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笑死,藍白仔是不是都是一些不讀書的8+9啊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行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一階補件)都要適用98-2的特別法,連迴避的空間都沒有,所以到底是誰打臉誰啊。
更何況法院羈押裁定都不認為中選會的剔除死亡連署可以阻卻偽造文書的致生損害公眾要件,著實打臉藍白的法盲見解,藍白還可以這樣自我安慰,真是鴕鳥心態,可憐哦!
※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之銘言:
: 北院裁定出來了,寫得再清楚不過:
: 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以及《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資罪,
: 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
: 即日起羈押兩個月,禁止接見與通信。
: 這一紙裁定,就像是一把剃刀,直接把你們那堆謠言剪得一乾二淨。
: 你們那些人,從一開始就在造謠、帶風向、亂咬人,現在法院親手蓋章打臉,還敢不閉嘴
: ?
: 當初你們怎麼說的?我還記得清清楚楚:
: 「國民黨修了選罷法98-2,活該自己被抓!」
: 「就是你們自作自受!」
: 「連署造假是因為修法變嚴了啦!」
: 講這些話的人,現在敢對著北院裁定講一句「選罷法」三個字嗎?
: 不敢吧。
: 你們滿口正義,實際上就是一群資訊垃圾製造機。
: 拿著一條看都看不懂的法條亂套,
: 用一堆看似專業、實則胡扯的邏輯誤導鄉民,
: 嘴巴快得跟假新聞機器人一樣,
: 現在怎麼全都「集體斷線」了?
: 我那時說什麼?我說這根本是「偽造文書」的問題,跟98-2一點屁關係都沒有。
: 邏輯簡單得要命:
: 罷免連署程序是用舊法,
: 怎麼可能違法行為卻用新法去定罪?
: 這就好像你開著腳踏車闖紅燈,結果有人說你違反高鐵管理條例——
: 荒謬到極點!
: 我甚至一篇篇新聞找出來給你們看:
: 檢察官怎樣、媒體怎麼寫,全部都是偽造文書、個資法。
: 根本連98-2的影子都沒出現過!
: 結果你們怎樣?不是裝死就是詭辯:
: 「檢察官沒有寫,不代表沒用到啦」
: 「這個慣例本來就不會全部顯示出來」
: 「你又不是法官,你怎麼知道」
: 靠杯,現在北院法官親自寫出來了,你們能不能閉嘴了?
: 這種人最可恥。
: 嘴砲打得比誰都兇,
: 事後證明錯了,不道歉、不認錯,
: 轉頭又去下一篇文章繼續抹黑造謠,
: 像個沒洗乾淨的輪迴機器。
: 你們永遠不會面對事實,
: 永遠只會轉移焦點、再造下一個假議題。
: 因為你們不是來討論真相的,你們是來打混仗的。
: 今天,北院裁定一錘定音,
: 證明了我說的是事實,
: 你們說的是垃圾。
: 還不道歉嗎?不敢嗎?
: 還是要裝死到下輩子,繼續靠鍵盤騙自己活在正義的一方?
: 好啦,繼續裝死吧。畢竟你們最擅長的,就是「錯了不認,爛戲演到底」。
--
幹嘛破壞人家藍白粉最後一點精神勝
利空間呢?
白藍就是一直挑戰法律的極限
同意一樓
這是你解讀錯誤了 往下滑看第二條吧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從舊
從優原則
笑死,連法條都理解錯誤錯還要想嗆人 回去洗洗睡
啦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 人家說是適用行為時法律,98-2條2/18就公布施行了,依照刑法第二條規定適用98-2哪裡 有問題?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在在胡扯? 更何況98-2是另立的特別法,又不是210的修正,哪來的從舊從優的問題,藍白仔真的很 愛自曝其短欸。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1 臺灣), 04/25/2025 17:27:08選罷法131條有說明修法前已提出之
罷免案適用舊法了
他們就是公布後提出的啊 在鬼打牆?
公佈後提出的要附身分證影本....
如果是修法後提出的罷免案反而不可
能有死亡連署 要上哪找身分證影本XD
老兄,131是行政法不是刑法好嗎? 刑法要依照行總規定處理,不懂法律別在那邊胡扯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1 臺灣), 04/25/2025 17:28:31謝震武不就解釋過了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嘻嘻
藍白真的是吼
退萬步言,從舊從優原則也要有舊法可
以適用,但98-2是完全的新法,也就沒
有這個問題
所以意思是,全台檢察官偵辦用錯、北
院法官裁定也用錯法條,只有你懂法?
這種論述在政黑發表就好,你會得到掌
聲,但你在現實發表會被人鄙視的。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選罷98-2是2/18公布施行的,
在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一階補件)
都要適用98-2的特別法,
連迴避的空間都沒有 所以到底是誰打臉誰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1 臺灣), 04/25/2025 17:36:43如果你要認為98-2是完全的新法 那
更明確了 要回到第一條的罪刑法定原
則來處理
也就是說 98-2的適用受到131條的規
就跟你說131是規範行政程序跟刑法處罰無關你是聽不懂?
藍白就文盲兼法盲
範 那對於適用舊法的罷免案 98-2形
同不存在
顯然你的法律見解和檢察官都不同
我選擇相信檢察官的法律解讀 不信你
扯什麼補件啊,照你的邏輯收補件連署
書也用新法規則?第二階段也用新法規
則?事實上沒有啊。 你沒發現嗎我一
直用實務來跟你溝通,而你一直無視現
實實務,一直用你曲解的法條認定來反
駁我。所以說你就大方承認,你比檢察
官法官還要懂法。
我台大法研,律師高考及格,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台大法學論叢期刊作者,請問你哪位啦 ?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1 臺灣), 04/25/2025 17:52:08法官助理竟然也能這麼嗆 這世道..XD
等你當上最高法院法官 我會聽聽你的
意見的
笑死 第二條也是適用行為時法律,選罷法2/18公布施行,2/18之後的行為適用98-2你是哪裡看 不懂?一直跳針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1 臺灣), 04/25/2025 17:58:11好啦好啦 你的見解我都知道了 可惜
這到時侯也不是法官助理在判案XDD
笑死,你自己引的法條都跟你說適用行為時法律 選罷法2/18公布施行,2/18之後的行為適用98-2你是哪裡看不懂?一直跳針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1 臺灣), 04/25/2025 18:01:25我就知道我一直很看好你,你就是超越
全台檢察官跟今天北院法官的存在。台
灣司法有救了!!!
笑死 第二條也是適用行為時法律,選罷法2/18公布施行,2/18之後的行為適用98-2你是哪裡看 不懂?一直跳針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1 臺灣), 04/25/2025 18:04:41對你說的都對。所以全台檢察官法官偵
辦此案有沒有用錯法條?假如沒有,就
證明我原文論述是對的。假如有,那就
證明你是超越全台檢察官法官的存在。
所以到底有沒有啊
跳針王,都跟你說2/18之後的行為適用98-2完全符合刑法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你是哪裡 看不懂一直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1 臺灣), 04/25/2025 18:15:34嗯嗯嗯 你一直重複貼上一句話卻無法回
答我最簡單最直接的一個問題。好好好
我跳針抱歉了,我一直跳針一個你無法
回答的問題。
2/18之後的行為適用98-2你是哪裡看不懂? 到底誰在跳針?
跟這種貨有啥好吵的 本來就沒在跟你
講道理
所以全台檢察官法官偵辦此案有沒有用
錯法條? 你真的!真的!無法回答這
個最簡單的問題嗎? 兩個回答其實也才
三個字,兩種答案必定有一個是正確的
,你真的無法回答嗎?
還在跳針? 我原文說就是2/18之前的行為適用刑法210沒有問題,2/18之後的行為就要適用98-2,你 到底是哪裡看不懂? 一直在鬼打牆
國民黨狗難民真他媽的垃圾
人民非法律專業,只知道你抄死人連署就進
去關好嗎?講再多,犯法就是犯法。
這樣講一般人看不懂 說得好懂一點 再舉
一下例吧
比如說附上他們的行為時間
還有講解為什麼法官沒提到新修的法律
和一階罷免適用舊法有何不同
把這些統整起來 用白話講 或許能進到更
多人心裡
跟那些雜種藍犬溝通,記得要像跟白癡說
明一樣有耐心,用語簡單一點,不然那些
法盲文盲很大機率會看不懂然後開始跳針
辛苦了...
辛苦了 他們感覺就沒有想要聽進去
王義川: 你說誰8+9 呢
辛苦了,還要跟一些裝睡的解釋
2X
首Po北院裁定出來了,寫得再清楚不過: 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及《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資罪, 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 即日起羈押兩個月,禁止接見與通信。4
法律有你這樣解釋一半的喔! 中選會說,若選罷法第131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tqjLbWy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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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azukimaya: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從舊193.148.16.62 04/25 17:18 → minazukimaya: 從優原則193.148.16.62 04/25 17:18 笑死,連法條都理解錯誤錯還要想嗆人 回去洗洗睡啦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8
笑死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人家中選會是說發涉及刑法競合由司法機關認定 中選會無權判定 結果你在說什麼? 而且人家第二條講的那麼清楚11
關於選罷法131條 條文中所指的「規定」兩字其指涉範圍之相關法律見解如下 當然,你還是可以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限縮解釋規定兩字的範圍 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見解嘛~ 只是都這個時代了,提出論點之前先找AI討論討論 參詳參詳2
成見真是一座大山,事後回頭細看,才發現自己既衝動又冤枉了您,treasurehill 先生 ,特此致上最深的歉意。 首先,釐清我的原意與您論述的關係: 我之前強調,全台檢察官偵辦、北院法官裁定,通通都是以「偽造私文書」處理,與選罷 法第 98-2 條根本無關。![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420/800x600_95144360632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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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如果你不懂怎麼問問題,可以請教一下專家 看看人家怎麼做的,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自曝其短好嗎 看看CHATGPT怎麼回答的 謝謝你的補充!你提到的這段: 第131條:![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QgKLZz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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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我真的笑死! 原來你不知道98-2是翁大上人為了防治偽造連署所制定的新條文 在此之前選罷法根本沒有對於偽造連署的處罰規定 即使你要主張131也沒有舊法可用 只能適用刑法210![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R7GxDPL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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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azukimaya: 這完全是錯誤見解 和顏色立場都無關 193.148.16.62 04/26 03:09 → minazukimaya: 錯的見解就是錯的 不會因為拼命硬凹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再曲解文意 就會變成對的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本來爭議點就不是在2/18之前行為 193.148.16.62 04/26 03:11 → minazukimaya: 那沒問題啊 我也同意如果是新的罰則 193.148.16.62 04/26 03:115
炒這個有意義嗎 選罷法98-2和偽造公文書罪行基本一樣 選罷法98-2是2/18公佈,根據中標法2/20施行 2/20之前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216),2/20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選罷 法98-2(有爭議)
爆
Re: [爆卦] 徐巧芯告綠營側翼造假我人現在正在松山分局報案,提告以下五項: 1. 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佈謠言罪(公職人員選罷法104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210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偽造署押罪(刑法217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216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 [爆卦] 徐巧芯告綠營側翼造假 Re: [爆卦] 徐巧芯告綠營側翼造假](https://i.imgur.com/x35s894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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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今日 廖任磊(二軍)局數:1.2局 面對打席:12 投球數:40 被安打:5 四壞:1![[分享] 今日 廖任磊(二軍) [分享] 今日 廖任磊(二軍)](https://i.imgur.com/KRUMr2r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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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早說之前還沒看到確切的條文先讓子彈飛一下 現在條文有了 就算不論聽證調查權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 光是藐視國會罪的部分就被好幾個學者批評粗糙 不管是實體部分還是程序部分都寫得很差勁 完全不懂藍白在急什麼28
Re: [新聞] 快訊》逆轉 !黃呂錦茹遭羈押禁見: : → SCUEDDY: 評司法請認真一點好嗎 118.167.242.145 04/25 15:26 : → nakaru: 外加一問三不知 223.138.222.14 04/25 15:26 : → bulden: 笑死人了,現在就在跟你舊法案例是這樣子 210.201.91.224 04/25 15:26 : 推 blueman1025: 就現有證據+過往判例來說明即可 111.82.54.17 04/25 15:26![Re: [新聞] 快訊》逆轉 !黃呂錦茹遭羈押禁見 Re: [新聞] 快訊》逆轉 !黃呂錦茹遭羈押禁見](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420/800x600_95144360632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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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有人說偽造文書太重了北院集結, 加上罷免攤鬧事加偽造文書, 如果依照選罷法認列93-97條全部最高刑期都是無期徒刑, 你們是要用選罷法還是要用刑法,15
Re: [分享] 前大法官:民法保護肖像權,學生無權錄影~我單單想討論這問題 罪刑法定原則 單純對刑法來說 刑法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6
Re: [討論] 藍白粉來看一下排黑條款好嗎?有些人覺得法律就是看懂中文 就能自己胡亂說文解字亂扯一通的 首先,褫奪公權是刑法上的從刑 當然是要由法官來宣告沒有錯 但褫奪公權只是法律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Re: [討論] 藍白粉來看一下排黑條款好嗎? Re: [討論] 藍白粉來看一下排黑條款好嗎?](https://i.imgur.com/B1PPhGz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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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涉連署造假遭約談+1! 罷免吳思瑤召: : 我來幫大家科普一下法律 : : 這頂多就是偽造文書罪而已 : 偽造文書是告訴乃論罪![Re: [新聞] 涉連署造假遭約談+1! 罷免吳思瑤召 Re: [新聞] 涉連署造假遭約談+1! 罷免吳思瑤召](https://i.imgur.com/Zjlue9a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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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國民黨自己提的偽造處罰到底適不適用有沒有法律專家解釋一下 到底可不可以用他們自己提的法辦他們 一階連署時法律還沒生效適用舊法 中選會已經解釋過了![[討論] 國民黨自己提的偽造處罰到底適不適用 [討論] 國民黨自己提的偽造處罰到底適不適用](https://i.imgur.com/G4OFUJFb.jpeg)