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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陳佩琪自爆「用別人名義開公司」!民眾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陳佩琪自爆「用別人名義開公司」!民眾作者
myIDi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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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陳PG本身就是公務員

講白了就是知法 不犯法

犯法的是誰?

以充當公司之「人頭」來說,由於其事先得知自己並非公司負責人或是股東,但在公司登記時卻提供相關資料加以登錄,依據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智商157的老婆會那麼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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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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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qw 08/09 17:45

cwc5566 08/09 17:45阿北:這是制度的問題

hbj1941 08/09 17:46公然承認利用人頭開公司

Hohenzollern 08/09 17:47陳鮭魚之夢應該知道 出來鬼扯是保護

Hohenzollern 08/09 17:47柯傅堯

aragorn747 08/09 17:48

Szss 08/09 17:54師父木可破口太大 日頭赤やや 隨人顧性命

lowsan 08/09 17:55一起去關吧

wiliyss 08/09 18:00還好藍白努力下國會改革法案已經過了,這

wiliyss 08/09 18:00些奇怪的事情會越來越少,對嗎?對吧?

loveyou52025 08/09 18:06犯罰不就PG他兒子嗎

mimimoumou 08/09 18:12還真的就這麼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