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昨天準備程序的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
呵呵
看到一堆人在嗆黃國昌的反質詢定義
昨天的庭明明是「暫時處分」的準備程序
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定義是什麼
而是討論聲請暫時處分是否有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3條暫時處分的要件
要見有三
1、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2、有急迫必要性
3、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
根本不是實質的違憲審查
想也知道暫時處分不會過拉
所以詹森林大法官才提問立法院代表抗辯聲請程序不符,沒看到民進黨代表的答覆
尤大法官對黃國昌的反質詢提問也是放在最後才問
尤大法官的前兩個問題才是這次暫時處分的重點
尤大法官說黃國昌的書狀裡只提質詢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所以反質詢也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是以問答問
那是當然,因為這次書狀的重點在於闡述民進黨的聲請暫時處分是如何不符要件,重點根本不在法條內容的實質違憲審查,那是另外一回事
最後那個才大法官問題落落長 不知道到底要問什麼 問的也不是重點 人家只有五分鐘回答 光你提問就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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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義清楚 如何確定是否符合緊急處分條件
呢
推
明明就跟要件一有關係 你為何打自己的臉
藐視國會罪當中不包含反質詢?
還是若因反質詢遭羅織表決財閥追訴等 不可
預期能造成損害?
跟要件一有關係沒錯,但是也要同時符合
急迫性和無其他方法防免的要件,我沒有
打我自己臉,事你不知道要同時符合三要
件
就跟你說這是「暫時處分」的審查,不是
法條內容的違憲審查,提藐視國會罪就不
是暫時處分的重點
你知道針對三要件立院方是用"幻想"來指摘嗎
笑死
請你先看一下法條的敘述是「且」不是「
或」
而政院方拿出各種媒體報章訪談等來試圖證明
三要件
當然最後裁定還是看大法官 我們都沒啥好護
航的 沒意思
如果大法官要做出暫時處分的裁定,那他
累死了,因為你要詳細敘述修正案中哪幾
條有符合上述三要件?還是說整部修法都
符合上述三要件?條文那麼多,不可能每
一條都符合暫時處分要件,那哪幾條有符
合你就要一條一條寫出來,所以民進黨整
個打包送憲法法庭根本是要搞死大法官,
呵呵
國情報告那段其實滿關鍵的 那邊大法官有
點在嘗試釣XD 國蔥那邊前半回的不錯但後
半怪怪的 可惜
笑死,憲政爭議,人家四個機關提不同條,被
你說成打包
人家大法官自己併案好嗎
@chunzheng 那就是他們的工作
不然你是要他們不問清楚法條內有疑慮
的詞彙,就逕行判斷有沒有暫時處分的必
要嗎?
好喔 難怪你不是大法官
昨天就是要辯這個 你的問題到底是什麼
邏輯先去理清好嗎
大法官做自己該做的工作可不會抱怨
不像藍營立委 熬夜三天也要拿出來靠杯
小草好不容易抓到浮木
這麼厲害質詢怎麼不是你上
如果沒這一場,也許隔天就被反質詢入罪
了
狗蔥缺一個戰友。三個垃圾不分區,禍害
國家
52
Re: [新聞] 何謂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開電黃國昌:你2:15:30 大法官尤伯祥開始第一個問題 2:16:34 問黃國昌第二個問題,邀請賴清德來國情報告,賴清德不來或拒絕回答,會不會影響總統人26
[討論] 黃國昌庭上回答不出反質詢定義尤伯祥大法官先問黃國昌說 如果總統用釋憲中為理由拒絕立法院邀請國情報告怎麼辦? 立法院會以人事同意權反制嗎? 而且你們的代理人書狀中有說 即使立法院邀請總統報告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8
Re: [黑特] 如果最後大法官解釋是合憲怎麼辦講的沒錯啊,申請釋憲的假處分其實就是第一關,不用等到釋憲結果出爐。 而且看條文大法官如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請關係人說明。說不定届時就先看到國蔥去跟大法 官解釋了。 假設大法官不同意給假處分,那藍白大概就先宣布勝利。 當然就算給假處分,也不代表釋憲結果就是如何。8
[討論] 憲法法庭10日要行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司法院指出,監察院的聲請案已經完成分案 目前與總統府、行政院的聲請案都還在審查庭由大法官判斷是否受理 將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5
Re: [新聞] 賴清德在釋憲結果前「拒赴立院」 黃國現在就看憲法法庭的凍結法律權了。 保護目的: 1.權利:不是權力,所以沒有關係。 2.公益:針對已過去案件的調查,已經執行了,很難說會妨礙公益吧!! 影響程度:難以回復+急迫4
[討論] 國會法案有可能被判暫時處分嗎依照法規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看起來要被判暫時處分的要件4
Re: [討論] 覆議案後然後呢?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十天後賴清德就要公佈國會改革法2
Re: [黑特] 行政院代表整個被大法官打爆耶..你完全聽錯了吧 詹森林大法官是說 你依47條你可以提 那立法院用65條來提你怎麼說 或許塔綠班認為贏了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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