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NCC主委陳耀祥列被告
※ 引述《cfetan (選舉是選誠信或擇抹黑)》之銘言:
: 賴香伶指出,先前傳出錄音檔後她有質詢,陳耀祥與蘇貞昌兩人都矢口否認,稱沒有任何指示,在國會殿堂都都很直截了當說沒有,但檢方有起訴,陳耀祥變成被告,陳作為獨立機關的主委,是否違背職務,甚至在國會上做不真實的陳述或說謊
: NCC主委陳耀祥列被告是否該暫停職務?
: 賴清德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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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賴香伶大驚小怪。你也一樣大驚小怪。
我剛查了一下,聯合報(這可不是三民自)說北檢分「他」(字)案偵查,民報說是有民眾與立委向地檢告發陳耀祥犯罪。關鍵點:他字案。懂法的人一看到這就不會大驚小怪。
列為被告(來偵查)與列為被告(來起訴)是不同階段。賴香伶回去多唸點書。
比如說有人無聊(豁出去也不在意涉及誣告)要搞賴香伶,於是告發說賴香伶在立院某個沒有監視器的角落猥褻某個小男孩,然後小男孩如今不知所蹤云云。地檢署既然有人告發,「依照公事公辦程序」就將賴香伶列為被告,然後分他(字)案偵查(例行公事,就算查了發現無此事也要先立案,也就是他字案,這是既定程序)。賴香伶此時要不要依照她自己的邏輯暫停立委職權?
聲討政治責任,起碼等檢方將當事人(陳耀祥,或舉假設例子用的賴香伶)列為「偵」字案再說(因為偵字案意謂檢方此時認為嫌疑「比較」明確),懂?
因為到底賴香伶是不是真的如告發人說的猥褻小男孩,「真相」尚不明瞭,尚須調查。
適用於陳耀祥(天曉得是否被亂告的)的他字案,也適用於賴香伶「假設」被亂告的他字案--檢方(不是法律素養跟檢方比,較為低落的警方有時會想偷懶吃案)必須受理,台灣的地檢署又不是像中國公檢法那樣吃案不受理。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
「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受理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他』案辦理:
(一)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之事實,
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二)機關團體以公文移送或上級檢察官命為調查之案件,依其送意旨,是否涉及特定人
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三)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之『聲』字案件,實施搜索後,是否涉及特定人犯罪
尚不明瞭,而認有分案調查之必要。
(四)依據報章雜誌等有關犯罪事實之報導,對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認有先分案調查之必要。……等共14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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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新竹地檢署證實 已分案調查高虹安新竹地檢署向中央社記者證實 日前接獲「民眾告發」高虹安委員助理費問題 已經受理民眾的告發 分案調查高虹安 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 目前列為「他」字案 新聞來源:9
Re: [新聞] 民眾檢舉高虹安涉貪 竹檢:已分他字他字案 當檢方認定有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實與犯罪行為人之一不明確、或二者均不明確。 偵字案 如果犯罪事實與犯罪行為人都明確。 查字案21
Re: [新聞] 高虹安遭搜索約談 他轟「4大荒謬」 預言他字案確實是可以 搜索 扣押 拘提阿 只是這件事情被監察院提案糾正過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107)年12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所提法務部之糾正案 ,本案緣由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與法務部調查局偵辦國家安全法案件,以他案方式預立 傳票與拘票與搜索票(三票齊發)方式,同時將嫌疑人等以證人身分傳喚、拘提暨搜索到3
Re: [新聞] 柯建銘籲高虹安:饒了台灣!直接認罪先分案啦 cc 到"今天為止" 竹檢都還是"他字案" 當檢方認定有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實與犯罪行為人之一不明確、或二者均不明確時,列為 他字案。如果犯罪事實與犯罪行為人都明確,列為偵字案。如果只是在蒐集資訊、調閱文2
Re: [新聞] 高虹安的「小金庫」// 前助理:病、事假很多人跟我一樣應該不知道他字案是什麼意思 他字案WIKI 中華民國檢察機關在辦案時, 有他字案、偵字案和查字案等分案類別。- 噓 a1987: 知道列他字案的意思嗎?不懂可以去查 11/16 09:17 嘿 我查好了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此稱為偵查 法定原則,而如此規定的原因,乃在於我國訴追權限由檢察官所獨佔,自不能允許其擅自決 定是否開啟偵查,以免產生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只是在檢察實務裡,常依據犯罪嫌疑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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