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高檢:貪瀆輕微案件可視情節請求免刑
※ 引述《oftheday (oftheday)》之銘言:
: 台北市清潔隊員轉贈回收電鍋給拾荒婦遭起訴貪污罪,外界認為本案有情輕法重之虞,不
: 符比例原則。最高檢察署今天表示,已發函各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應視具體情節,如
: 符合規定可請求法院諭知免刑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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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虹安貪污判7年4月 法院:詐助理費11萬餘元
: 北院認定,高虹安的犯罪所得為11萬6514元,陳奐宇的犯罪所得為506元,黃惠玟的犯罪
: 所得為5642元,王郁文的犯罪所得為466元,總計12萬3128元。
: 高虹安是不是解套了?
: 高虹安才貪汙11萬而已,居然判7年
: 二審會不會逆轉變緩刑?
不會
你先搞清楚,這是高檢署發函給檢察官的
跟二審或者法官體系沒有半毛關係
其內容講明白點就是講幹話。
清潔員這案件,檢察官已經有按照發函內容照做了啊。
依照規定 給與緩刑 或者免刑
事實上目前規定免起訴的要件就是三年以下
這案件是五年以上,所以依照規定是沒辦法微罪不舉。
而求法院緩刑
這案件的檢察官已經有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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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23.235.39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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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起訴跟免刑是兩回事
推
就輿論上來趕快發個函代表有做事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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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還會有人期待民進黨的司法
爆
[爆卦] 司法正義? 請台中地檢說明一下716遊行訴求之一的司法正義,我也想蹭個熱度。 │16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丁9
Re: [新聞] 女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判刑3個月惹議 二檢察官PO文指出,其實部分輕微罪刑符合法定要件,並經過檢察官審酌,就可以依照「微 罪不舉」之法理,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被告沒有刑責。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謂「職權不起訴 處分」,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 ,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與贓物等輕5
Re: [新聞] 對體制感失望 檢察菁英紛出走這種等級的檢察官退下來當律師 賺爛了 傻子才繼續當檢察官 司法官到頂年薪算250萬好了 他這種等級的退下來少說年收四五百萬不是問題 一般小案件 刑事案件算審級的5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不太會問問題還請見諒 是做105年高考 法律廉政(三級)第4題 遇到的問題 先說2個觀念 看是不是有錯![[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https://i.imgur.com/GIFMBxu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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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刑事簡易處刑實務見解疑問簡易判決處刑依據449第1項及第2項及451條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在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把它稱為A類型) 第二類:檢察官是依通常程序起訴,但是法院認為適合用簡易判決處刑。(把它稱為B類 型) 那451-1第1項的文義是規定5
Re: [討論] 剝雞:五年以下 就是輕罪笑死!刑法哪有定義什麼輕罪重罪 輕罪重罪是比較而來 主要用在想像競合犯 即使是五年以上的罪名,在十年以上的罪名前就是輕罪 會被十年以上的罪名吸收1
Re: [課業] 單一案件上訴問題?: 個人認為高點的解題方向沒有錯。 這題是在考是否為無效不起訴、漏未判決或漏判救濟、單一性案件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的原則與例外。 首先是偽造信用卡罪與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在一般情況下,以罪數論判斷,兩者應該是處於吸收犯單一案件關係。 其次是單一性案件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判斷效力,依目前實務見解,以欠缺處罰條件為由作成的確定不起訴處分,僅就該不起訴處分實際認定的事實發生實體確定力,就本質上屬於法律上單一案件的他部犯罪事實,不生實體確定力;至於審判階段,經檢察官就單一性案件一部犯罪事實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未經起訴的他部犯罪事實與經起訴的犯罪事實為單一性案件,且兩部分皆有罪的情況下,未經起訴的犯罪事實有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適用,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皆得審判。1
Re: [問卦] 律師市場是已經飽和了嗎?越來越多法官、檢察官退下來當律師競爭 這種退下來的很多都是處理黑金 重大貪瀆的案件 因為人家一年處理的案件量是只能考上 律師的人可能25年的案件量 那個差距太大了 以後越來越多法官檢察官轉任的律師 陽春律師要競爭難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