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40證明青鳥比較多法盲吧?
之前續押
鳥鳥們歡聲雷動 說什麼
「表示高度犯罪可能!」
「嫌疑重大!」
那現在放出來了
要怎麼自圓其說==
人家審判長都明示暗示過了
羈押庭不是在做事實認定
而是綜合考量
1.起訴是否重罪
2.逃亡能力及財力
3.串供、證人改變證詞的可能性
4.檢察官會無限抗告
5.高院發回,互相打臉會打擊司法信任度
唉
多讀點書
不要只會看沒營養的政論節目好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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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25.20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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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有定罪嗎? 沒有啊,無罪釋放啊
推
真的 超好笑 青鳥一直說藍白法盲 然後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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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就說柯是貪污 靠背 柯連一審都還沒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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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青鳥定罪了XDDD 不夠白癡真的當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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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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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萬耶 不是7000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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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不是在726就知道那些都低智商嗎
推
反觀共諜20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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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林廿萬一個月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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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林加薪了哦? 藍白粉
推
綠蛆變青鳥 就以為自己就不是智障了
推
照某人邏輯,60%高智商贏不了40%低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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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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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誰是高智商很明顯吧
→
考試不要交卷就不會被打不及格
爆
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本案很多雙標司法,應該列入教科書了 *北檢王俊力 鄭文燦案 「本案金流證據明確,不是只有excel檔案」![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 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https://i.imgur.com/hemkkW7b.png)
爆
Re: [新聞] 柯文哲延押2月惹爭議 法官:與有無犯罪沒法官講這麼多 只要跟全民解釋 同樣的貪瀆圖利案件 鄭文燦等人為何不用羈押 在柯案就需要羈押不就好了 鄭文燦就不會有跟證人串供滅證、逃亡 , 柯文哲就會 鄭文燦還有證人突然翻供 柯文哲如果在外面就實質影響證人的能力 鄭文燦就沒有 笑死![Re: [新聞] 柯文哲延押2月惹爭議 法官:與有無犯罪沒 Re: [新聞] 柯文哲延押2月惹爭議 法官:與有無犯罪沒](https://img.youtube.com/vi/s8twHWlD9Wo/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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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113年度偵抗字第1817號新聞稿各位有水準的政黑板友請進 我們不要只看結果 我們來看看新聞稿吧 壹、裁定主文撤銷:發回北院![[討論] 113年度偵抗字第1817號新聞稿 [討論] 113年度偵抗字第1817號新聞稿](https://i.imgur.com/ttFby4r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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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無罪推定原則為何還是得先押: 羈押審查的順序 先是有無 犯罪嫌疑重大 犯罪嫌疑重大過了 才審查有無羈押的原因(一般就是有無逃亡 串證滅證 等) 羈押的原因過了 才審查有無羈押的必要 起訴後法官一直是認為有犯罪嫌疑重大3
Re: [問卦] 為何法院可以睜眼說瞎話 然後沒事?就邏輯而言 高院一定會押 第一次地院具保 高院說可能會跑 地院給我重新開羈押庭![Re: [問卦] 為何法院可以睜眼說瞎話 然後沒事? Re: [問卦] 為何法院可以睜眼說瞎話 然後沒事?](https://i.imgur.com/1ClbMg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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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涉貪有串供、逃亡之虞! 延長限制出境、出法條不是講得很清楚?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人家鄭文燦出來就乖乖低調不說話 就算法院想羈押也找不到證據你有串供嫌疑 而KP出來不但高調開YOUTUBE直播3
Re: [新聞] 製圖恐嚇檢察官!工程師等2人抗告失敗這次起訴的罪名都不是5年以上, 所以羈押的所有理由都需要有事實足認, 你看A用B的圖改,這就是事實。 大概94John,自由心證。 不爽,你也不能抗告了。1
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2度交保「檢再抗告」 高院一般人對於重罪羈押可能沒有概念 釋字665講了檢察官要羈押一定要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會串供逃亡 不可以重罪就羈押 後來法官發明了一個說法,因為犯重罪所以可能會逃跑,這就是相當理由 這樣子跟重罪就羈押有什麼不一樣?X
Re: [新聞] 高院揭7大勾串、滅證事證!柯文哲4人交保真的是覺得司法太黑暗了!高院可以一直撤回交保,那不就是打臉北院? 北院就算再次給交保,北檢再提抗告,高院又發回?他媽的你們司法可以不可以不要一直 互相打臉? 我們可以要求明天羈押庭直播嗎?我們真的很想看看檢察官是有多誇張一直要打死柯文哲 ,反觀鄭文燦趴趴走、周玉蔻被判刑解除出境出海,靠!
Re: [黑特] 幹你媽的政黑,鄭文燦收押了啊啊啊啊啊單看「113 年度聲羈更二字第 17 號」摘要: 一、犯罪嫌疑部分: (一)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惟此有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 部分犯罪嫌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