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涉貪有串供、逃亡之虞! 延長限制出境、出
→ ivorysoap: 笑死 所以你的有事實足認不就自由心證 39.15.0.199 04/25 00:49→ ivorysoap: 跟柯麻兒的 要運毒不會用真名一樣荒謬 39.15.0.199 04/25 00:49→ ivorysoap: kp的串供事實在哪裡? 39.15.0.199 04/25 00:50
雲台灣人別鬧笑話了!
要不要看看最高法院的裁定?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712 號刑事裁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所定限制出境、出海,係為保全被告到案,避免其逃匿國外,致妨礙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強制處分,同屬對於基本權之干預,且為羈押之替代手段,固仍應具備與執行羈押相同之法定理由。然既僅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非為確定被告本案是否應為有罪認定及科處刑罰,且因尚不影響被告在國內之日常工作及生活,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處分為低。從而關於其有無必要性之審酌標準,自得相應放寬,於判斷有無法定之相當理由,僅須依自由證明,使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之程度即可。又審判中有無此等事由與實施之必要性,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衡酌訴訟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情而為合義務性裁量。倘其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你知道什麼叫嚴格的證明,什麼叫自由的證明?
羈押必須要嚴格的證明,不僅對於證據能力有限制,連證明程度都要達到無合理懷疑之
確信
但限制出海出境則為自由的證明,沒有證據能力的限制,證明程度只要達到使用法院相信
很有可能如此即可
當然對於證據證明力的要求的結果有顯著的區別,法盲不讀書,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
眼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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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那網軍真的整天造謠
有夭說夭 有些人是不是不造謠會癢?
差在有沒有黨證 大方承認有困難嗎?
假小草又來囉
爆
[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爆
[爆卦] chatgpt對柯裁定全文提出問題原裁定省略 這段裁定的理由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值得質疑的地方,主要涉及程序正義、證據評價 、比例原則等方面。以下是幾個潛在問題: 1. 證據不明確,卻羈押被告 裁定書中提到「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但隨後指出「究竟僅![[爆卦] chatgpt對柯裁定全文提出問題 [爆卦] chatgpt對柯裁定全文提出問題](https://i.imgur.com/8F7JZKD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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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李文宗不認罪!指替柯文哲做公關 才回朱今天才發現,「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九十一號」刑事裁定全文已經公開了,而 對於「公道自在人心」的得證評價,留待各位自行探索吧。 再從過去說現在,已經隱約可見「心存感激」一詞,究其是多麼的不合理... 順帶一提,早前只有揭露「全案調查完畢,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另外在一月十五日 (大概)的時候,僅公開判決日期、無連結。![Re: [新聞] 李文宗不認罪!指替柯文哲做公關 才回朱 Re: [新聞] 李文宗不認罪!指替柯文哲做公關 才回朱](https://i.imgur.com/LaSE7Sn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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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郭哲敏確定2億交保 粉專酸司法「不演了今天才看到「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二五號」刑事裁定的全文,且檢察官抗告 理由和前次一樣,都沒有直接放在法定文書之內 而給的資料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一四年度押抗字第一號抗告書」,所提不服的理由 內容為: 壹、本案於審判中延長羈押次數得以六次為限:10
Re: [新聞] 快訊/陳修將落跑了!打死女友判囚10年1說起來有點巧妙,想找尋該系列案件的特定裁定文書 司法院網站都是以「系統程式判定不適合公開」,結果沒辦法瀏覽... 主要說的是: 一、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抗字第 1476 號 二、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抗字第 502 號5
[討論] zeuswell 是準版皇預備犯 州官放火現行犯【天道盟會長之死1】「二林皇帝」命喪友人告別式 前國代揪鬼見愁凶殘復仇 我敢說現在網路上就是找不到上面這照片 因為上面那段[這不是zeuswell]是我加上去的![[討論] zeuswell 是準版皇預備犯 州官放火現行犯 [討論] zeuswell 是準版皇預備犯 州官放火現行犯](https://i.imgur.com/g2bzogy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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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判需不需要羈押 跟 判有沒有罪 差異是?羈押是為了保全證據、保全被告 或者嗣後判決有罪的刑之執行 無須嚴格證明 只要認為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羈押必要 就能押了1
Re: [討論] 羅廷瑋跟柯文哲有什麼關係是說,臺北地方法院下午刊載的「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刑事裁定內容,與早前 媒體間流傳的版本似乎有出入(即沒有「一律羈押」說) 可是地檢署卻堅持要提出抗告,這部分似乎沒辦法理解... 相關內容如下: 1.本院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等人於偵查中前經本院裁
Re: [新聞] 涉性侵還要她改筆錄 羈押禁見喊「違反無實際上是有聘請辯護人的(而且不是公設辯護人) 只是這理由無法令法官信服就是了...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侵抗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廖XX(下稱被告)經訊問後雖否認犯罪,惟本案有 被害人(姓名詳卷,下稱A女)之指訴及相關事證在卷,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X
Re: [問卦] 還沒判刑就先羈押難道不是犯法的嗎?先看釋字第三八二號: 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 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至於刑事訴訟法上所規 定之「拘提」云者,乃於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自由,強制其到場之處分 ;而「羈押」則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
![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涉貪有串供、逃亡之虞! 延長限制出境、出 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涉貪有串供、逃亡之虞! 延長限制出境、出](https://i.imgur.com/M7dc7gA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