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綠粉回填廢土不是常識 高沒出過社會喔
※ 引述《BleedWang ()》之銘言:
: ※ 引述《maxknife (maxknife)》之銘言
: : 如題
: : 剛剛看到推文
: : 有個塔綠班
: : 他表示廢土回填不是常識嗎
: : 高虹安是不是沒出社會
: : 原來球場都是這樣蓋的喔
: : 我都不知道
: : 感謝塔綠班好版友
: : 謝謝你的常識提供
: 回填廢土是很正常沒錯
: 但是正常情況至少會往下挖50公分到1公尺左右的洞
: 在把廢土回填回去 但是看下面這張圖
: https://i.imgur.com/WQXQgru.jpg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01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項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第 2-1 條
事業產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為廢棄物: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二、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第 4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
不管啦 我們小智沒有輸!!!!!!!
笑死 連旁邊的草皮都這麼禿 可悲
掩埋廢棄物+蓋球場超屌的
慘
難怪排水這麼差,表面又有一堆礫石
所以水排很慢因為下面都是垃圾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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