshit)
時間推噓 8 推:9 噓:1 →:14

你引企併法很對
但結論錯
因為企併法是原則概括承受
但是
合約當時你簽的時候
自己主動讓北市府
可以在特定時間強姦你
(單方不同意權)
不過這招太早出了
到年底這段時間
人家新壽還可以留下來
沒人規定一定要全部合併消滅
不過那是人家合併的事
只要人家凹一下
你北市府一樣是要再移送柯文哲又圖利


※ 引述《shirman (跟風向對幹克什米爾居民s)》之銘言:
: ※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 目前看來蔣說的沒錯
: : 北市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 : 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
: : 4.2.1
: : 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 府)
: : 同意。
: : 目前看來當初地上權合約裡面
: : 有規定若乙方被收購或是合併
: : 契約的相關繼承要甲方同意才有效
: : 不過這個大概會打官司拖好幾年
: : 這塊地會被凍結在那裡
: : 而且北市可能需要退回原來的地上權租金
: : 依照目前最痛的方式
: : 就是北市不給你2027使照
: : 反正你也不可能蓋完 強制回收回土地地上權
: : 當初北市要給你40億你不要 唉
: :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2 Pro
: 剛剛查了一下
: 企業併購法
: 第24條
: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 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嚴格來說,我能理解
: 契約4.2.1那一條
: 大概是為了防止得標廠商利用紙上公司或另立新公司等手法
: 規避契約義務,才有這條款
: 所以當新光合併,基於企業併購法第24條主張其權利時
: 政府能不能基於自身其他利益
: (例如想把地給輝達)
: 而非其他公共利益
: (防止廠商詐欺)
: 而不同意新光的要求
: 我想這很有打官司的空間
: 而一旦打官司
: T17, T18就會被長期凍結
: 最壞可能打個幾年甚至十幾年官司
: 顯然也達不到想「立刻」讓給輝達的目的
: 而台北市法務局的人員對這塊評估是不是很精準嘛……
: 如果台北市法務局說這樣搞很ok沒問題的話
: 我建議蔣萬安再找民間法律事務所問問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5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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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45.5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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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penjr 10/10 21:45就草包加白癡啊

hosen 10/10 21:46人家動手是講策略的

hosen 10/10 21:46不是青鳥草包可以理解的

gogen 10/10 21:46覺得至少會官司拖幾年

gogen 10/10 21:46就算最後台北市政府贏

gogen 10/10 21:46輝達也不可能等這麼久

foolfighter 10/10 21:49智障雜種

seraphimm 10/10 21:50新就告下去啊,看死的是誰

seraphimm 10/10 21:51訴訟期間,誰都不准動,爽死了

kenyun 10/10 21:52蔣萬安就大臉巨嬰而已

kenyun 10/10 21:52會堅持士北科是因為當初喊下去面子問題

kenyun 10/10 21:52正常政治人物去找另一個標的橋就完事了

kenyun 10/10 21:52啊對了 是因為輝達改找中央 蔣才沒面子

seraphimm 10/10 21:54根本故意的,那麼多未婚女不要,偏偏要

seraphimm 10/10 21:54一個嫁人的,噗

kenyun 10/10 22:02我猜蔣會用中共手段 就全政府部門都去搞

kenyun 10/10 22:02新光 查衛生 查公安 查出勤 查稅務

kenyun 10/10 22:02讓人家公司不能做事 都配合你查水表

walter741225 10/10 23:16四川想低調 但萬安忍不住了

MyDice 10/10 23:21萬安公子才不敢全部門搞新壽 畢竟人家是大

MyDice 10/10 23:21財團 他現在就嘴砲一下罷了 風頭過去就孬

MyDice 10/10 23:21

MyDice 10/10 23:23當NV台灣沒有法務 萬安這付鳥樣 T12/17/18

MyDice 10/10 23:23都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