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張啟楷 偽造連署書戶政系統可剔除沒損害
※ 引述《rwhung (畫一隻雞)》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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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oFyRFFYLs90
: 民眾黨立委張啟楷 VS 法務部長鄭銘謙
: 中間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參戰
: 張啟楷問法務部長,偽造文書罪要件
: 鄭銘謙回答 偽造、變造他人私文書
: 張:足生什麼…
: 鄭:他人
: 然後
: 張啟楷就說
: 你的連署是不是要戶政系統查核…
: 偽造連署書戶政系統會剔除,有損害嗎…
: 然後吳宗憲也出來"指教鄭部長"
: 足生損害是 只要有可能造成損害就構成了
: 又不是要實際造成損害
: 張啟楷是在胡扯什麼.
: 而且這次KMT偽造文書的目的就是為了送件,避開要附身份證影本的連署
: 連署一階成立了。 當然就構成了要件(被罷免方實質損害)
: 民眾黨到底為什麼要去挺國民黨的偽造文書…
: https://i.imgur.com/qt1bi7c.jpeg
真的覺得 我們要給立委 設立一個基本門檻
基礎法學知識不夠的,請先回去讀書
使用戶政系統的罪又不是偽造文書......
是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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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61.113 (臺灣)
※ PTT 網址
推
選舉沒有設立讀書門檻 選出一堆白癡
→
我覺得要比照國考,考過了才能參選
→
,內容就是立委的權利以及義務就好
→
最基本的都不會,去國會殿堂笑死人
推
由此可見,白藍立委發言,都是綠營在乖乖
→
聽
推
可是鄭部長,被他們一搭一唱給唬住了
→
,我覺得他戰力不足,都幹到部長了,
→
嘴砲功力不應該只有這樣
推
白痴恐怖時代
噓
藍白米田共的白癡恐怖,更恐怖的是他
→
們是修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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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民眾黨立委張啟楷 VS 法務部長鄭銘謙 中間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參戰 張啟楷問法務部長,偽造文書罪要件![[討論] 張啟楷 偽造連署書戶政系統可剔除沒損害 [討論] 張啟楷 偽造連署書戶政系統可剔除沒損害](https://i.imgur.com/qt1bi7c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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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立委即使不全是法律系畢業的 也應當要有些基本的法學素養。 首先,系統是能查出死亡連署 但是,死亡連署是證明了你偽造,也就是用抄的 我怎麼篩檢出你偽造的活人連署,也就是沒連署的![Re: [討論] 張啟楷 偽造連署書戶政系統可剔除沒損害 Re: [討論] 張啟楷 偽造連署書戶政系統可剔除沒損害](https://i.imgur.com/HSpWiYM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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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了 他的邏輯有一點錯誤的是 戶政剔除是沒有損害到被罷免方這一方 但是還有一方會受損害 也就是被抄這一方3
這種發言實在是很難讓人認為他真的是立委... 户役政系統不能辨別這份連署書是不是偽造 他只能辨別這個人的戶籍到底存不存在... 你他媽真的搞錯問題所在... 死亡連署只是凸顯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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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基隆民政處長張淵翔認罪「用戶政查個資」昨天還有人人性本善的覺得沒那麼垃圾, 不會直接從戶政偷市民的個資抄到名冊, 說他可能只是查戶政來過濾名冊上死亡人數。 而根據新聞稿裡面的說法, 想不到吧,就是這麼垃圾。25
[黑特] 查戶政個資跟死人連署哪個嚴重?每個人都會犯錯 成龍也犯了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那麼查戶政系統個資跟替死人寫連署書哪個嚴重? 死人連署算偽造文書 有名嘴說這個五年以下很輕![[黑特] 查戶政個資跟死人連署哪個嚴重? [黑特] 查戶政個資跟死人連署哪個嚴重?](https://i.imgur.com/uk2NYIT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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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問題是這個說法是錯的啊 宜蘭地院113,訴,189 並委由少年吳○哲、賴○丞、陳○楷、吳○佑、林○靖、游○達、顏○南偽造附表二編號 11至221之人(即除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N○○、丁丙○、甲丁○、戊g○、丙午○、乙![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 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https://lawsnote.com/lawsnote-og.png?ver=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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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有人在吵死亡連署適不適用98-2條款 如果不適用,那剔除後沒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樣偽造文書就不成立 但問題在於抄名冊的部分有大量因為沒有死亡所以沒有剔除的 這部份的連署書已經計入一階提議而且通過了X
[討論] 憲法法庭判定98-2違憲不就解套了這次選罷法修法違憲的點 在於他們規定此修法適用於本屆立委,有自肥之餘 跟自己現任立委有利害關係的法令只能從下屆開始 所以明顯的違憲,只要憲法法庭判定,因為98-2而犯罪的人就能解套 但麻煩的不是幽靈連署,而是抄名冊包含了活人部分2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是結果犯, 但這個結果不是 必要性 ,如果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就構成條件 而過去之所以沒有辦 死亡連署(提議前死亡) 是因為有「爭議」於 中選會(地方選委會+戶政機關)有辦法剔除![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mg.youtube.com/vi/MP9CojZZVn4/mqdefaul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