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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作者
rwhung
(畫一隻雞)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4

※ 引述《roy1109 (大橘)》之銘言:
: 這是很單純的法律問題,而且是翁上人搞出來的。
: 要跟法盲溝通很累自己講也沒份量,讓30年律師經歷的護肝大使跟您解釋。
: https://youtube.com/shorts/0M_DdyvxG0M?si=nSDNMEieTOFmEPf7
: 謝震武律師為大家分析修改前後的差異:
: 1、2/18前送件的,適用《刑法》中的偽造文書,必須產生「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這樣的結果,才構成犯法,這叫做《結果犯》。
: 2、2/18後送件補件的,適用《選罷法》,只要你有偽造文書這樣的行為,就已經犯法,這叫做《行為犯》。
: 簡單說只要2/18你還抄的直接適用新法,李孝亮等人是幾號補件的?
: http://i.imgur.com/V426bvU.jpg
: 3/7補(抄)了2839份
: 這是政治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 我說是翁曉玲製造的法律問題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炒這個有意義嗎
: : 選罷法98-2和偽造公文書罪行基本一樣
: : 選罷法98-2是2/18公佈,根據中標法2/20施行
: : 2/20之前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216),2/20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選罷
: : 法98-2(有爭議)
: : 我看罷免都是在2/19前提出,所以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沒問題
: : 以上是單純法律問題,和政治沒關係
: : 你可以用翁上人的話來diss她,例如偽造文書罪沒那麼重,為什麼選罷法98-2刑期和偽造
: : 文書罪一樣
: : 但那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2579.



「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是結果犯,


但這個結果不是 必要性 ,如果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就構成條件



而過去之所以沒有辦 死亡連署(提議前死亡)


是因為有「爭議」於


中選會(地方選委會+戶政機關)有辦法剔除

不合格名單 死亡連署

所以應該不會造成「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




但是這次修法後,完全沒有空間可以逃過




既便是在 2月18日選罷法修法前送件 ,能逃過 選罷法 98-2 之規定


但 偽造的人 連署書造假目的 是為了


送出連署書,以便能用舊的罷免規定


那他這個結果,就已經構了


「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要件




所以沒有修「附身份證影本」還可能沒事

(這就真的是 翁上人的鍋了)


修完後


這段時間 連署造假通通都適用


刑法210條 偽造文書罪



2月 18日前 就有 刑法210條 偽造文書罪

2月 18日後 增加 選罷法98-2條 偽造連署書罪



而且還有其他法律問題

(吳宗憲講了好多)


https://youtu.be/MP9CojZZVn4?t=1054

反正再怎麼吵

通通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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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whung (118.171.9.191 臺灣), 04/26/2025 08:51:04 ※ 編輯: rwhung (118.171.9.191 臺灣), 04/26/2025 08:51:52 ※ 編輯: rwhung (118.171.9.191 臺灣), 04/26/2025 08:55:47

teke 04/26 09:03他們補件抄的,新法已送出。

fhjqwefs 04/26 09:41tn只會繼續跳針沒用 裝屍袋網軍都醬

proletariat 04/26 10:51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87號判決(前判

proletariat 04/26 10:51例):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損害

proletariat 04/26 10:52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

proletariat 04/26 10:53為要件。 不見得要有犯罪結果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