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目前有罪率多少?
提醒一下,高虹安是被起訴兩項罪名。
第一項是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第二項是 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照目前高的訴訟策略應該是要爭取第一項貪污無罪。登載不實則是看運氣。
如果高只被判登載不實,第一個好處大概可以最多繳一萬五免作牢。然後更大好處可以保住市長位置
※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 : 推 JotaroKaga: 笑死 登載不實拿到的加班費回捐也是貪 124.219.57.166 03/14 14:
: : → JotaroKaga: 汙 你以為浮報回捐就沒貪汙問題? 124.219.57.166 03/14 14:
: 登載不實不一定算貪汙
: 例如 加班100小時登載他加班50小時
: (這也是登載不實)
: 但這不算貪汙,因為請領的時數小於他實際加班的時數
: 但如果加班5小時 浮報50小時再回捐45小時加班費
: 這就算貪汙了
: 目前高陣營的主張就是用前者
: 目前傳出來的新聞,高陣營是主張助理真的有加班
: 檢方則是回擊說 就算有加還是算貪汙而不是主張那些加班是假的
: 而根據新聞的說法 檢方主張 :
: 高既然不想給助理加班費,所以就算助理有加班
: 請領加班費再回捐還是算貪汙
: 也就是助理既然同意要做功德不拿加班費,
: 那他們加班後就不該去請領加班費
: 申請加班費後再回捐就算貪汙
: 但這種講法個人覺得怪怪的就是了
--
貪汙不會成立 沒犯意
要是能過關,前途不可限量了 對吧
一樓鍵盤法官喔XDDDD
哪裡看出來沒犯意的XD
被關又如何? 花蓮王一樣當立委,藍白ok的
宋朝公使錢 無罪
所以柯糞現在到處抓浮木阿
貪污那個保證有罪,只是看能不能推給小兔
而已,判例太多了
正常人都知道一定有罪
還保證有罪。XD法院就找不到案例。還在鬼扯
因為會蠢到那麼幹的就高虹安一個 要找
的到判例也不容易
案例一堆 叫找不到zzzzz
舔共柯韓糞就廢啊 明明賴哭德違建老宅
用數十名國安人員當他看門狗
也可以打職權貪汙卻不打 XDDDD
51
首Po從起訴那刻起就注定進去了 現在已都是無謂的掙扎 不過板上眾藍白粉好像不這麼認為 反而認為高越來越順 勝券在握? ----爆
首Po今天又放出不具名法界人士 還有新竹民眾黨市議員 帶風向說情勢對檢察官越來越不利 高虹安無罪可能性很大! 底下藍白粉接力洗高虹安很有可能無罪23
倒楣就是被判個登載不實之罪吧。 檢察官自己都認證助理有加班的事實了。 一堆智障塔綠班 還在鬼扯說什麼, 高虹安詐領助理加班費1
如果看八卦版 高虹安應該是無罪 如果看政黑版 高虹安穩穩土城見 所以看法官是哪個版鄉民應該就知道 但原來八卦版還是這麼力挺高虹安 各種超譯、開脫的解釋看到我覺得高市長應該要找八卦鄉民去當辯護律師才對的12
登載不實不一定算貪汙 例如 加班100小時登載他加班50小時 (這也是登載不實) 但這不算貪汙,因為請領的時數小於他實際加班的時數 但如果加班5小時 浮報50小時再回捐45小時加班費9
有加班事實跟無罪有什麼關係? 助理費回捐的爭議不就是 「政府認為助理薪水多少並撥款多少」 「雇主(被告人)認為薪水不該那麼多,所以雖然報好報滿,但是透過各種手段收回錢(回 捐)」12
原文恕刪 現在其實比較神奇的是檢方立場已經退到沒有想給加班費不該去拿了,原本是打人頭助理+ 浮報水母的加班費,現在這兩點都沒打去打一個蠻心證的東西真的蠻…神奇的 畢竟流程上助理有加班,去報加班費在流程上完全沒有問題阿, 事後回捐但沒有100公用就是比例問題了,但檢方立場踩到用這條定罪老實說感覺高那邊應6
有沒有加班本來就不是重點吧 助理有沒有加班 本來就是立委本身的認定 一直以來這部分都是從寬認定阿 你說他幫你去跑紅白場都可以 問題是這筆錢是給助理的阿,不是給你立委的阿
1
Re: [討論] 高虹安給小兔的薪水是一口價喔?高虹安被起訴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當中的濫用職權罪 具體是指貪污治罪條例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 即: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這個罪名的要件是:5
Re: [問卦] 如果余正煌出來承認抄襲,PTT會暴動嗎他不敢啦 他要是承認是他抄的 就觸犯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6
[黑特] 最頂的議長 怎麼又出事了 = =好奇去查一下 四屆台南議長都捲入官司 有沒有這個位子不太安穩的八卦 = = 還是這個地方背後的暗黑勢力集團太強大5
Re: [問卦] 「CDC-1922防疫達人」是公家還民間單位?阿中都說是外包的了 你還想怎樣 官網的資訊就不能錯嗎 欸拜託 今天被誤導的不是你民眾 而是刊載這資訊到官方網頁的公務員 法條幫你查好了啦 刑法158條4
[討論] 板橋的曾煥嘉是訴訟不死鳥嗎?我找幾篇新聞標題 板橋8名前市民代表收受曾煥嘉賄賂全認罪最重被判3年徒刑 =>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不構成犯罪。 涉詐助理費128萬被訴 國民黨新北議員曾煥嘉300萬交保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4
Re: [新聞] 台南議會前議長賴美惠涉詐領232萬助理費公文書罪嫌起訴賴美惠等5人。 有人說怎麼不是貪污罪起訴,會這樣講代表這個人連中文都看不懂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是什麼罪? 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的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1
[討論] 浮報助理費也是違法的喔不是說真的有聘用就合法喔 浮報也是違法 比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參照 節錄- 依照原po的情況,真的用這樣的方式賣房,在刑責方面,身為賣方的原po是成立稅捐稽徵 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買方本身則是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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