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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時間推噓10 推:10 噓:0 →:39

※ 引述《serenemind (沉)》之銘言:
: 有人在吵死亡連署適不適用98-2條款
: 如果不適用,那剔除後沒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這樣偽造文書就不成立

問題是這個說法是錯的啊
https://bit.ly/42AtxWf
宜蘭地院113,訴,189

並委由少年吳○哲、賴○丞、陳○楷、吳○佑、林○靖、游○達、顏○南偽造附表二編號
11至221之人(即除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N○○、丁丙○、甲丁○、戊g○、丙午○、乙
乙○、丙宇○、丁戌○、甲申○、B○○之人)之署押並填寫個人資料於連署書上,及完
成附表二編號11至221人之連署書,則分別屬非法利用前揭被害人個人資料、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之行為。

附表二107、133、135、189都是已歿

所以到底哪來剔除就沒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個見解可以成立,以後只要偽造文書在行使時被抓到都沒事囉?
更何況有沒有足生損害認定的時點從來也不是事後
是你在為犯罪行為時好嗎
也就是210是在偽造完成時
216是在行使偽造的連署書時(也就是遞交時)
哪有在事後看有沒有剔除來認定的啊
這簡直就像是竊盜偷完被抓到後把東西歸還
然後主張被害人沒損害所以竊盜不成立
有這樣的嗎

實際上我根本也沒找到實務上有法院認定剔除就沒事的見解

所以這個說法到底源頭是哪來的?


: 但問題在於抄名冊的部分有大量因為沒有死亡所以沒有剔除的
: 這部份的連署書已經計入一階提議而且通過了
: 這樣就證明「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不管新舊法偽造文書都成立,而且數量遠超過死亡連署
: 一罪一罰一定超過30年
: 這部份是避無可避的
: 罷免韓國瑜雖然有死亡連署,但無法證明非死亡的部分有無偽造
: 因此無可比性,藍營不能用韓國瑜的罷免案來推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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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253.18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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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him03 (36.237.253.184 臺灣), 04/24/2025 11:14:48

Berotec 04/24 11:14不是我跟你說過 陳東豪說的阿= =

Berotec 04/24 11:14新聞面對面 上周五吧

哈哈我知道陳東豪說那個什麼檢察官跟他說這件事 但真正源頭最開始是他嗎? 我看連林俊憲都這樣寫,是不是還有其他人這樣講啊

rwhung 04/24 11:14推這篇,有這案例 陳柏惟應該能告成

※ 編輯: rahim03 (36.237.253.184 臺灣), 04/24/2025 11:15:50

goldenfire 04/24 11:15那這樣的話 偽造銀行文件臨櫃被抓包

goldenfire 04/24 11:15 也可以無罪了吧?畢竟沒有實質損失

goldenfire 04/24 11:15不是?

都被抓包了,等於是剔除了 所以沒足生損害的問題了 想必是這樣吧 這見解超怪

Berotec 04/24 11:16他們在講的還多加了一個選委會剔除是

Berotec 04/24 11:16行政作為

rwhung 04/24 11:16「足生損害」是只要有可能發生就成立了 不

rwhung 04/24 11:16用一定有結果

Berotec 04/24 11:17我聽了以後覺得不太合理就是了

Berotec 04/24 11:17也有律師認為偽造文書是結果犯啦

用結果犯,而且不是危險結果(有爭議)來解釋偽造文書 問題會很大喔 一堆偽造文書都沒辦法成立了 那些詐貸的 如果被銀行查到都沒生危害結果啊

rwhung 04/24 11:17我一開始聽到也是覺得怪怪的

※ 編輯: rahim03 (36.237.253.184 臺灣), 04/24/2025 11:18:29

Berotec 04/24 11:17感覺刑210是法律上尚有爭執的

※ 編輯: rahim03 (36.237.253.184 臺灣), 04/24/2025 11:18:56 ※ 編輯: rahim03 (36.237.253.184 臺灣), 04/24/2025 11:21:05

Rinehot 04/24 11:20其實如果能證明整本連署書都是假的,那

Rinehot 04/24 11:20些被認定有效的造假連署書,自動補上了「

Rinehot 04/24 11:20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編輯: rahim03 (36.237.253.184 臺灣), 04/24/2025 11:23:06

rwhung 04/24 11:21@Berotec. 修法前有,98-2立法後,就一點

sanders 04/24 11:21足生損害跟致生損害不同,前者是抽象危險

sanders 04/24 11:21 不以實際發生 後者就要具體發生損害 偽

sanders 04/24 11:21造文書是前者

rwhung 04/24 11:21空間都沒有了

teke 04/24 11:21沒被剔除的,但有抄名冊的,是否生損害,來

teke 04/24 11:21認定結果犯

就不是這樣認定 判決中已歿的都被認定有偽造文書了

rwhung 04/24 11:23反正藍白修法,把所有模糊空間都給堵住了

本來就沒模糊空間 有模糊空間的話郭台銘案怎麼死亡連署也被判偽造文書 第一次看到這種說法時我下巴都要掉了

※ 編輯: rahim03 (36.237.253.184 臺灣), 04/24/2025 11:25:18

rwhung 04/24 11:26話說修法時,黑熊也是說 法律早就有了

Berotec 04/24 11:26現在不是在講98-2阿

rahim03 04/24 11:26以前不查 那也要看有沒有人檢舉啊

Berotec 04/24 11:26是在講立法前有沒有空間阿

rahim03 04/24 11:27沒有空間 因為偽造文書從來都不是這樣理

rwhung 04/24 11:27黑熊是覺得 沒修法前就可以處罰了, 98-2

rwhung 04/24 11:27可以不修

rahim03 04/24 11:27解 你用假資料詐貸銀行案件就知道

rahim03 04/24 11:27沒有人在扣除被銀行發現假資料就不是偽造

rahim03 04/24 11:27

rahim03 04/24 11:28我也沒看過有人這樣主張

rwhung 04/24 11:2898-2 還有一個意義就是 檢察官可以主動偵

rwhung 04/24 11:28辦(也必須要主動)

rahim03 04/24 11:28林俊憲那個脆是我第一次看到這種見解

rwhung 04/24 11:29@rahim03 你可以把想像成 共同見解

rahim03 04/24 11:29其實偽造文書檢察官也可以主動偵辦

rahim03 04/24 11:29有沒有權限可以主動偵辦跟他們要不要是

rahim03 04/24 11:29兩件事

rahim03 04/24 11:29事實上修法前郭台銘案就被辦了

rahim03 04/24 11:30檢察官也把死亡連署起訴偽造了

rwhung 04/24 11:3098-2 就變成特別成立的「偽造連署書」罪

rahim03 04/24 11:30所以說檢察官有共同見解 我也很懷疑

rwhung 04/24 11:31所以藍白到底要怎麼主張 偽造連署書是小事

lbowlbow 04/24 12:19藍白法盲唬爛出來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