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起訴書沒寫橘子是不是檢方嚴重失誤
※ 引述《bogy26 (警察叔叔就是這個人!)》之銘言:
: 起訴書通篇沒提到橘子涉案情形
: 卻說他是重要角色 帳房
: 因為這原因讓柯可以交保
: 所以起訴書沒寫橘子涉案情形算不算檢方的嚴重失誤呢
要果斷猜測,就是「橘子」的角色不明確、無從推敲,又或者按照現有卷宗(扣押證物)的內容,無法得出她有掌控實權的「組織」(就像針對柯文哲、應曉薇二被告的事實背景一樣)
況且按照臺北地檢署本日提出的抗告理由摘要:
一、原裁定認定柯姓被告等四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若經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可能伴隨高度逃亡風險,故除諭知被告等提出鉅額交保金額外,並命被告等均應接受如原裁定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此固可降低被告等逃亡之風險,惟於被告等行動自由未受拘束之情形下,仍非屬百分百之無風險措施,且對於防止被告等與他共同被告及證人間之接觸、串證行為,亦難起效用,而有妨害將來審理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
二、沈姓、應姓被告於偵查初期即有逃亡之事實,且沈姓被告於「國內」資金壓力沉重,於「國外」復有投資置產,足認渠等均有高度逃亡可能,一旦發生逃亡情事,不僅妨害審判程序與真實發現,更嚴重斲傷司法公信力。
三、原裁定指摘被告許○瑜於本案起訴事實之涉案情節不明乙節,檢察官於抗告書再度強調被告許○瑜並非柯姓被告口中所稱之「愛玩的小朋友」,而是負責為柯姓被告處理私密行程及保管財務、收受金錢之重要角色。綜觀偵查中發現:
(一)柯姓被告於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市長辦公室內踩著飛輪見證人邱○章,邱○章
將陳○助委託代為轉送之現金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放在市長室地板上,離去後,柯姓被告即將上開款項交與被告許○瑜處理。
(二)眾望基金會於一一一年十二月初存入之一百五十萬元款項,業據證人即被告李○宗任職北捷公司董事長之秘書范○琪證述,係被告許○瑜將現金一百五十萬元拿至北捷公司樓
下交付證人范○琪。
(三)柯姓被告於一一二年三月間,親自前往臺北市中正區醒吾大樓拜會證人「悟○○天禪
師」之悟○○天,並帶走悟○○天交付裝有現金一千萬元之皮箱,柯姓被告收受該一千萬
元現金後,亦交付被告許○瑜保管,被告許○瑜再依柯姓被告指示之金額,逐筆交付被告
李○宗、李○娟,以處理新故鄉協會之事務。
(四)以上事證,可認柯姓被告收受鉅額現金款項後,多直接交給被告許○瑜保管,並做後續運用處理。被告許○瑜於犯罪事實中之角色,舉足輕重。且被告許○瑜係柯姓被告教唆
逃亡在外,犯罪細節尚待緝獲後釐清查明,兼衡以現今科技發達,渠等亦可能利用通訊軟體或透過第三人作為串證管道,故為防止勾串,即有羈押柯姓被告之必要。
四、本案柯姓、沈姓、應姓等被告之實際權勢及實質影響力,均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倘渠等交保在外,恐影響共同被告及本案重要證人之陳述。例如,某證人曾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工作簿「wen 」就是柯姓被告等語,惟該證人於柯姓被告交保後接受媒體採訪時,卻否認此情,顯見該證人前後陳述不一致,即為適例。
五、本署為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確保發現真實,依法提出抗告。
現階段看來,無非是要將起訴書沒有寫明的內容補進其他書狀,以設法製造「突襲」之亂象,但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七號刑事判決:
聽審權之具體內涵,包含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及請求注意權等權利,主要目的是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避免突襲裁判。亦即法院就被訴犯罪嫌疑、罪名或訴訟進行中已浮現包含科刑資料之爭點,使被告知悉及有如何證據可能證明(請求資訊權),被告於知悉相關證據或資訊後,有陳述、辯明之機會,於對被告作出不利益決定前,讓被告陳述其意見(請求表達權);而法院就被告之陳述及表達,在判決中說明憑以認事用法之依據及理由(請求注意權),即已保障被告之聽審權,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
如果打算僅基於媒體上的公開發言,就要讓柯文哲無法在春節期間與家人團聚、必須還押看守所,恐怕與偵查的初衷相違背了...
無論如何,要怎樣玩下去,端看高院是否認為此新說法有理由
不行的話,地檢署只能暗中哭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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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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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呼應謝小夫的那個說法嗎?
如有雷同 那就雷同 (?)
這其實也蠻難的吧,畢竟還有果菜市場
和其它案,就目前的資訊顯示(李文宗
的說法),橘子是處理錢的,那也有可能
涉到其它案件....
阿北安心過年 只是橘子孤身在外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46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7000萬交保!北檢再提出抗熱騰騰的北檢抗告摘要如下: 我的想法是關於橘子那幾段的描述其實也是原本已公開起訴書的東西,但地院已經認為原 本起訴書的內容對於橘子案情涉入描寫不深。這幾段再重提一遍會有效果嗎? 另外最後那段很明顯在臭壁如吧 XDD 「35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29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7000萬交保!北檢再提出抗抗告摘要出來了 沒有新事證 又是在重複起訴書的內容 唯一的新料 還算不上事證的只有28
[閒聊] 民事賠償成為認定有逃亡、串證的理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新聞稿 壹、裁定結果: 李O祥具保新臺幣伍拾萬元,限制住居在花蓮縣花蓮市OO路OO巷OO號,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並不得與相關證人或與其等就本案邊坡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工程有契約關係 之人接觸。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7
[討論] 議長賄選案 郭再欽300萬交保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今天起訴邱莉莉等10人 在押被告郭再欽等6人傍晚移審台南地方法院 晚間10點 法官裁定6名被告均予以交保 郭再欽300萬元交保 林士傑200萬元交保4
Re: [新聞] 柯文哲獲3000萬元交保 裁定書:接觸證人所以說盲草不讀書真的很可悲 整天被狗蔥用片面資訊蒙蔽帶風向 我特地去司法院網站查詢,目前尚查不到裁定書全文 可能需要一點作業時間,週一應該就查得到 但從各家媒體不同角度報導內容也可以拼湊出全貌5
Re: [新聞] 跨年夜北檢二度提抗告:「橘子」非柯文靠腰 蔡壁爐在害柯文哲吧 居然翻供說「wen」不是柯文哲 檢察官抗告理由之一 例如,某證人曾於偵查中具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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